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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

1989年起,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投资活动均受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监管。证监会的调查、纠正及纪律权力来自《证券及期货条例》及相关的附属法例。受证监会监管的人士包括证券及期货市场中的各类参与者,包括基金经理。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的经验广泛,曾为众多基金经理、企业融资及投资顾问、经纪人等金融中介机构提供意见,协助客户符合特定活动类别的发牌规定及申请程序。我们清楚了解证监会的运作以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能就日常监管事宜为客户提供务实的意见,并协助持牌法团制定及维持合规程序。

此外,我们亦能为客户拟备关于香港证券及期货实务的意见书或回应咨询方案。

如阁下希望进一步了解本所的资产管理及基金业务或我们可如何为阁下的业务提供协助,欢迎致电 (852) 2810 1212或电邮至 cc@onc.hk 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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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提供适用于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的申领牌照指引
香港并无专为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而设的发牌制度。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为从进行受规管活动的实体及人士提供以活动为基础的发牌制度,而一间私募股本公司或家族办公室是否须就其从事的活动申领特定牌照,取决于其业务范围和管理层获授予的权力。因应业界人士及其专业顾问的查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最近分别就私募股本公司及家族办公室在香港经营业务时的申领牌照责任发出了两份通函,并设立了两个电邮地址,以便处理公众就私募股本公司(enquiry.pefirm@sfc.hk)及家族办公室(enquiry.familyoffice@sfc.hk)有关证监会牌照事宜的查询。
证监会就香港的首次代币发行作出回应
於2018年3月19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其对首次代币发行人Black Cell Technology Limited采取的监管行动发出新闻稿。因应证监会采取的行动,Black Cell停止在香港进行首次代币发行,并承诺除非已符合相关法例规定,否则不会设计、订立或推广任何构成《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所界定的「集体投资计划」的计划。证监会再次提醒投资者,须注意投资ICO及数码代币的风险。
证监会就虚拟资产投资制定新的监管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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