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競爭事務

香港奉行自由市場經濟,企業在各方各面均要互爭長短。競爭可促進效率及鼓勵創新,而競爭激烈的市場可提供誘因鼓勵企業為消費者提供更優惠及更優質的產品和服務。


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在香港引入跨越不同行業的競爭規管機制,就促進競爭及禁止反競爭的行為制定法律框架。根據《競爭條例》,某些損害競爭的營商手法屬違法行為。


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與公司及商業部門緊密合作,為客戶提供以下服務:

·       就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的反壟斷調查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及代表他們行事;

·       就有關《競爭條例》的監管及訴訟事宜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       為企業的高級行政人員提供有關《競爭條例》事宜及合規的培訓;

·       協助客戶應付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的突擊搜查及代表他們行事;

·       為進行跨境和本地交易的客戶就遵守《競爭條例》提供法律意見。


如閣下希望進一步了解本所的商業罪行業務或我們可如何為閣下的業務提供協助,歡迎致電 (852) 2810 1212或電郵至 criminal@onc.hk 查詢。

請參閱「法律專欄 - 商業罪行」內之文章

請參閱「法律專欄 - 競爭事務」內之文章

推薦文章

競爭事務委員會對合謀行為寬待計劃作出重大修訂
在香港,合謀行為一般指競爭對手之間有關合謀定價、編配市場、限制產量或圍標的協議或經協調做法,這些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競爭條例》下禁止市場參與者進行妨礙、限制或扭曲競爭行為安排的第一行為守則。寬待計劃旨在誘使對合謀行為參與者向競爭法執法機構舉報以及協助揭發和打擊合謀活動。作為合作條件,競爭事務委員會可與有關人士或業務實體訂立寬待協議,承諾不會就所舉報的行為在競爭事務審裁處針對有關人士或業務實體展開任何法律程序。2020年4月,競委會發布經修訂的《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及新增的《為牽涉入合謀行為之個人而設的寬待政策》,旨在向合謀成員提供更強烈的誘因舉報合謀行為。
疫情期間競爭對手之間可以共享資料和合作嗎?
2020年3月27日,香港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就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施行《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該條例」)的事宜發布公告(「該公告」)。由於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對全球造成前所未見的影響,該公告為企業提供了實用的指引,以便企業評估為應對疫情進行各種合作而面對執法行動的風險。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