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銀因向客戶多收款項被證監會譴責及罰款港幣4億元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因UBS AG(「瑞銀」)在長達十年的期間向客戶多收款項及存在嚴重的相關系統性內部監控問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6條對其作出公開譴責及罰款港幣4億元,相等於過往最高紀錄。
多收的款項涉及約28,700宗交易,影響約5,000個在香港管理的客戶帳戶。瑞銀同意將多收的款項連同利息全數退回予受影響的客戶,總額約為港幣2億元。
背景事實
在買賣後增加差價
於2008年至2015年期間,瑞銀財富管理部的客戶顧問(「客戶顧問」)及客戶顧問助理(「助理」)慣常地在執行債券及結構性票據買賣後增加向客戶收取的差價。瑞銀並無充分而準確地向客戶披露成交價及收費。
若實際成交價高於客戶發出的限價盤價格,客戶顧問和助理便會於執行買賣後在未向客戶作出披露或未與客戶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增加差價,藉此為瑞銀保留該有利的價格差異。
客戶顧問和助理甚至有時會向客戶誤報成交價,篡改發放予獲客戶授權進行買賣的金融中介機構的帳戶結單,從而隱瞞瑞銀多收款項的情況。
按高於披露的比率收費
於2008年至2017年期間,瑞銀向客戶收取的費用或差價,一直超出其向客戶披露或與客戶協定的比率。例如,客戶顧問向客戶多收高於其《標準費用和佣金手冊》所載指定比率的配發費用。就劃一收費模式的客戶而言,瑞銀曾在客戶不知情或未經客戶同意下就零費用產品收取差價及附加費用。
瑞銀沒有遵守監管規定
多收款項的不當手法
證監會裁定,瑞銀在執行買賣後增加差價,以在客戶不知情下獲得有利價格差異以及按高於所披露或協定的比率收取費用,即未能遵守(其中包括)以下監管規定:
- 以誠實、公平、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及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 向客戶充分披露所收取的金錢利益及相關重要資料;
- 避免利益衝突及確保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
- 確保向客戶作出的陳述和提供的資料均屬準確及沒有誤導成分;
- 確保所有費用及收費均屬公平、合理及具備誠信;
- 基於其所能取得的最佳條款替客戶執行交易指示;及
- 確保就其所提供的服務、所徵收的費用和收費的性質及範圍而言,客戶已獲提供充分的資料。
證監會認為,瑞銀的客戶顧問和助理誤報成交價以及偶爾篡改帳戶結單,是以不誠實的手法在未向客戶作出披露或未與客戶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從客戶身上獲取利益。
此外,證監會認為瑞銀未能防止或偵察有關多收款項的不當手法,乃由於下列多項嚴重的系統性內部監控問題:
- 沒有就管限定價、披露、所收取的差價及以最佳價格執行制定足夠的政策及程序;
- 沒有充足的系統監控,以致客戶顧問或助理可以在交易執行後單方面修改向客戶收取的差價,以及未能防止及偵察他們在代表客戶進行買賣時的不當活動;
- 缺乏有效監督,部門主管無法識別出客戶顧問的操守問題及不合乎道德的決定;
- 缺乏職員培訓,沒有為前線員工就監管規定及其基本責任提供指引(即以最佳條款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及公平對待客戶);及
- 第一及第二防線功能(風險部門及法規部門)失效,未能解決客戶顧問或助理與其客戶之間的利益衝突,亦沒有識別出與定價及披露手法相關的風險。
該等內部監控缺失顯示瑞銀違反了《操守準則》及《內部監控指引》,這亦是證監會在決定紀律處分時考慮的其中一項因素。
沒有向客戶適當披露交易身分
瑞銀確認其過往在處理交易身分的做法混亂(即作為客戶的代理人或主事人行事),而其過去與監管機構進行的溝通並不完整,與客戶就其交易身分進行的溝通亦有欠清晰。證監會認為,瑞銀對其為客戶進行交易的身分缺乏正確認識,令人關注它如何可確保遵守有關法例及監管規定以及妥善地向客戶披露正確的資訊。
逾時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儘管瑞銀於2014年6月已發現存在不當多收款項的元素,但它於2016年6月才首次向證監會匯報其多收款項的做法,延遲了兩年之久,此舉違反了《操守準則》第12.5段,當中規定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若發現任何嚴重違反或不遵守證監會任何規則或規例的情況,須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
未能處理有關不當行為
瑞銀在陳詞中表示,其於發現多收款項行為後曾採取數項系統提升措施,以補救及改善其替客戶執行買賣指示的做法。然而,瑞銀隨後匯報了15宗關於新系統未能處理多項問題(包括多收款項、沒有披露準確的身分及其他不合規行為)的事故。在上述情況下,證監會再次質疑瑞銀是否有效地以其新系統處理有關多收款項手法,以及瑞銀是否有能力改善其內部監控程序,避免過往的缺失再度出現。
證監會除了有上述發現外,亦考慮了以下各項:瑞銀曾對超過20名涉事職員採取紀律行動;瑞銀曾委任獨立檢討機構,以識別根本成因及檢討其補救措施;及瑞銀同意全數賠償受影響的客戶,故此最終決定就瑞銀多收款項的不當手法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港幣4億元。
要點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提醒《證券及期貨條例》下的註冊機構向客戶收費時應小心謹慎。註冊機構須確保接觸客戶的職員知悉其在為客戶進行買賣時的職責,即以誠實、公平和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態度行事,並且不會按高於向客戶披露或與客戶協定的比率收取差價或費用。如任何機構不幸知悉其內部出現任何上述多收款項的不當手法,須立即向證監會匯報事故及採取行動以有效地補救及解決問題,從而避免違反證監會其他規則及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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