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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违反了第一行为守则,但只担任次要角色,罚款是否可减少?

2022-06-27

简介

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W Hing Construction Co Ltd (永兴联合建筑有限公司) and Others [2022] HKCA 786一案中,上诉法庭(「法院」)颁下首宗关于违反第一行为守则的执行行动的上诉裁决。因应两宗原审案件CTEA 2/2017(「W Hing No 3」)及CTEA 1/2019(「冯氏案」)的违规者提出上诉,法院探讨了在违规行动中参与程度较少的人士,是否可获宽减罚款。有关CTEA 2/2017案先前的裁决,请参阅我们20195202110的文章。

背景

两宗案件的答辩人(「答辩人」)均为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委会」)的承办商,负责为新落成的公共屋邨租户提供装修服务。他们互相串通,作出楼层分配及套餐价格安排,以消除承办商之间的竞争,结果被裁定违反第一行为守则,全部各自被判罚款。

上诉所涉的命令

罚款的计算

根据《竞争条例》第92(1) 条,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有权向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申请,对相信违反了竞争规则的任何人士实施罚款。根据第93(2) 条,审裁处在厘定罚款金额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       构成违规的行为的性质及程度;

2.       有关行为造成的损失或损害(如有);

3.       有关行为在甚么情况下发生;及

4.       有关人士是否曾经被审裁处裁定违反《竞争条例》。

 

审裁处在W Hing No 3案中亦采用了以下四步评估方法,以厘定对答辩人实施的罚款:

第一步:    厘定「基础金额」,即是有关业务实体(undertaking)在涉案的财政年度在香港直接或间接与违规有关的销售额,再应用15% 30% 乘以有关业务实体参与违规行为的年数所得的「严重性百分比」;

第二步:    根据严重性、轻判因素及其他因素(包括第92(3) 条列出的因素)作出调整;

第三步:    应用第92(3) 条订明的法定上限,即有关业务实体在发生违规情况的每一年的营业额的10%;及

第四步:    就与竞委会合作给予宽减,及考虑无力付款的申述(如有)。

受争议的命令

W Hing No 3一案中,审裁处考虑到部分答辩人在违规行为中的参与程度有限,故准许宽减其基础金额三分之一。他们只是因为借出牌照予一间参与违规行为的分判商,才须承担责任,而审裁处认为他们与分判商的合作属临时及暂时性质。由于无法确定他们能否从其分判商收回罚款,法院在上述第二步减低了基础金额,以反映他们有限的参与程度。

竞委会提出以下理由,请求撤销上述三分一宽减:(1) 答辩人应被裁定与其分判商共同及各别地负责;(2) 答辩人不应获准倚赖其违法的分判行为;及 (3) 答辩人未能履行其举证责任,证明他们无法从分判商收回罚款。

裁决

罚款应针对业务实体

法院首先参照欧盟竞争法(即香港竞争法的来源)的法律原则。在欧盟,违反第一行为守则的法律责任应参照各业务实体(即经济单位)的经济活动来评定,因此竞争委会员拥有强大的权力收回罚款。就此而言,法院认为罚款必须针对业务实体及其违规行为,而非组成业务实体的自然人或他们在违规行为中的角色。同一业务实体中的所有人士均须就业务实体的违规行为共同及各别地负责。

答辩人认为厘定罚款属本地事务,因此邀请法院偏离欧盟的法律原则。然而,法院认为香港竞争法是建基于「业务实体」这个关键的组织概念。过往香港关于竞争法的裁决亦认同,违规行为应被视作由若干法人或自然人所组成的业务实体作出,而非由个人作出。

因此法院认为,为反映各答辩人在业务实体中的角色而将罚款减少某个百分比原则上是错误的。在采用上述四步评估方法时,仲裁庭须评估业务实体整体的罚款,而非业务实体内每一实体的罚款。审裁处亦无权查问业务实体内部各方的关系,因为责任分摊不应在执法程序中处理。

 

 

公共政策/违法行为

关于答辩人违反房委会发出的牌照将工程分判,审裁处认为分判本身并不违反竞争法,审裁处不会惩罚答辩人违反牌照。在冯氏案中,竞委会上诉时指出,准许以此理由宽减罚款违反公共政策,因为答辩人不应获准倚赖自己的违法行为。法院认为审裁处对此事的观点过于狭窄,同意接纳分判安排为轻判因素原则上是错误的。

无法向分判商收回罚款

竞委会在假设无法向分判商收回罚款可构成轻判因素的情况下,认为答辩人负有举证责任,须证明自己无法向分判商收回罚款,审裁处才会考虑因此宽减罚款。法院同意竞委会的立场,认为答辩人须提出妥当证据,以便法院就宽减罚款的问题作出裁决。审裁处无责任查问各方收回罚款的能力,因为实体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应在执法程序中处理。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批准竞委会就宽减罚款提出的上诉。

要点

法院澄清,就违反竞争规则实施的罚款,将参照业务实体整体的行为来评估。因此,实际上没有参与违规行为的实体,仍须就其分判商的违规行为承担相同的罚款。不过,业务实体内的实体仍可在合约内加入弥偿条款,向违规的实体追讨赔偿,有鉴于此,企业最好及早征询法律意见,预防因分判商的不当行为而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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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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