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缺乏承認同性關係的替代法律框架被裁違憲,終審法院限兩年內糾正
簡介
於2023年9月5日,香港終審法院在岑子杰 對 律政司司長 [2023] HKCFA 28一案作出了重要裁決。終審法院以3比2大多數裁定,政府違反了在《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下的積極責任,未有制定替代框架承認同性伴侶法律關係(例如註冊民事伴侶或民事結合),及為所承認的關係賦予適當權責以確保有效遵守上述責任。終審法院的上述宣告由收到雙方提交書面陳詞後頒布最終命令的日期起計暫緩兩年生效,以給予政府時間履行責任。
此裁決雖然與在香港承認同性婚姻或同性婚姻合法化相距很遠,但仍被部分人形容為是LGBTQ+ 群體在香港維權的「重大進展」。
岑子杰 對 律政司司長
岑子杰是同性戀者,他於2011年在香港與其伴侶進入同性關係。由於他們無法在香港結婚,他與伴侶於2013年到紐約結婚。基於他們的婚姻在香港不獲法律承認,岑子杰請求法院就三個問題作出裁決:
1. 根據《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他在是否在憲法上享有同性婚姻的權利(「問題一」);
2. 交替地,沒提供替代方法在法律上承認同性關係的做法,有否違反《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關於私隱權)及/或《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關於平等)(「問題二」);及
3. 不承認外地同性婚姻的做法,有否違反《基本法》第二十五條及《香港人權法案》第二十二條(「問題三」)。
岑子杰的申請先後被原訟法庭及上訴法庭駁回。他進一步上訴至終審法院。
終審法院裁決
終審法院一致駁回問題一及三。香港現行法律並無賦予同性婚姻憲法權利,憲法下的婚姻自由只限於異性婚姻。
就問題二,終審法院認同,同性伴侶有需要取得替代法律承認框架以滿足其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免至令他們覺得自己低人一等並感到他們這種穩定的關係不值得獲得承認。終審法院指出,《香港人權法案》第十四條所述的私生活權利適用於本案,而該權利由於同性伴侶的私生活和尊嚴受到干預而被侵害。上述干預分別來自:(i) 同性伴侶在日常私生活中所遇到的實際困難;及 (ii) 他們在司法覆核法律程序中成為公眾關注焦點以致承受各種壓力、不確定性及法律費用。因此,政府有需要採納法律框架以承認同性伴侶關係及其所須負權責,藉以為該關係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政府未有做到這一點,即未能遵從這項積極責任,侵犯了當事人的憲法權利。
要點
新的替代法律框架
終審法院的裁決令政府須提供替代法律框架,以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求及獲取合法性的身分認同。
近年法院就同性伴侶的權利作出了多項裁決,例如:同性伴侶獲香港房委會居屋計劃承認關係的權利(原訟法庭在Ng Hon Lam Edgar v Hong Kong Housing Authority [2021] HKCFI 1812的裁決,請按此處)、與僱傭相關的配偶福利(終審法院在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2018) 21 HKCFAR 324的裁決,請按此處;及終審法院在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Civil Service (2019) HKCFAR 127的裁決,請按此處)以及繼承權利和家長權利(原訟法庭在AA v BB [2021] HKCFI 1401的裁決,請按此處),但亦有其他問題尚未處理。在岑子杰案的判詞中,終審法院舉例指出,當同性伴侶的其中一方住院時,另一方往往因為欠缺如「丈夫」或「妻子」等獲承認的身份,而面臨無權探望、獲取醫療資訊或參與對方重要醫療決定的真實困難。另一個難題是同性伴侶在長期同居後結束關係時,難以劃分雙方的混合資產。
制定承認同性伴侶法律關係的替代框架有望解決上述難題,並建立更有系統及結構性的框架,令有關當局日後不需再按個別情況逐一處理涉及同性伴侶的個案或申請,甚至最後耗費金錢和時間透過訴訟或司法覆核解決問題。
未來的挑戰
新的替代框架所提供的具體保障仍屬未知。在本文刊發之時,政府尚未就此發表任何正式聲明或回應。政府日後制定的替代框架將會傾向保守還是開明,仍有待分曉。
總結
終審法院就同性婚姻的裁決,是香港同性伴侶平權的重要里程。香港法院要求政府制定賦予同性伴侶法律地位的新法律框架,是在促進更進步和包容的社會方面邁出了一大步。然而,考慮到現時法律制度有潛在的廣泛改變,兩年後政府將會推出怎樣的替代框架仍難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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