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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

處理香港工業、住宅、寫字樓、零售及商業物業收購及出售交易。本所提供的服務包括:

  • 草擬、磋商、評論招文件及銷售條件、拍賣協議及其他附帶文件,並就此提供法律意見;
  • 調查業權並就業權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及發出業權證明書;
  • 就非法構築物及其對物業銷售的影響提供法律意見;
  • 申請並取得地契修訂換地;
  • 樓層及單位分割的法律機制提供法律意見,包括草擬公契分契
  • 就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下有關強制售賣的現行法例及法定規定提供法律意見;及
  • 就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稅條例》第45條下的法團重組及內部轉讓提供法律意見。 

本所曾代表本地及內地機構投資者、上市公司、地產發展商、信託基金及財團行事

本所曾處理多宗大型交易,其中包括:

  • 收購告士打道151號(現稱安盛中心)一項商業物業層;
  • 收購告士打道66號(現稱筆克大廈)一項商業物業的層;
  • 出售力寶中心兩個寫字樓單位;及
  • 收購葵涌一幢工業大廈,交易作價為港幣2.55億元。

如閣下希望進一步了解本所的房地產業務或我們可如何為閣下的業務提供協助,歡迎致電 (852) 2810 1212或電郵至 realestate@onc.hk 查詢。

請參閱「法律專欄」內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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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頭」購買住宅物業避印花稅, 置業人士及「人頭」均須負刑責及其他風險
簡介 為冷卻熾熱的香港樓市,政府在2016年11月提高了所有住宅物業買賣的從價印花稅,不論物業的價格或價值,均劃一徵收樓價的15%。但香港永久性居民如代表自己購買住宅物業、而且在購買之時在香港並無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則可申請豁免,納較低的稅率(即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首置豁免」)。 對於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或已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統稱「置業人士」)而言,為了節省從價印花稅,借用其他在香港沒有擁有住宅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名義(俗稱借「人頭」)來置業可能是個很吸引的做法。置業人士可能與「人頭」作出協定或安排,使用「人頭」的名義作為住宅物業的買方(「交易」)。如是者,置業人士及「人頭」的行為均可能構成刑事罪行及須負上其他風險及責任。
臨時協議與正式協議出現差異時,可提出業權質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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