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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及金融

銀行及金融行業的運作不但高度全球化及高度整合,而且在本地及國際均受到嚴格規管。因此,銀行及金融機構對於法律服務有特別的需要。我們服務銀行及金融機構客戶的經驗豐富,深明客戶的需求,故此能為客戶提供度身訂造的高效服務。

我們的服務包括:

  1. 為在香港申請銀行及證券牌照的銀行及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意見。

  2. 為銀行及金融機構提供法律意見,協助他們遵守《銀行業條例》及其附屬法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刊發的《監管政策手冊》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刊發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適當人選的指引》等。

  3. 為傳統企業貸款、銀團及俱樂部貸款、建築貸款、銀行間存款、風險參與及搭放、抵押貸款、票據發行融資、併購貸款、外匯交易信貸額度、飛機營運租賃、船舶融資及結構性融資等融資交易備擬文件。

  4. 為銀行及證券行編製標準表格及商業協議。

  5. 為銀行及證券行編製產品協議。

  6. 在金管局及證監會的調查中代表機構客戶。

  7. 債務重組。


我們的律師在此範疇曾經處理的案件包括:

  1. 在超過 290 宗交易中,為多家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擬備中、英文交易文件,涉及的交易包括普通企業貸款、銀團及俱樂部貸款、建築貸款、風險參與及搭放、抵押貸款、票據發行融資、外匯交易信貸額度、飛機營運租賃、船舶融資、銀行間存款及結構性融資交易。這些交易合共總值約港幣3,900億元,涉及的司法管轄區包括中國內地、香港、新加坡、印尼、印度、挪威、澳洲、澳門、開曼群島、百慕達、英屬維爾京群島等,涵蓋的行業包括石油勘探、海洋石油服務、石化工業、核能、煤礦、採煤及發電聯動項目、航運、民航、流動通訊、製造業、房地產投資開發、綜合企業、金融機構、保險、對沖基金、醫藥等。

  2. 為一家持牌銀行就訂立以東盟國家基建公司的股份作抵押的美元5,000萬元票據發行融資提供法律意見。

  3. 代表一家持牌銀行,自其港幣100億元的同業搭放向另一持牌銀行約10,000項零售房地產按揭組合提供貸款。涉及的工作包括編製同業搭放協議,以及其中20宗最大額物業按揭貸款和另外80宗隨機挑選物業按揭貸款的業權報告。

  4. 為一家持牌銀行就其於另一家銀行的人民幣700億元存款訂立的銀行間存款協議提供法律意見。

  5. 為一家持牌銀行就其向投資於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基金的機構投資者提供的各項融資,編製融資協議及抵押文件;為該銀行就修訂RQFII基金的配售備忘錄及章程文件提供法律意見,以保障該銀行的權利及利益。上述融資合共總值約港幣40億元。

  6. 獲內地一家銀行委任代表一筆銀團貸款的貸款銀行,為該銀行提供資金收購一家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持牌銀行。於收購事項完成後,我們持續就該香港持牌銀行的企業管治提供法律意見,並協助其進行供股(包括擬備致股東的發售文件、召開和舉行董事會會議及股東大會,以審批供股及配發股份事宜),其後並獲該內地銀行委託代表貸款銀行處理一筆俱樂部貸款,為該內地銀行提供資金認購該香港持牌銀行的供股股份。

  7. 就內地一家國有資產管理公司的香港聯屬公司向香港一家從事房地產按揭融資的放債人提供次級按揭融資,為該聯屬公司編製房地產次級按揭協議。

  8. 為持牌銀行/持牌銀行的聯屬公司編製產品協議,包括開出保證憑信、貨幣掉期存款的產品協議,以及壽險保費融資協議。

  9. 為持牌法團編製產品文件,例如場外交易衍生工具主合同、股票借貸協議、經紀託管協議及投資管理協議。

  10. 為一家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業務的持牌法團就其在開曼群島一家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成立獨立投資組合子基金提供法律意見。

  11. 為內地一家大型銀行就其向金管局申請將其代表辦事處升級為分行提供法律意見,並在其分行成立後約2年的期間,審閱其與香港銀行公會訂立的文件及協議、編製全套標準表格及協議、編製及審閱代理銀行協議及來帳協議、編製保密協議、就代理銀行貿易融資協議提供法律意見。

  12. 為2家在香港新開設分行的內地銀行及1家在香港新增設財富管理及個人銀行業務的台灣銀行,編製中文及/或英文標準表格及合約。

  13. 為多家持牌銀行及公司就向香港證監會申請取得從事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9類(企業融資)及第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業務的牌照/註冊提供法律意見。

  14. 為認可機構及持牌法團提供法律意見,協助他們遵守《銀行業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及其附屬法例、《監管政策手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證監會刊發的《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 》、《基金經理操守準則》、《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及《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概要的權益披露。

  15. 為管理相當於港幣 1 萬億元資產的主權基金編製證券經紀服務協議,及代表該主權基金與6家內地、美國及日本投資銀行/證券行磋商證券經紀服務協議。

  16. 為一家持牌銀行註冊成立一家聯屬公司以在香港從事放債業務,並為該聯屬公司申請放債人牌照、編製貸款協議及按揭抵押協議範本,以供其從事放債業務。

  17. 在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及《監管政策手冊》的一般適當人選規定進行的合規調查中,代表一名銀行高級行政人員,並為其草擬向金管局提交的書面陳詞。

  18. 在金管局根據《銀行業條例》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進行的調查中,代表一家持牌銀行及其高級人員、為該銀行草擬書面陳詞,並在該等高級人員與金管局的會面中為其提供協助。

  19. 為一家從事《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業務的持牌法團提供法律意見,協助其於推出2項以機構投資者為銷售對象的私人基金前進行產品合規盡職調查。

  20. 就多個債務重組項目提供法律意見,其中包括:

    (i)代表在內地隸屬同一集團的多家外資企業及個人擔保人,重組他們結欠由8家香港銀行組成的債權人團體合共港幣1.64億元的貸款;

    (ii) 為一家陷入財困的上市公司集團就其欠下主要供應商的債項制定重組方案、提交重組方案予債權人的督導委員會審批,以及編製該上市公司的集團成員與主要供應商訂立的債務重組協議。

  21. 就一家持牌銀行將空殼公司及其個人擔保人的正面按揭貸款資料上傳至環聯資訊有限公司管存的信貸資料庫為該銀行提供意見。

如閣下希望進一步了解本所的銀行及金融業務或我們可如何為閣下的業務提供協助,歡迎致電 (852) 2810 1212或電郵至 cc@onc.hk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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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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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偉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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