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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收购及合并委员会裁定:初步要约公告必须明确地容许要约人从要约价中扣除末期股息
2019年9月30日,收购及合并委员会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收购执行人员根据《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转介的事宜作出裁决。在这宗个案中,委员会被要求考虑布罗德福国际有限公司是否获准按照其可能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H股作出的强制全面要约的条款,从其要约价中扣除该公司股东批准派付的末期股息。
上市公司如在透过全面要约进行的股份回购完成后在集团内部进行股份交易,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5是否适用?
《公司股份回购守则》(《股份回购守则》)订明,上市公司只可进行四类股份回购,其中一类是透过全面要约进行的股份回购(「全面要约股份回购」)。根据《股份回购守则》规则5,《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内的若干规定通常都适用于全面要约股份回购,当中包括《收购守则》规则25。
法院在甚么情况下才会干预公司董事会拒绝登记股份转让的决定?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赋予股东登记股份转让的法定权利。《公司条例》第151条订明:「(1)公司股份的受让人或出让人,均可向该公司提交有关转让书。(2)在有关转让书提交后的 2 个月内,有关公司须——登记有关转让;或将拒绝登记有关转让的通知,送交有关受让人及出让人。(3)如公司拒绝办理登记,有关受让人或出让人均可要求得到一份述明拒绝理由的陈述书。(4)如有人根据第 (3) 款提出要求,有关公司须在接获要求后的 28 日内——将一份述明有关理由的陈述书,送交该人;或登记有关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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