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對保薦人採取歷來最嚴重的紀律行動
簡介
2019年3月14日,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對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統稱「瑞銀」)、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美林」)、渣打證券(香港)有限公司(「渣打證券」)及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原因是他們在擔任若干向香港聯合交易所(「聯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請的保薦人時沒有履行其應盡的責任 ,罰款金額分別為港幣3.75億元、1.28億元、5,970萬元及2.24億元。此外,證監會亦 (1) 局部暫時吊銷瑞銀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為期一年,令瑞銀不得為任何證券在聯交所的上市申請擔任保薦人;及 (2) 暫時吊銷瑞銀當時的主要人員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的牌照,為期兩年。
證監會對瑞銀、美林、渣打證券及摩根士丹利採取的紀律行動(「是次紀律行動」),反映了保薦人在上市申請中沒有進行妥當盡職審查工作的嚴重性。
背景
是次紀律行動主要是關於中國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國森林」)及天合化工集團有限公司(「天合」)的上市申請:
- 中國森林於2009年12月3日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其股份自2011年1月26日起暫停買賣。該公司其後清盤,並於2017年2月24日被取消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在中國森林的上市申請中,瑞銀及渣打證券擔任聯席保薦人(統稱「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
- 天合於2014年6月20日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其股份自2015年3月26日起暫停買賣。在天合的上市申請中,瑞銀、摩根士丹利及美林擔任聯席保薦人(統稱「天合聯席保薦人」)。
- 中國森林於2009年12月3日在聯交所主板上市,其股份自2011年1月26日起暫停買賣。該公司其後清盤,並於2017年2月24日被取消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在中國森林的上市申請中,瑞銀及渣打證券擔任聯席保薦人(統稱「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
保薦人須進行充分的盡職審查,使其可確保上市文件(主要是招股章程)及在上市申請過程中提供予聯交所的所有資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為真實,且並無遺漏任何重大資料。證監會的調查顯示,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及天合聯席保薦人的盡職審查工作犯下多項缺失。儘管保薦人在上市申請中的盡職審查工作具體性質、時間及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證監會發現,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及天合聯席保薦人明顯未有進行妥當的盡職審查工作。正如下文所述,從他們的缺失詳情可見,保薦人怎樣的工作標準不獲證監會接受。
問題在哪裏?
中國森林
沒有核實森林資產是否存在
根據中國森林的上市招股章程,中國森林是人工森林營運商,其主要業務為森林管理及可持續發展,以及採伐及銷售原木,並在中國內地雲南省及四川省擁有森林。然而,證監會發現,瑞銀並沒有實地考察任何森林。渣打證券雖然有進行實地考察,但證監會發現渣打證券的考察筆記上紀錄其考察的森林位置,與招股章程或林權證所披露的森林位置不符,因此難以確定渣打證券實際上考察了招股章程所披露的哪些森林位置。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聲稱其他專業人士(包括律師及林業專家)亦有參與部分實地考察,但證監會發現該等專業人士均沒有被指示核實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資產是否存在。
沒有核實林權
根據中國森林的上市招股章程,中國森林已就其森林擁有所需的法律權利以及相關的林權證,以證明其擁有林木的所有權及林地使用權。雖然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聲稱已審視有關林權證的正本,但證監會發現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沒有識別出多個不相符之處,例如招股章程披露的森林名稱與相關林權證所載的名稱不符。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聲稱其中國內地律師已核實及檢查有關林權證,但卻不清楚中國內地律師採取過甚麼步驟。此外,有關的中國內地法律意見並無述明該等林權證經已核實及檢查,而且該法律意見表明其假設中國森林所提供的文件屬真實及準確。
沒有核實遵守相關林業法律法規的情況
中國森林的上市招股章程披露了中國森林如何進行伐木活動以遵守相關的林業及環境法律法規。證監會發現,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依賴由中國森林提供據稱由相關林業局簽發的確認書,確認中國森林的業務和伐木活動符合相關的中國內地森林法。然而,並無證據證明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已核實有關的確認書是否由相關林業局簽發,以及當中所記錄的資料是否準確。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聲稱依賴其中國內地律師就確認書進行盡職審查,但證監會並無發現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曾要求中國內地律師檢查或核實確認書真確性的證據。
對受保範圍所作的盡職審查不足
為中國森林的森林資產投購充足的保險,對中國森林的業務至為重要。然而,證監會發現,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依賴中國森林提供的保險文件作為已投購有關保險的證據,而沒有獨立核實保險文件的真確性。儘管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聲稱他們和他們的中國內地律師已審閱了保險文件,但他們卻沒有識別出當中多個問題,例如保險文件內所載某些森林的位置與招股章程所披露的不符。當證監會向據稱為中國森林所有森林承保的保險公司作出查詢,該保險公司確認,中國森林向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提供的所有保險合同全部都並非由該保險公司發出的。
對客戶的盡職審查不足
中國森林的上市招股章程披露,在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以及截止2009年6月30日止的六個月期間,中國森林的收入分別約有70.5% 及81.4% 來自位於雲南的客戶。證監會發現,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因當時雲南地震,僅與雲南客戶進行了電話訪談而並無面對面訪談。由於沒有進一步盡職審查工作,這表示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未能在客戶的營業地點核實該等客戶是否存在及確認客戶代表的身份。此外,證監會發現,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是致電由中國森林提供的固網或手提電話以進行電話訪談,沒有證據顯示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曾採取任何步驟核實客戶的電話號碼及/或受訪人士的身份。
天合
天合聯席保薦人為客戶進行盡職審查時,亦犯下與上述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類似的錯誤。此外,證監會發現,天合聯席保薦人與天合的客戶進行訪談時,訪談問題含糊不清,導致答案不清晰。
其中一次的客戶訪談,天合聯席保薦人要求與天合最大的客戶(客戶X)在後者的辦事處進行面對面的盡職審查訪談,但天合告訴他們,由於中國內地當時正進行反貪腐行動,客戶X作為大型國有企業,一般會拒絕任何第三方到訪其處所的要求,最後天合聯席保薦人同意在天合的辦事處與客戶X進行訪談。在訪談結束時,客戶X的代表拒絕出示其身份證及名片,並衝出會議室。證監會發現,儘管發生這樣不尋常的事件,但天合聯席保薦人卻沒有進行任何跟進查詢,以確認該名受訪人士是客戶X的獲授權代表,及他具有適當的權限及知識接受該訪談。
教訓
盡職審查是一項須要抱著專業的懷疑態度及判斷而進行的艱巨工作。證監會的調查結果顯示,只依賴上市申請人提供的文件及陳述而不進行獨立的核實,並不符合保薦人履行盡職審查責任所須達到的標準。此外,保薦人在盡職審查過程中遇到預警跡象時,應當提出進一步查詢。要是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及天合聯席保薦人當初更勤勉地進行盡職審查工作,便可發現中國森林和天合的上市申請中的多項問題。不符標準的盡職審查工作不但令中國森林聯席保薦人及天合聯席保薦人付上代價,而且也令中國森林和天合的投資者蒙受損失。
總結
是次紀律行動重申了證監會的立場,即保薦人在上市申請中擔當著非常重要的「把關」角色。若保薦人的盡職審查工作未能符合標準,便可能導致不適合上市的公司仍得以上市,或會令公眾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並打擊他們對香港金融市場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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