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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違反了第一行為守則,但只擔任次要角色,罰款是否可減少?

2022-06-27

簡介

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W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永興聯合建築有限公司) and Others [2022] HKCA 786一案中,上訴法庭(「法院」)頒下首宗關於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執行行動的上訴裁決。因應兩宗原審案件CTEA 2/2017(「W Hing No 3」)及CTEA 1/2019(「馮氏案」)的違規者提出上訴,法院探討了在違規行動中參與程度較少的人士,是否可獲寬減罰款。有關CTEA 2/2017案先前的裁決,請參閱我們2019年52021年10的文章。

背景

兩宗案件的答辯人(「答辯人」)均為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的承辦商,負責為新落成的公共屋邨租戶提供裝修服務。他們互相串通,作出樓層分配及套餐價格安排,以消除承辦商之間的競爭,結果被裁定違反第一行為守則,全部各自被判罰款。

上訴所涉的命令

罰款的計算

根據《競爭條例》第92(1) 條,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有權向競爭事務審裁處(「審裁處」)申請,對相信違反了競爭規則的任何人士實施罰款根據第93(2) 條,審裁處在釐定罰款金額時將考慮以下因素:

1.       構成違規的行為的性質及程度;

2.       有關行為造成的損失或損害(如有);

3.       有關行為在甚麼情況下發生;及

4.       有關人士是否曾經被審裁處裁定違反《競爭條例》。

 

審裁處在W Hing No 3案中亦採用了以下四步評估方法,以釐定對答辯人實施的罰款:

第一步:    釐定「基礎金額」,即是有關業務實體(undertaking)在涉案的財政年度在香港直接或間接與違規有關的銷售額,再應用15% 30% 乘以有關業務實體參與違規行為的年數所得的「嚴重性百分比」;

第二步:    根據嚴重性、輕判因素及其他因素(包括第92(3) 條列出的因素)作出調整;

第三步:    應用第92(3) 條訂明的法定上限,即有關業務實體在發生違規情況的每一年的營業額的10%;及

第四步:    就與競委會合作給予寬減,及考慮無力付款的申述(如有)。

受爭議的命令

W Hing No 3一案中,審裁處考慮到部分答辯人在違規行為中的參與程度有限,故准許寬減其基礎金額三分之一。他們只是因為借出牌照予一間參與違規行為的分判商,才須承擔責任,而審裁處認為他們與分判商的合作屬臨時及暫時性質。由於無法確定他們能否從其分判商收回罰款,法院在上述第二步減低了基礎金額,以反映他們有限的參與程度。

競委會提出以下理由,請求撤銷上述三分一寬減:(1) 答辯人應被裁定與其分判商共同及各別地負責;(2) 答辯人不應獲准倚賴其違法的分判行為;及 (3) 答辯人未能履行其舉證責任,證明他們無法從分判商收回罰款。

裁決

罰款應針對業務實體

法院首先參照歐盟競爭法(即香港競爭法的來源)的法律原則在歐盟,違反第一行為守則的法律責任應參照各業務實體(即經濟單位)的經濟活動來評定,因此競爭委會員擁有強大的權力收回罰款。就此而言,法院認為罰款必須針對業務實體及其違規行為,而非組成業務實體的自然人或他們在違規行為中的角色。同一業務實體中的所有人士均須就業務實體的違規行為共同及各別地負責。

答辯人認為釐定罰款屬本地事務,因此邀請法院偏離歐盟的法律原則。然而,法院認為香港競爭法是建基於「業務實體」這個關鍵的組織概念。過往香港關於競爭法的裁決亦認同,違規行為應被視作由若干法人或自然人所組成的業務實體作出,而非由個人作出。

因此法院認為,為反映各答辯人在業務實體中的角色而將罰款減少某個百分比原則上是錯誤的。在採用上述四步評估方法時,仲裁庭須評估業務實體整體的罰款,而非業務實體內每一實體的罰款。審裁處亦無權查問業務實體內部各方的關係,因為責任分攤不應在執法程序中處理。

 

 

公共政策/違法行為

關於答辯人違反房委會發出的牌照將工程分判,審裁處認為分判本身並不違反競爭法,審裁處不會懲罰答辯人違反牌照。在馮氏案中,競委會上訴時指出,准許以此理由寬減罰款違反公共政策,因為答辯人不應獲准倚賴自己的違法行為。法院認為審裁處對此事的觀點過於狹窄,同意接納分判安排為輕判因素原則上是錯誤的。

無法向分判商收回罰款

競委會在假設無法向分判商收回罰款可構成輕判因素的情況下,認為答辯人負有舉證責任,須證明自己無法向分判商收回罰款,審裁處才會考慮因此寬減罰款。法院同意競委會的立場,認為答辯人須提出妥當證據,以便法院就寬減罰款的問題作出裁決。審裁處無責任查問各方收回罰款的能力,因為實體之間的內部關係不應在執法程序中處理。

基於上述理由,法院批准競委會就寬減罰款提出的上訴。

要點

法院澄清,就違反競爭規則實施的罰款,將參照業務實體整體的行為來評估。因此,實際上沒有參與違規行為的實體,仍須就其分判商的違規行為承擔相同的罰款不過,業務實體內的實體仍可在合約內加入彌償條款,向違規的實體追討賠償,有鑒於此,企業最好及早徵詢法律意見,預防因分判商的不當行為而承擔法律責任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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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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