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網絡罪行及網上騙案

隨著資訊科技電腦及互聯網發展日新月異加上網絡基建日趨繁複這些科技被不法之徒利用進行犯罪活動的機會亦隨之增加任何企業都有可能成為虛假電郵之類的網絡罪行的受害者網絡罪行的典型例子包括入侵中小企的電郵帳戶並獲取敏感財務資料或向企業高層人員發出要求向騙徒轉帳資金的網絡釣魚電郵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在網絡罪行及網上騙案的法律事宜方面擁有豐富經驗服務範圍一般包括

  • 與聯合財富情報組合作中止任何欺詐性的資金轉帳;
  • 追回因網絡罪行及網上騙案而轉帳的資金;
  • 申請凍結令及披露令;
  • 就個人及敏感業務資料的用途、儲存披露及銷毀等複雜問題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 就遵守資料私隱法例以及網絡罪行和安全風險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及
  • 就網絡風險管理及事故應變方案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我們曾協助不少網絡罪行及網上騙案的受害者更為客戶提供即時事故應變方案以免客戶遇到潛在及或實際的網絡罪行及網上騙案我們亦曾協助不少客戶追回因網絡罪行而轉帳的資金。 


我們不時刊發關於網絡罪行及網上騙案的通訊文章及舉辦相關講座假如你懷疑自己是網絡罪行的受害者我們能迅速提供協助及回應


如閣下希望進一步了解本所的網絡罪行及網上騙案業務或我們可如何為閣下的業務提供協助,歡迎致電 (852) 2810 1212或電郵至 ldr@onc.hk 查詢。


請參閱「法律專」內之文

推薦文章

電郵騙案:追討被騙資金的最佳方法
隨著科技發展,網絡罪行隨之而來。香港法院已審理過多宗網絡罪行案件,當中以電郵騙案為甚,騙徒設法誘騙受害人把金錢存入未經授權的本地帳戶,有關銀行帳戶的持有人可能是有份行騙的犯案者或合謀者,亦有可能只是無辜的收款人。在 Halliburton BV Merkezi Hollanda Ankara Merkez Turkiye Subesi v Sheng Yi (HK) Trade Co Ltd and Ors HCA 1627/2016 一案中,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高樂賢資深大律師就受害人追討被騙款項的程序「捷徑」訂立基礎,即除了透過作出因欠缺行動而取得的判決(default judgment)外,亦准許受害人藉著取得香港法例第29章《受託人條例》第52條下的歸屬令(vesting order),強制收款人的銀行把款項退回受害人的帳戶。這是一條較快取回騙款的「捷徑」,否則受害人便需首先控告被告人騙取款項並取得裁決,然後向法院申請頒令才能強制銀行向受害人付還騙款以履行判決。而憑藉根據法院判決而作出的歸屬令,受害人無需申請執行判決,也可強制銀行付還被騙資金。自那時起,上述程序捷徑一直未受質疑,惟最近才受到質疑。本文將探討數宗近期案件,當中法院仔細審視了《受託人條例》第52條下的歸屬令是否適用於電郵騙案。
DDoS攻擊──透過受害人網站誤用受害人電腦的網絡罪行
在 HKSAR v Chu Tsun Wai [2019] HKCFA 3 一案中,一名網絡攻擊者透過受害人的網站誤用受害人的電腦,最近被終審法院裁定損壞他人財產罪名成立,並闡述其定罪的依據。
法院頒令禁制網上暴力信息:網上平台管理員是否須負法律責任?
自從今年六月香港爆發連串示威以來,網民散播及廣傳惡意煽動暴力的材料及資料的情況日漸常見,尤其在某些網上通訊平台及智能手機程式。於2019年10月31日,香港高等法院應律政司司長提出的申請頒布了一項臨時禁制令,禁止任何人在網上張貼或傳播煽動使用或威脅使用可造成「任何人的非法人身傷害」及「任何財產的非法損害」的暴力的信息。最近,擁有超過1,890名從事網絡應用程式、平台及媒體的開發、營運及應用工作的會員的香港互聯網協會就該禁制令提出申請(案件編號HCA 2007 / 2019),要求解除該禁制令或更改其條款。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高浩文法官裁定不解除該禁制令,但輕微修訂其條款,以保障無辜的網絡供應商及網上平台管理員。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