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因違反多項監管規定被證監會譴責及罰款超過1,100萬元 ——財富管理專業人員應引以為鑑
簡介
我們在2019年12月的文章〈瑞銀因向客戶多收款項被證監會譴責及罰款港幣4億元〉中提及,UBS AG由於多次向客戶多收費用長達接近十年,以及相關的系統性內部控制問題,而被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罰款4億港元,屬歷來最高。2021年7月,UB Group AG支付了800萬美元,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其合規問題的指控作出和解。
然而,於2021年8月,UBS
AG及瑞銀証券亞洲有限公司(「瑞銀證券」)(統稱「瑞銀」)再次因為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第194和196條下的多項監管規定而被證監會公開譴責,並分別被罰款980萬港元和175萬港元。這已不是瑞銀第一次因為內部監控失誤而被監管機構譴責和罰款,業界人士應以此為鑑。
UBS AG及瑞銀證券均為提供金融及證券服務的持牌法團。UBS AG根據該條例註冊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第7類(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和第9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而瑞銀證券則根據該條例持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及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受規管活動。
違反多項監管規定
(1) 瑞銀沒有披露其利益衝突
首先,證監會發現瑞銀於2004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間,沒有適當地披露其在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的抽查期內發布的205份研究報告涵蓋的某些香港上市公司中所擁有的財務權益。
調查發現,造成上述缺失的原因是 (a) 瑞銀為追蹤其持股狀況而使用的舊有數據來源出現了多項數據邏輯錯誤;及 (b) 瑞銀缺乏適當的制度和監制措施來測試數據來源的準確性並偵測其邏輯錯誤。
瑞銀被裁定違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第2項一般原則、第4.3段、第7項一般原則及第12.1段。
(2) 客戶的適合性
第二,瑞銀於2012年11月至2019年2月期間,錯誤地假設部分客戶為專業投資者,結果令2,263名非專業投資者客戶得以在沒有向瑞銀提供有效的常設授權下,登記使用證券匯集借貸服務,而當中有91名客戶與瑞銀進行了913項證券匯集借貸交易。
因此,瑞銀被裁定違反《證券及期貨(客戶證券)規則》(《客戶證券規則》)第4及7條、《證券及期貨(成交單據、戶口結單及收據)規則》(《成交單據規則》)第4條以及《操守準則》第2及第7項一般原則、第4.2、4.3及12.1段。
第三,調查發現,瑞銀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6月17日期間,沒有向已聲明在過去三年內曾進行五項或以上衍生工具交易的858名客戶索取交易證明(即銀行結單),其中380人其後透過瑞銀進行了衍生工具產品交易。因此,瑞銀在評估客戶對衍生工具的認識方面未有遵從適用的監管指引。
瑞銀被裁定違反了《操守準則》第2及第7項一般原則、第4.3、5.1A及12.1段的規定。
(3) 瑞銀內部監控措施及系統不足
第四,瑞銀因以下原因,多次沒有記錄透過電話收取的客戶交易指示:
1. 瑞銀在將其電話系統轉移至新系統的過程中,通話錄音設定出現遺漏,以致於2017年8月至2017年12月期間,透過八條轉駁線路發出的交易指示並無錄音,當中涉及為364名客戶執行的2,006項交易;
2. 某條電話線路由前客戶顧問轉移至新入職客戶顧問後,沒有重新啟動語音記錄功能,再次導致於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期間,透過該條電話線路發出的交易指示並無錄音,當中涉及為五名客戶執行的20項交易;及
3. 瑞銀的電話系統由商務用Skype軟體電話過渡至Cisco桌上型電話的過程中出現人為失誤,導致通話錄音系統發生故障,從而於2019年6月13日至17日期間,透過26條電話線路發出的交易指示並無錄音,當中涉及為51名客戶執行的96項交易。
瑞銀被裁定違反了《操守準則》第2及第7項一般原則、第4.3及12.1段的規定。
最後,證監會發現瑞銀在就某發行人所發行的結構性票據(「該等票據」)執行交易前,沒有事先向客戶披露該等票據的「止蝕機制」特點。受影響的客戶帳戶有15個,當中牽涉到於2017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間內12份該等票據的銷售交易,合計名義總額約為1,200萬美元。此項缺失是由於瑞銀在新加坡的結構性產品銷售團隊所製備的額外產品單張沒有提及止蝕機制特點,而當團隊成員發現遺漏後也沒有通知團隊其他成員所致。
瑞銀被裁定違反了《操守準則》第2、第5及第7項一般原則、第4.3、5.3及12.1段的規定。
鑒於上述情況,證監會最後公開讉責瑞銀,並對瑞銀罰款合共1,155萬港元。
制定有效內部監控措施的建議
瑞銀的上述不當行為主要是由於集團內部實施的內部監控措施欠佳和不足所致。為免類似的缺失,金融機構應特別注意上述《行為準則》、《客戶證券規則》及《成交單據規則》中的相關條文。金融機構還應該注意證監會刊發的《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當中提供了關於建立妥善內部監控及內部管理制度的建議。該指引說明妥善的內部監控制度應有的主要監控措施和特點,即「管理及監督」、「責任及職能的區分」、「人事及培訓」、「資料管理」、「監察事宜」、「審計事宜」、「運作監控」及「風險管理」,以及實現這些特點的有效方法,絕對是供金融機構遵循的實用指南。
要點
我們在此重溫證監會於2018年3月21日就瑞銀證券沒有就利便交易活動制訂有效的監管措施,對交易活動及客戶同意作紀錄而發出的紀律行動聲明:「[瑞銀証券] 作為一家持牌法團,有責任根據監管規定具備及有效地運用其所需的資源和程序,以適當地進行其業務活動。瑞銀証券亦應備存及保留足夠的紀錄,以解釋其利便客戶業務的運作。」
證監會對瑞銀的紀律處分清楚顯示了實施充分監控制度以確保遵守適用監管規定的重要性,對於被視為擁有更多資源的持牌法團尤其如此。即使在持牌人或註冊人的日常業務操作中,從電話錄音、披露資料到認識客戶及獲取證明文件等看似常規的工作,金融顧問也應勤勉地進行內部檢查及調查,以免受到監管機構的譴責及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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