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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法規及發牌

證券及期貨投資活動受證監會規管,因此在進行此類活動時,獲得一隊具備技術知識、與監管機構關係良好並且迅速掌握法例應用的法律團隊的支援,自然事半功倍。我們的資產管理及基金團隊擁有紮實的經驗,曾為許多持牌法團或人士、基金管理公司、對沖基金經理及香港和內地各類金融機構就法規及監管規定提供意見。

我們為基金經理、私募基金公司及獨立財務顧問提供具參考價值的意見,並提出積極和務實的合規方案和建議,協助客戶履行在本地發牌和監管規定下的合規責任。

在牌照事宜方面,我們能在整個申請牌照過程中為客戶提供支援、指引及意見。而在合規事宜方面,我們亦能就客戶現有的合制度及管控措施的有效性進行現場及非現場評估。

如閣下希望進一步了解本所的資產管理及基金業務或我們可如何為閣下的業務提供協助,歡迎致電 (852) 2810 1212或電郵至 cc@onc.hk 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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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提供適用於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辦公室的申領牌照指引
香港並無專為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辦公室而設的發牌制度。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為從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實體及人士提供以活動為基礎的發牌制度,而一間私募股本公司或家族辦公室是否須就其從事的活動申領特定牌照,取決於其業務範圍和管理層獲授予的權力。因應業界人士及其專業顧問的查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最近分別就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辦公室在香港經營業務時的申領牌照責任發出了兩份通函,並設立了兩個電郵地址,以便處理公眾就私募股本公司(enquiry.pefirm@sfc.hk)及家族辦公室(enquiry.familyoffice@sfc.hk)有關證監會牌照事宜的查詢。
證監會就香港的首次代幣發行作出回應
於2018年3月19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其對首次代幣發行人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採取的監管行動發出新聞稿。因應證監會採取的行動,Black Cell停止在香港進行首次代幣發行,並承諾除非已符合相關法例規定,否則不會設計、訂立或推廣任何構成《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所界定的「集體投資計劃」的計劃。證監會再次提醒投資者,須注意投資ICO及數碼代幣的風險。
證監會就虛擬資產投資制定新的監管框架
在香港現時的監管制度下,只要虛擬資產不屬於《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2條「證券」或「期貨合約」定義的範圍內,虛擬資產市場便不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監管。 鑒於投資者對虛擬資產投資的興趣日漸增加,而現時該條例在投資虛擬資產的相關風險方面(即估值、波動性及流通性風險、會計風險、網絡保安風險、洗錢風險及欺詐等)為投資者提供保障並不足夠,證監會於2018年11月1日發出了「有關針對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銷商及交易平台營運者的監管框架的聲明」(「該聲明」)及伴隨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銷虛擬資產基金」(「該通函」),訂明了更有力的監管方針,以期就虛擬資產投資的相關風險為投資者提供更佳保障。 該聲明述明了虛擬資產投資組合的管理公司及虛擬資產基金分銷商應達到的監管標準,以及闡述了監管及發牌予虛擬資產交易平台營運者的概念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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