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

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的法律定义相当复杂,但概括而言,若任何人在买卖上市公司股份时掌握内幕消息,或关于该上市公司而不为一般公众所知、但假如为公众所知将影响该公司股价的消息,即构成内幕交易。由于违反内幕交易规定可导致严重的民事及刑事后果,一旦被指进行了内幕交易,就必须非常谨慎处理。

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与公司及商业部门紧密合作,为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调查及会面为客户提供意见;
  • 协助客户处理搜查令;
  • 协助客户处理关于法律专业保密权的事宜;
  • 在证监会提出的民事及刑事程序中为客户提供意见及代表客户行事
  • 在证监会提出的纪律程序中为证监会持牌人提供意见及代表他们行事

如阁下希望进一步了解本所的商业罪行业务或我们可如何为阁下的业务提供协助,欢迎致电 (852) 2810 1212或电邮至 criminal@onc.hk 查询。

请参阅「法律专栏」内之文章

推荐文章

终审法院就内幕交易控罪澄清以无意获利为抗辩理由的适用范围
在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Yiu Hoi Ying Charles and Others(FACV 5/2018, 2018年10月12日)一案中,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就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早前裁定亚洲电信媒体有限公司(现称为云锋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两名前高级行政人员并无进行内幕交易的裁决提出上诉。终审法院以四比一的大多数裁定上诉得直,并澄清《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第271(3) 条下以无意获利为抗辩理由的适用范围。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是否可用来检控买卖海外上市证券的内幕交易?
最近在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 v Young Bik Fung [2018] HKCFA 45一案中,终审法院审视了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0条的正确解释。
内幕交易的抗辩理由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打击内幕交易的工作在十二个月内一再受挫。在近期两宗案件中,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审裁处」)均裁定证监会所指的内幕交易不成立:一宗案件涉及亚洲电信媒体有限公司(「亚洲电信」)股份的买卖,于2015年11月26日审结(「亚洲电信案」),而另一宗案件则涉及汇多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汇多利」)股份的买卖,于2016年8月4日审结(「汇多利案」)。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