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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就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建議修訂《上市規則》

2021-11-29

聯交所就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建議修訂《上市規則》


簡介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於20211029日刊發諮詢文件,就上市發行人及其附屬公司的股份期權計劃及股份奬勵計劃(統稱「股份計劃」)提出對《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的建議修訂。現時《上市規則》第十七章適用於股份期權計劃,但不適用於股份奬勵計劃,聯交所建議對第十七章作出重大修訂,將《上市規則》的適用範圍擴大至涵蓋股份奬勵計劃的條款及其授出的股份奬勵(「授予股份」),以及上市發行人的附屬公司採納的股份期權計劃。


建議修訂內容

下表歸納和比較了《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的現時規則及主要建議修訂內容:

 

現時規則

建議修訂

合資格參與者

一般沒有限制何人可成為合資格參與者

合資格參與者限於:

·         發行人集團的僱員;

·         發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屬公司或聯營公司的僱員;及

·         發行人集團的服務提供者

計劃授權

·         來自所有股份期權計劃的股份期權授予不可超過發行人的已發行股份10%(「10%計劃授權限額」)。

·         股東可隨時更新計劃授權。

·         未行使的期權總數不可超過已發行股份的30%

·         除股份期權計劃外,10%計劃授權限額還會擴大至涵蓋涉及發行新股的股份獎勵計劃。

·         10%計劃授權限額只可每三年更新一次;若在三年內作額外更新,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         發行人須為服務提供者設定授予的分項限額,並須於致股東通函中披露其釐定這分項限額的基準,股東將會就分項限額分開進行表決。

·         刪除有關未行使股份期權數目不得超過當時已發行股份30%的限制。

最短歸屬期

沒有限制

12 個月,除非薪酬委員會就發行人特別指定的僱員參與者所獲授予股份批准較短的歸屬期。

須經股東批准的大量授予

12個月期內授予超過已發行股份1%的期權,須經股東批准(「1%個人限額」)。

1%個人限額的適用情況擴大至在股份獎勵計劃下授予的股份獎勵。

授予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

·         向發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授予期權,須經獨立非執行董事(「獨立非執董」)批准。

·         最低豁免門檻:在12個月期內向獨立非執董及主要股東授予的期權不超過已發行股份的0.1%500萬元價值,無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         向關連人士授予股份一概須經薪酬委員會(而非獨立非執董)批准。

·         就最低豁免門檻移除500萬港元價值的資格規定,以限制其適用範圍。在12個月期內向董事、最高行政人員或主要股東授予超過已發行股份的0.1%,須經獨立股東批准。

表現目標及退扣機制

披露表現目標(或作出否定聲明),沒有限制須在授出公告中退扣機制。

規定所有授予股份須設表現目標及退扣機制,並在公告中作披露。如果不附帶表現目標及退扣機制,則必須披露薪酬委員會的觀點。

向個人披露(亦適用於由現有股份撥支的股份計劃)

·         以公告披露授予期權的詳情。

·         向關連人士逐一披露所作的授予。

·         規定向以下人士逐一披露授予股份(包括在股份獎勵計劃下的授予):

o  關連人士;

o  在任何12個月內獲授予股份超出發行人已發行股份0.1%的關連實體參與者或服務提供者;或

o  獲授股份超出1% 個人限額的參與者。

·         披露根據計劃授權及服務提供者分項限額(如有)未來可分別授予的股份數目。

在年報披露薪酬委員會的工作

在年報的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薪酬委員會於年內進行的工作概要。

在年報的企業管治報告中披露年內所有經薪酬委員會審閱的有關股份計劃的相關事宜。

修訂已授出的股份獎勵或期權的條款

如更改股份期權計劃的條款或根據股份期權計劃授予的期權的條款,須股東批准。

放寬規定,允許發行人的薪酬委員會及/或股東批准變更。

轉移股份獎勵或期權

獲授人不得將股份期權轉讓他人。

股份奬勵或期權可為獲授人及其家屬的利益(例如作為遺產或稅務規劃)而轉讓予個別載體(包括信託或私人公司),前提是其可繼續符合有關計劃目的,並遵守第十七章的其他規定。

 

未歸屬計劃股份的表決權

沒有限制

·         就《上市規則》規定須經股東批准的事宜投票表決時,持有股份計劃項下未歸屬股份的受託人須放棄表決權。

·         發行人須於月報表中披露其股份計劃項下由受託人持有的未歸屬股份數目。

發行人的附屬公司的股份計劃

《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的規定適用於上市發行人的附屬公司所採納涉及發行新證券的股份期權計劃。

《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的適用範圍將擴大至上市發行人的附屬公司所採納的股份期權計劃,不論這些計劃涉及發行新股或授予現有股份,而「非重大附屬公司」可獲豁免指定要求。

 

總結

聯交所建議,在經修訂的《上市規則》第十七章生效日期或之後,所有獲採納的新股份計劃必須遵循新的規定,而發行人只可向經修訂的《上市規則》第十七章下的合資格參與者繼續授予股份獎勵或股份期權。若上述修訂稍後落實,我們強烈建議發行人就《上市規則》的修訂對現有股份計劃的影響徵詢專業顧問。有興趣的人士可於20211231日前向聯交所提交意見。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cc@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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