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尋求法院對刊發具誤導性招股章程的公司及董事發出回復原狀令
簡介
2020年6月19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審裁處」)對天合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天合」)(股份代號:1619)及其執行董事魏宣展開研訊程序,指天合刊發的上市招股章程誇大了公司收入。
除以上程序外,證監會較早前亦於2020年6月2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作出申請,尋求原訟法庭頒令將天合所有公眾股東回復至他們在認購或購買天合股份之前的狀況(「回復程序」)。
天合是一間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公司,從事化工產品的生產及銷售業務。天合在香港進行首次公開發售時,由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UBS AG、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及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擔任聯席保薦人(「該等保薦人」)。
去年,證監會已因該等保薦人沒有進行盡職審查對其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有關天合首次公開發售及證監會對該等保薦人採取行動的詳情,請參閱本所2019年4月份的通訊。
在審裁處程序及回復程序中,證監會亦尋求天合及魏宣被判向公眾股東支付損害賠償,以作懲罰。
背景及爭論點
天合於2014年6月9日就其首次公開發售刊發招股章程,並籌得約港幣35.2億元的淨額。證監會指天合的招股章程所載有關其於2011年至2013年財政年度的往績紀錄期間的銷售收入及溢利在要項上包含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而有關資料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在香港認購或購買天合的股份及/或提高天合的股價。
證監會的調查發現,天合在其招股章程所披露的人民幣126億元往績紀錄總收入之中,約有53% 被誇大了。天合及魏宣均罔顧或疏忽天合招股章程所述的資料是否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是否因遺漏某事關重要的事實而屬虛假或具誤導性。
審裁處須進行研訊及裁定:(a) 是否曾發生任何市場失當行為;(b) 任何曾從事該項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士的身分;及 (c) 因該項被裁斷為已作出的市場失當行為而獲取的任何利潤或避免的任何損失的金額(如有)。證監會同時亦透過回復程序尋求法院頒令將天合的公眾股東回復至他們在認購或購買天合股份之前的狀況。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1) 條下的法律責任
證監會是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條在市場失當行為審裁處展開研訊程序的。該條訂明,任何人如披露、傳遞或散發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認購、買賣證券或進行期貨交易、或提高、降低、維持或穩定價格的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而且明知、罔顧或疏忽該資料是否屬虛假或具誤導性,一律引致法律責任。有關法律責任延伸至授權或參與披露、傳遞或散發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的人士身上。
證監會案情的法律根據是其發現天合在首次公開發售的招股章程中誇大財務業績,而此舉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在香港認購或買賣天合的股份或提高天合的股價。證監會認為,天合及魏宣均罔顧或疏忽天合招股章程所述的資料是否在某事關重要的事實方面屬虛假或具誤導性,或是否因遺漏某事關重要的事實而屬虛假或具誤導性。因此,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1) 條,天合及魏宣已經或可能已經作出市場失當行為。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尋求的命令
《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提供了歸屬於證監會(作為監管機構)的法定訴訟因由,使其能夠代表因市場失當行為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提出訴訟。條文的目的是為損失金額可能相對較小,因而可能因訟費及其他因素而不會興訟的投資者提供民事補償,藉此維護投資者的集體利益。
證監會在回復程序中尋求多項命令,包括:天合向公眾投資者歸還損失的款項或回購股份,及/或向公眾股東支付損害賠償。值得注意的是,證監會是尋求法院同時向天合和魏宣頒令的,因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訂明,協助或教唆他人違例的人,以及只是以某種形式涉及市場失當行為的人,均須負上法律責任。
針對另一間前上市公司的類似法律程序
證監會在另一間前上市公司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的招股章程中發現(其中包括)其營業額及人工林資產分別誇大了92%和87%,有關資料屬虛假或具誤導性,並相當可能會誘使他人認購中國森林的股份。同樣地,證監會已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77(1) 條展開研訊程序;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213條對中國森林及其執行董事展開回復公眾股東狀況的程序。
在本文撰寫之時,審裁處尚未針對中國森林作出任何決定,但考慮到該案與本案的相似之處,審裁處很大可能會在中國森林案中採用類似的法律原則。中國森林案和本案將如何結案仍有待分曉。
要點
證監會最近採取的行動表明,其一旦發現市場失當行為,將積極針對有關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提起法律程序。上市申請人的董事應確保招股章程提供的資料均屬「真實、準確及完整」,否則須為當中所載的具誤導性資料負上全部法律責任。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
E: regcom@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樓 |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個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