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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刊發諮詢文件

2021-09-29

聯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刊發諮詢文件

簡介

2021917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一份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在香港建立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的上市制度徵詢市場人士意見。聯交所表示,在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與聯交所的策略一致,讓香港維持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繼續吸引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香港上市,否則這些公司可能會其他地方上市。


SPAC是甚麼?

SPAC上市制度近年在美國興起SPAC是一種殼股公司,本身並無業務運作,其成立的唯一目的是在間內進行收購一間目標公司(「SPAC併購目標」)的交易,達致把SPAC併購目標上市(「SPAC併購交易」)。SPAC唯一的資產是在首次公開發售時所得款項及由專業管理人(「SPAC發起人」)籌得的資金,這些資金將用於完成SPAC併購交易;除此以外,SPAC並無其他資產。SPAC發起人的角色尤其重要,因為在SPAC上市之時,SPAC併購目標仍是未知的,投資者只能倚靠在私募股權、企業融資及/或其他有關行業擁有豐富經驗的SPAC發起人的能力,物色適當的SPAC併購目標並為SPAC併購交易磋商有利的條款,以創造投資價值。

有別於傳統首次公開發售中投資者只能向發行人購買股份,SPAC一般會提供「單位」(「SPAC單位」)。每個SPAC單位由一股普通股份(「SPAC股份」)及一份SPAC權證(「SPAC權證」)(或其一部分)結合而成。SPAC權證會給予持有人權利,按高於一個SPAC單位首次公開發售價格的行使價購買一份SPAC股份(或不足一份SPAC股份,視其情況而定),以補償首次公開發售的投資者在SPAC併購交易前缺乏回報。SPAC權證通常可於SPAC併購交易完成的30日後或首次公開發售結束的12個月後(以較後者為準)行使,並於SPAC併購交易的5年後失效。SPAC發起人亦會支付象徵式的代價(通常是折扣價),以取得一股與SPAC股份不同類別的股份(「發起人股份」),作為發起人建立和管理SPAC的財務獎勵。發起人股份可在SPAC併購交易之時以一換一的基準轉換為SPAC股份。此外,SPAC發起人通常會購買與SPAC權證不同類別的權證。

假如SPAC未能在指定期間完成SPAC併購交易,則必須獲得SPAC股東批准延期,否則便須清盤。如果SPAC清盤,投資者將按比例取回SPAC持有的資金,而其SPAC權證將會失去價值。


SPAC的建議上市條件

聯交所在諮詢文件中就香港的SPAC上市制度建議的條件包括:


投資者的資格


聯交所建議,SPAC併購交易進行前,僅限專業投資者(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認購和買賣SPAC證券,儘管其他可比的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英國及新加坡)並無類似限制。此外,SPAC必須將SPAC股份及SPAC權證各自分發予至少75名專業投資者,當中須有3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聯交所相信,專業投資者更能評估、監察和減低SPAC的相關風險。


SPAC股份發行價及贖回權


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SPAC單位的通常價格,聯交所建議將價格定於每SPAC單位10港元或以上,以確保每個價位的差距,及減輕SPAC相對較大的價格波動情況。


聯交所亦建議強制規定SPAC須提供股份贖回權,而且選擇股份贖回的股東應可按比例取回當初SPAC首次發售按股份發行價籌集的資金的100% 另加應計利息。


SPAC發起人的規定


鑒於SPAC發起人在SPAC上市中的重要性,聯交所建議,每名SPAC發起人必須具備足夠的才幹勝任其職務,而且在上市時及直至SPAC併購交易完成為止,其個性、經驗及誠信能令聯交所信納。為此,聯交所建議規定每名SPAC發起人提供關於其背景及經驗的資料,以判斷是否合適人選。此外,SPAC在上市時及在其整個存續期中,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必須持有 (i) 證監會發出的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或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及 (ii) 發起人股份的至少10%


關於SPAC發起人禁售,聯交所建議,由完成SPAC併購交易起計12個月內禁止SPAC發起人出售其發起人股份,並規定發起人權證條款須訂明,發起人權證於該段期間內不可行使。


集資額


聯交所建議,SPAC預期從首次發售籌得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港元。


以信託形式持有資金


為保護SPAC的資金,聯交所建議要求SPAC在首次發售中所籌集的款項總額要100% 全部存入位於香港的封閉式信託賬戶。該信託賬戶必須由符合特定資格的受託人運作以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形式持有除非為了以下目的,否則不得使用上述資金:(i應付SPAC股東的贖回要求(b) 完成SPAC併購交易 (c) 將資金退還給SPAC股東。


完成SPAC併購交易的期限


美國證券交易所規則一般規定,SPAC必須在其首次公開發售後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不可延期。英國及新加坡則在近期諮詢中建議期限為24個月,但在若干情況下可以延期。比較兩種做法後,聯交所建議香港的SPAC在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



SPAC併購目標的資格


聯交所建議不應將投資公司列為合資格SPAC併購目標。此外,SPAC併購目標的公平市值必須達到SPAC自首次發售籌得資金的至少80%,以確保有足夠實質的業務支持其上市。聯交所在諮詢文件中亦徵詢回應人士,聯交所應否規定SPAC將所得款項淨額一部分用作SPAC併購交易的代價。


為減低SPAC發起人對SPAC併購目標估值不實的風險,聯交所亦建議要求SPAC向外來獨立第三方投資者取得資金,以完成SPAC併購交易,而該等資金須佔繼承公司(即在SPAC併購交易完成後上市的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25%。此外,至少一名獨立投資者須為資產管理總值至少達10億港元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基金規模至少達10億港元的基金。



《收購守則》的適用情況


聯交所認為,SPAC會在香港作主要上市,除了須遵守註冊地的法律及規例外,應不受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規例所約束。因此,聯交所在徵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意見後,建議《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在SPAC併購交易完成之前適用於SPAC。但聯交所建議,倘若SPAC併購交易將導致SPAC併購目標的擁有人取得30% 或以上的投票權,則通常應豁免應用《收購守則》規則26.1條,但SPAC併購目標的擁有人須向證監會提出正式申請。



總結


聯交所承認,為維持及提高香港上市公司質素優秀的聲譽,其提出的建議會使香港的SPAC上市制度比美國更嚴格。是次諮詢為期45日,至20211031日結束。聯交所會考慮所收到的回應及意見,才決定下一步的適當行動並刊發諮詢總結文件。公眾及市場從業人士如對香港的SPAC制度有任何意見,請緊記在限期前提交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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