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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及金融

银行及金融行业的运作不但高度全球化及高度整合,而且在本地及国际均受到严格规管。因此,银行及金融机构对于法律服务有特别的需要。我们服务银行及金融机构客户的经验丰富,深明客户的需求,故此能为客户提供度身订造的高效服务。

我们的服务包括:

  1. 为在香港申请银行及证券牌照的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意见。

  2. 为银行及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他们遵守《银行业条例》及其附属法例、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刊发的《监管政策手册》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刊发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及《适当人选的指引》等。

  3. 为传统企业贷款、银团及俱乐部贷款、建筑贷款、银行间存款、风险参与及搭放、抵押贷款、票据发行融资、并购贷款、外汇交易信贷额度、飞机营运租赁、船舶融资及结构性融资等融资交易备拟文件。

  4. 为银行及证券行编制标准表格及商业协议。

  5. 为银行及证券行编制产品协议。

  6. 在金管局及证监会的调查中代表机构客户。

  7. 债务重组。


我们的律师在此范畴曾经处理的案件包括:

  1. 在超过 290 宗交易中,为多家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拟备中、英文交易文件,涉及的交易包括普通企业贷款、银团及俱乐部贷款、建筑贷款、风险参与及搭放、抵押贷款、票据发行融资、外汇交易信贷额度、飞机营运租赁、船舶融资、银行间存款及结构性融资交易。这些交易合共总值约港币3,900亿元,涉及的司法管辖区包括中国内地、香港、新加坡、印尼、印度、挪威、澳洲、澳门、开曼群岛、百慕达、英属维尔京群岛等,涵盖的行业包括石油勘探、海洋石油服务、石化工业、核能、煤矿、采煤及发电联动项目、航运、民航、流动通讯、制造业、房地产投资开发、综合企业、金融机构、保险、对冲基金、医药等。

  2. 为一家持牌银行就订立以东盟国家基建公司的股份作抵押的美元5,000万元票据发行融资提供法律意见。

  3. 代表一家持牌银行,自其港币100亿元的同业搭放向另一持牌银行约10,000项零售房地产按揭组合提供贷款。涉及的工作包括编制同业搭放协议,以及其中20宗最大额物业按揭贷款和另外80宗随机挑选物业按揭贷款的业权报告。

  4. 为一家持牌银行就其于另一家银行的人民币700亿元存款订立的银行间存款协议提供法律意见。

  5. 为一家持牌银行就其向投资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供的各项融资,编制融资协议及抵押文件;为该银行就修订RQFII基金的配售备忘录及章程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以保障该银行的权利及利益。上述融资合共总值约港币40亿元。

  6. 获内地一家银行委任代表一笔银团贷款的贷款银行,为该银行提供资金收购一家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持牌银行。于收购事项完成后,我们持续就该香港持牌银行的企业管治提供法律意见,并协助其进行供股(包括拟备致股东的发售文件、召开和举行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以审批供股及配发股份事宜),其后并获该内地银行委托代表贷款银行处理一笔俱乐部贷款,为该内地银行提供资金认购该香港持牌银行的供股股份。

  7. 就内地一家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香港联属公司向香港一家从事房地产按揭融资的放债人提供次级按揭融资,为该联属公司编制房地产次级按揭协议。

  8. 为持牌银行/持牌银行的联属公司编制产品协议,包括开出保证凭信、货币掉期存款的产品协议,以及寿险保费融资协议。

  9. 为持牌法团编制产品文件,例如场外交易衍生工具主合同、股票借贷协议、经纪托管协议及投资管理协议。

  10. 为一家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业务的持牌法团就其在开曼群岛一家独立投资组合公司成立独立投资组合子基金提供法律意见。

  11. 为内地一家大型银行就其向金管局申请将其代表办事处升级为分行提供法律意见,并在其分行成立后约2年的期间,审阅其与香港银行公会订立的文件及协议、编制全套标准表格及协议、编制及审阅代理银行协议及来帐协议、编制保密协议、就代理银行贸易融资协议提供法律意见。

  12. 为2家在香港新开设分行的内地银行及1家在香港新增设财富管理及个人银行业务的台湾银行,编制中文及/或英文标准表格及合约。

  13. 为多家持牌银行及公司就向香港证监会申请取得从事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9类(企业融资)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业务的牌照/注册提供法律意见。

  14. 为认可机构及持牌法团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他们遵守《银行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附属法例、《监管政策手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证监会刊发的《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 》、《基金经理操守准则》、《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适用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持牌人或注册人的管理、监督及内部监控指引》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概要的权益披露。

  15. 为管理相当于港币 1 万亿元资产的主权基金编制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代表该主权基金与6家内地、美国及日本投资银行/证券行磋商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16. 为一家持牌银行注册成立一家联属公司以在香港从事放债业务,并为该联属公司申请放债人牌照、编制贷款协议及按揭抵押协议范本,以供其从事放债业务。

  17. 在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及《监管政策手册》的一般适当人选规定进行的合规调查中,代表一名银行高级行政人员,并为其草拟向金管局提交的书面陈词。

  18. 在金管局根据《银行业条例》及《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进行的调查中,代表一家持牌银行及其高级人员、为该银行草拟书面陈词,并在该等高级人员与金管局的会面中为其提供协助。

  19. 为一家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第1类(证券交易)受规管业务的持牌法团提供法律意见,协助其于推出2项以机构投资者为销售对象的私人基金前进行产品合规尽职调查。

  20. 就多个债务重组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其中包括:

    (i)代表在内地隶属同一集团的多家外资企业及个人担保人,重组他们结欠由8家香港银行组成的债权人团体合共港币1.64亿元的贷款;

    (ii) 为一家陷入财困的上市公司集团就其欠下主要供应商的债项制定重组方案、提交重组方案予债权人的督导委员会审批,以及编制该上市公司的集团成员与主要供应商订立的债务重组协议。

  21. 就一家持牌银行将空壳公司及其个人担保人的正面按揭贷款资料上传至环联资讯有限公司管存的信贷资料库为该银行提供意见。

如阁下希望进一步了解本所的银行及金融业务或我们可如何为阁下的业务提供协助,欢迎致电 (852) 2810 1212或电邮至 cc@onc.hk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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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兆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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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合伙人
何伟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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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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