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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法规及发牌

证券及期货投资活动受证监会规管,因此在进行此类活动时,获得一队具备技术知识、与监管机构关系良好并且迅速掌握法例应用的法律团队的支援,自然事半功倍。我们的资产管理及基金团队拥有扎实的经验,曾为许多持牌法团或人士、基金管理公司、对冲基金经理及香港和内地各类金融机构就法规及监管规定提供意见。

我们为基金经理、私募基金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提供具参考价值的意见,并提出积极和务实的合规方案和建议,协助客户履行在本地发牌和监管规定下的合规责任。

在牌照事宜方面,我们能在整个申请牌照过程中为客户提供支援、指引及意见。而在合规事宜方面,我们亦能就客户现有的合制度及管控措施的有效性进行现场及非现场评估。

如阁下希望进一步了解本所的资产管理及基金业务或我们可如何为阁下的业务提供协助,欢迎致电 (852) 2810 1212或电邮至 cc@onc.hk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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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供适用于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指引
香港并无专为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而设的发牌制度。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为从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实体及人士提供以活动为基础的发牌制度,而一间私募股本公司或家族办公室是否须就其从事的活动申领特定牌照,取决于其业务范围和管理层获授予的权力。因应业界人士及其专业顾问的查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最近分别就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经营业务时的申领牌照责任发出了两份通函,并设立了两个电邮地址,以便处理公众就私募股本公司(enquiry.pefirm@sfc.hk)及家族办公室(enquiry.familyoffice@sfc.hk)有关证监会牌照事宜的查询。
证监会就香港的首次代币发行作出回应
於2018年3月19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其对首次代币发行人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采取的监管行动发出新闻稿。因应证监会采取的行动,Black Cell停止在香港进行首次代币发行,并承诺除非已符合相关法例规定,否则不会设计、订立或推广任何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所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计划。证监会再次提醒投资者,须注意投资ICO及数码代币的风险。
证监会就虚拟资产投资制定新的监管框架
在香港现时的监管制度下,只要虚拟资产不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第2条「证券」或「期货合约」定义的范围内,虚拟资产市场便不受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监管。 鉴于投资者对虚拟资产投资的兴趣日渐增加,而现时该条例在投资虚拟资产的相关风险方面(即估值、波动性及流通性风险、会计风险、网络保安风险、洗钱风险及欺诈等)为投资者提供保障并不足够,证监会于2018年11月1日发出了「有关针对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及交易平台营运者的监管框架的声明」(「该声明」)及伴随的「致中介人的通函──分销虚拟资产基金」(「该通函」),订明了更有力的监管方针,以期就虚拟资产投资的相关风险为投资者提供更佳保障。 该声明述明了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公司及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应达到的监管标准,以及阐述了监管及发牌予虚拟资产交易平台营运者的概念性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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