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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交易

处理香港工业、住宅、写字楼、零售及商业物业的收购及出售交易。本所提供的服务包括:

  • 草拟、磋商、评论招标文件及销售条件、拍卖协议及其他附带文件,并就此提供法律意见;
  • 调查业权并就业权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及发出业权证明书;
  • 就非法构筑物及其对物业销售的影响提供法律意见;
  • 申请并取得地契修订及换地;
  • 就楼层及单位分割的法律机制提供法律意见,包括草拟公契分契;
  • 就香港法例第545章《土地(为重新发展而强制售卖)条例》下有关强制售卖的现行法例及法定规定提供法律意见;及
  • 就香港法例第117章《印花税条例》第45条下的法团重组及内部转让提供法律意见。

本所曾代表本地及内地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地产发展商、信托基金及合资财团行事

本所曾处理多宗大型交易,其中包括:

  • 收购告士打道151号(现称安盛中心)一项商业物业全层;
  • 收购告士打道66号(现称笔克大厦)一项商业物业的全层;
  • 出售力宝中心两个写字楼单位;
  • 收购葵涌一幢工业大厦,交易作价为港币2.55亿元。

如阁下希望进一步了解本所的房地产业务或我们可如何为阁下的业务提供协助,欢迎致电 (852) 2810 1212或电邮至 realestate@onc.hk 查询。

请参阅「法律专栏」内之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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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头」购买住宅物业避印花税, 置业人士及「人头」均须负刑责及其他风险
简介 为冷却炽热的香港楼市,政府在2016年11月提高了所有住宅物业买卖的从价印花税,不论物业的价格或价值,均划一征收楼价的15%。但香港永久性居民如代表自己购买住宅物业、而且在购买之时在香港并无拥有任何其他住宅物业,则可申请豁免,纳较低的税率(即从价印花税第2标准税率)(「首置豁免」)。 对于非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或已在香港拥有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统称「置业人士」)而言,为了节省从价印花税,借用其他在香港没有拥有住宅物业的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名义(俗称借「人头」)来置业可能是个很吸引的做法。置业人士可能与「人头」作出协定或安排,使用「人头」的名义作为住宅物业的买方(「交易」)。如是者,置业人士及「人头」的行为均可能构成刑事罪行及须负上其他风险及责任。
临时协议与正式协议出现差异时,可提出业权质询吗?
简介 在过往的多篇文章中,我们讨论过关于涉及违例建筑工程(即「僭建物」)的物业买卖的问题。一般而言,物业如有僭建物,将影响卖家履行展示物业妥善业权的责任。因此,该等交易的正式买卖协议往往会加入条款,禁止买家对物业的具体僭建物提出业权质询。 然而,倘若临时协议中该等条款的字眼与其后的正式协议不同,则可能对买家有权提出质询的范围有重大影响。在香港近期一宗案件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的裁决充分说明了这个原则。
出售有违例情况的物业时,卖家能否避免业权受质疑?
简介 在香港,物业带有未经授权或违例构筑物或改建的情况并不罕见。出售这类物业时,买卖协议往往会加入条款,限制卖方证明及给予物业业权的程度,以保障卖方的利益。在Channel Green Ltd v Huge Grand Ltd CACV 174/2013一案中,被告人(卖方)成功倚赖一项合约条文拒绝原告人(买方)提出若干业权查询,并在买方拒绝成交后没收买方已根据买卖协议支付的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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