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就特殊目的收購公司刊發諮詢文件
簡介
在2021年9月17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一份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就在香港建立特殊目的收購公司(「SPAC」)的上市制度徵詢市場人士意見。聯交所表示,在香港引入SPAC上市制度與聯交所的策略一致,讓香港維持具競爭力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繼續吸引大中華及東南亞公司在香港上市,否則這些公司可能會在其他地方上市。
SPAC是甚麼?
SPAC上市制度近年在美國興起。SPAC是一種殼股公司,本身並無業務運作,其成立的唯一目的是在指定時間內進行收購一間目標公司(「SPAC併購目標」)的交易,以達致把SPAC併購目標上市(「SPAC併購交易」)。SPAC唯一的資產是在首次公開發售時所得款項及由專業管理人(「SPAC發起人」)籌得的資金,這些資金將用於完成SPAC併購交易;除此以外,SPAC並無其他資產。SPAC發起人的角色尤其重要,因為在SPAC上市之時,SPAC併購目標仍是未知的,投資者只能倚靠在私募股權、企業融資及/或其他有關行業擁有豐富經驗的SPAC發起人的能力,物色適當的SPAC併購目標並為SPAC併購交易磋商有利的條款,以創造投資價值。
有別於傳統首次公開發售中投資者只能向發行人購買股份,SPAC一般會提供「單位」(「SPAC單位」)。每個SPAC單位由一股普通股份(「SPAC股份」)及一份SPAC權證(「SPAC權證」)(或其一部分)結合而成。SPAC權證會給予持有人權利,按高於一個SPAC單位首次公開發售價格的行使價購買一份SPAC股份(或不足一份SPAC股份,視其情況而定),以補償首次公開發售的投資者在SPAC併購交易前缺乏回報。SPAC權證通常可於SPAC併購交易完成的30日後或首次公開發售結束的12個月後(以較後者為準)行使,並於SPAC併購交易的5年後失效。SPAC發起人亦會支付象徵式的代價(通常是折扣價),以取得一股與SPAC股份不同類別的股份(「發起人股份」),作為發起人建立和管理SPAC的財務獎勵。發起人股份可在SPAC併購交易之時以一換一的基準轉換為SPAC股份。此外,SPAC發起人通常會購買與SPAC權證不同類別的權證。
假如SPAC未能在指定期間完成SPAC併購交易,則必須獲得SPAC股東批准延期,否則便須清盤。如果SPAC清盤,投資者將按比例取回SPAC持有的資金,而其SPAC權證將會失去價值。
SPAC的建議上市條件
聯交所在諮詢文件中就香港的SPAC上市制度建議的條件包括:
投資者的資格
聯交所建議,在SPAC併購交易進行前,僅限專業投資者(按《證券及期貨條例》定義)認購和買賣SPAC證券,儘管其他可比的司法管轄區(包括美國、英國及新加坡)並無類似限制。此外,SPAC必須將SPAC股份及SPAC權證各自分發予至少75名專業投資者,當中須有30名機構專業投資者。聯交所相信,專業投資者更能評估、監察和減低SPAC的相關風險。
SPAC股份發行價及贖回權
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SPAC單位的通常價格,聯交所建議將價格定於每SPAC單位10港元或以上,以確保每個價位的差距,及減輕SPAC相對較大的價格波動情況。
聯交所亦建議強制規定SPAC須提供股份贖回權,而且選擇股份贖回的股東應可按比例取回當初SPAC首次發售按股份發行價籌集的資金的100% 另加應計利息。
對SPAC發起人的規定
鑒於SPAC發起人在SPAC上市中的重要性,聯交所建議,每名SPAC發起人必須具備足夠的才幹勝任其職務,而且在上市時及直至SPAC併購交易完成為止,其個性、經驗及誠信能令聯交所信納。為此,聯交所建議規定每名SPAC發起人提供關於其背景及經驗的資料,以判斷是否合適人選。此外,SPAC在上市時及在其整個存續期中,至少一名SPAC發起人必須持有 (i) 證監會發出的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或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牌照;及 (ii) 發起人股份的至少10%。
關於SPAC發起人禁售,聯交所建議,由完成SPAC併購交易起計12個月內禁止SPAC發起人出售其發起人股份,並規定發起人權證條款須訂明,發起人權證於該段期間內不可行使。
集資額
聯交所建議,SPAC預期從首次發售籌得的資金須至少達10億港元。
以信託形式持有資金
為保護SPAC籌得的資金,聯交所建議要求SPAC在首次發售中所籌集的款項總額要100% 全部存入位於香港的封閉式信託賬戶。該信託賬戶必須由符合特定資格的受託人運作,以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形式持有。除非為了以下目的,否則不得使用上述資金:(i) 應付SPAC股東的贖回要求;(b) 完成SPAC併購交易;或 (c) 將資金退還給SPAC股東。
完成SPAC併購交易的期限
美國證券交易所規則一般規定,SPAC必須在其首次公開發售後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不可延期。英國及新加坡則在近期諮詢中建議期限為24個月,但在若干情況下可以延期。比較兩種做法後,聯交所建議香港的SPAC應在其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完成SPAC併購交易。
SPAC併購目標的資格
聯交所建議不應將投資公司列為合資格SPAC併購目標。此外,SPAC併購目標的公平市值必須達到SPAC自首次發售籌得資金的至少80%,以確保有足夠實質的業務支持其上市。聯交所在諮詢文件中亦徵詢回應人士,聯交所應否規定SPAC將所得款項淨額一部分用作SPAC併購交易的代價。
為減低SPAC發起人對SPAC併購目標估值不實的風險,聯交所亦建議要求SPAC向外來獨立第三方投資者取得資金,以完成SPAC併購交易,而該等資金須佔繼承公司(即在SPAC併購交易完成後上市的公司)預期市值的至少25%。此外,至少一名獨立投資者須為資產管理總值至少達10億港元的資產管理公司,或基金規模至少達10億港元的基金。
《收購守則》的適用情況
聯交所認為,SPAC會在香港作主要上市,除了須遵守註冊地的法律及規例外,應不受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及規例所約束。因此,聯交所在徵詢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收購及合併委員會的意見後,建議《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收購守則》)在SPAC併購交易完成之前適用於SPAC。但聯交所建議,倘若SPAC併購交易將導致SPAC併購目標的擁有人取得30% 或以上的投票權,則通常應豁免應用《收購守則》規則26.1條,但SPAC併購目標的擁有人須向證監會提出正式申請。
總結
聯交所承認,為維持及提高香港上市公司質素優秀的聲譽,其提出的建議會使香港的SPAC上市制度比美國更嚴格。是次諮詢為期45日,至2021年10月31日結束。聯交所會考慮所收到的回應及意見,才決定下一步的適當行動並刊發諮詢總結文件。公眾及市場從業人士如對香港的SPAC制度有任何意見,請緊記在限期前提交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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