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个人破产

我们经常在个人破产案件中代表破产受托人、债权人及债务人行事。

我们为破产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协助他们履行责任。我们亦能就破产程序及债务重组方案为债权人及债务人提供法律意见。

我们在个人破产方面提供的服务包括:

  • 为债权人就其对债务人提出的申索提供法律意见;
  • 提出债务人破产呈请;
  • 代表破产受托人在追讨资产、申请宣布产权处置无效的调查及诉讼中行事;
  • 为破产受托人提供法律意见,以申请收入付款令及申索事后取得的财产;
  • 代表债务人提出撤销法定要求偿债书及破产呈请;及
  • 就废止破产令为债务人提供法律意见。 

如阁下希望进一步了解本所的清盘及重组业务或我们可如何为阁下的业务提供协助,欢迎致电 (852) 2810 1212或电邮至insolvency@onc.hk 查询。


请参阅「法律专栏」内之文章

推荐文章

假如破产人的资产位于香港境外,应由哪地法院 就关于逊值交易的诉讼进行审讯?
最近在Chan Pui Sze and Mak Hau Yin (the Joint and Several Trustees of the Property of the Bankrupt) v Wang Jue [2019] HKCFI 2515一案中,原讼法庭考虑了当诉讼目标物是位于海外的土地财产时,香港法院是否对撤销诉讼中要求的申索/济助/补救方法具有司法管辖权。
破产管理署署长的费用应如何计算?法庭对「资产变现」的解释
《公司(费用及百分率)令》(香港法例第32C章)(「该命令」)规定,公司进行强制清盘时,须向破产管理署署长缴付从价费。该命令第7(2) 条及附表3的B表第I项订明,所须缴付的金额,须依据「由清盘人变现并入账的资产总额」按比例计算。
如何评定破产人订立的一连串复杂交易是否价格偏低或意图诈骗债权人?
最近在Yeung Lui Ming and Lai Kar Yan v Tang Mo Lin, Irene and Cheong Ta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2019] HKCFI 1848一案中,法院审视了一名破产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出售资产的一连串复杂交易。此等交易涉及转让该破产人持有的股份以及出售其控制的公司持有的墓地。本案清楚说明了法院如何根据香港法例第6章《破产条例》第49条(以低于一般价值而订立的交易)及第219章《物业转易及财产条例》第60条(为诈骗债权人而作出的产权处置可使无效)评定上述交易。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