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終審法院就同性婚姻配偶享有的受養人簽證權利作出裁決

2018-08-31

簡介

201710月的通訊中,我們討論了上訴法庭(「上訴庭」)對QT v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CACV 117/2016一案的裁決。上訴庭在該案推翻了原訟法庭的判決,裁定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向一名外國同性婚姻者發出受養人簽證,構成對性取向的間接歧視。入境事務處處長其後向終審法院(「終院」)提出上訴,但終院法官一致裁定其敗訴。

入境政策及上訴法庭的裁決

本案是由QT提出的一宗司法覆核案件。

根據香港政府的政策,持工作簽證進入香港的人士可以保證人的身份申請其受養人(包括配偶)入境(「該入境政策」)。就該入境政策的執行,入境事務處處長認為「配偶」一詞是指一男一女及一夫一妻婚姻制度下的丈夫和妻子,因為這是唯一獲香港法律承認為有效的婚姻。

SSQT是英國公民,二人於2011年在英格蘭結為同性伴侶。SS其後在香港覓得工作,並向香港入境事務處申請工作簽證,包括申請QT以該入境政策所指的配偶身份來港(「該申請」)。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批准QTSS的受養人身份進入和逗留香港,QT因而提起訴訟。入境事務處處長的理據是:根據香港婚姻法對「配偶」一詞的定義,QT不被承認具有配偶身份,因此該申請並不在該入境政策的範圍內。

原訟法庭判QT的司法覆核敗訴,並裁定根據該入境政策對已婚及未婚人士予以不同對待並不構成歧視。上訴庭在審理本案時,指出該入境政策的資格規定未能通過「相稱性測試」,理由是入境事務處處長未能證明「鼓勵人才來港居住和工作」與「拒絕批准同性戀者配偶簽證申請的嚴格入境政策」二者之間有合理關連,故一致裁定QT勝訴及該入境政策構成間接歧視。

終審法院須審理的爭議點

入境事務處處長再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須就以下問題作出裁決:

  • 香港的各級法律(憲法、成文法及普通法)均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因此,拒絕承認同性伴侶的婚姻權利並不構成對性取向的歧視;那麼,對於基於性取向及婚姻狀況作出的不同對待,是否在任何情況下均絕對不能就歧視提出申索?
  • 婚姻狀況伴隨的某些核心權利和義務,是其他人士(包括無法根據香港法律結婚的未婚同性伴侶)不能享有或無須承擔的;進入香港的權利(尤其是在外國法律制度下獲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人士經配偶保證而享有的受養人簽證資格)是否也屬於此等核心權利和義務的範圍?
  • 假如必須為基於婚姻狀況的入境申請作出不同對待而提供理據,那麼:
    • 適當的審查標準是甚麼;及
    • 入境事務處處長是否已為基於婚姻狀況對受養人簽證資格作出不同對待已提供理據?

該入境政策與吸引外來人才並無合理關連

關於第一及第二個問題,終院認為儘管香港並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但沒有絕對禁止就歧視提出申索。不管香港如何詮釋有效婚姻的含意,入境事務處處長仍須依循平等原則,公平地處理所有受養配偶的申請。假如要根據該入境政策對某一群體作出不同對待,便必須提供符合相稱性測試的理據。

對於上訴庭以下觀點,「因婚姻伴隨的獨有「核心權利和義務」而作出不同對待,將不能被視作具歧視性,因此不須提供理據」,終院認為不應跟隨,因為此是一種循環論證,會就何謂婚姻的核心權利和義務產生難有結果的爭論。相反,焦點應該放在是否有理據支持作出不同對待。

在回答最後一個問題時,終院指出適當的審視標準,須視乎個別案件的情況而定,而本案的標準乃合理必要性。因此,該入境政策只可以在合理必要的範圍內介入QT的受保護權利。

基於本案的情況,終院同意上訴庭的觀點,亦即是:吸引人才來港與維持嚴格入境管制這兩個目的之間並無合理關連。一個人所具備的才幹或技能,並非取決於其性取向,因此該入境政策是與鼓勵人才來港工作的目的完全背道而馳,故終院一致駁回上訴。

總結

對於LGBT社群來說,終院這項裁決是一個重要里程碑,因它確認了獲海外法律承認民事結合的人士可享有申請受養配偶簽證的資格。此外,本案也說明了在通過嚴格法律審查之前,同性婚姻配偶的憲法權利不應受任何無理侵犯。然而,這宗上訴案不涉及同性伴侶在香港法律下是否享有結婚權利。毫無疑問,這在香港仍是一個備受爭議的議題。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employment@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8



律師團隊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