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就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建议修订《上市规则》
简介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2021年10月29日刊发咨询文件,就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的股份期权计划及股份奬励计划(统称「股份计划」)提出对《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建议修订。现时《上市规则》第十七章适用于股份期权计划,但不适用于股份奬励计划,联交所建议对第十七章作出重大修订,将《上市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至涵盖股份奬励计划的条款及其授出的股份奬励(「授予股份」),以及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采纳的股份期权计划。
建议修订内容
下表归纳和比较了《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现时规则及主要建议修订内容:
| 现时规则 | 建议修订 |
合资格参与者 | 一般没有限制何人可成为合资格参与者 | 合资格参与者限于: · 发行人集团的雇员; · 发行人的控股公司、同系附属公司或联营公司的雇员;及 · 发行人集团的服务提供者 |
计划授权 | · 来自所有股份期权计划的股份期权授予不可超过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10%(「10%计划授权限额」)。 · 股东可随时更新计划授权。 · 未行使的期权总数不可超过已发行股份的30%。 | · 除股份期权计划外,10%计划授权限额还会扩大至涵盖涉及发行新股的股份奖励计划。 · 10%计划授权限额只可每三年更新一次;若在三年内作额外更新,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 发行人须为服务提供者设定授予的分项限额,并须于致股东通函中披露其厘定这分项限额的基准,股东将会就分项限额分开进行表决。 · 删除有关未行使股份期权数目不得超过当时已发行股份30%的限制。 |
最短归属期 | 没有限制 | 12 个月,除非薪酬委员会就发行人特别指定的雇员参与者所获授予股份批准较短的归属期。 |
须经股东批准的大量授予 | 在12个月期内授予超过已发行股份1%的期权,须经股东批准(「1%个人限额」)。 | 将1%个人限额的适用情况扩大至在股份奖励计划下授予的股份奖励。 |
授予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 | · 向发行人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授予期权,须经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董」)批准。 · 最低豁免门槛:在12个月期内向独立非执董及主要股东授予的期权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0.1%及500万元价值,无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 · 向关连人士授予股份一概须经薪酬委员会(而非独立非执董)批准。 · 就最低豁免门槛移除500万港元价值的资格规定,以限制其适用范围。在12个月期内向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授予超过已发行股份的0.1%,须经独立股东批准。 |
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 | 披露表现目标(或作出否定声明),没有限制须在授出公告中退扣机制。 | 规定所有授予股份须设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并在公告中作披露。如果不附带表现目标及退扣机制,则必须披露薪酬委员会的观点。 |
向个人披露(亦适用于由现有股份拨支的股份计划) | · 以公告披露授予期权的详情。 · 向关连人士逐一披露所作的授予。 | · 规定向以下人士逐一披露授予股份(包括在股份奖励计划下的授予): o 关连人士; o 在任何12个月内获授予股份超出发行人已发行股份0.1%的关连实体参与者或服务提供者;或 o 获授股份超出1% 个人限额的参与者。 · 披露根据计划授权及服务提供者分项限额(如有)未来可分别授予的股份数目。 |
在年报披露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 在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薪酬委员会于年内进行的工作概要。 | 在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年内所有经薪酬委员会审阅的有关股份计划的相关事宜。 |
修订已授出的股份奖励或期权的条款 | 如更改股份期权计划的条款或根据股份期权计划授予的期权的条款,须股东批准。 | 放宽规定,允许发行人的薪酬委员会及/或股东批准变更。 |
转移股份奖励或期权 | 获授人不得将股份期权转让他人。 | 股份奬励或期权可为获授人及其家属的利益(例如作为遗产或税务规划)而转让予个别载体(包括信托或私人公司),前提是其可继续符合有关计划目的,并遵守第十七章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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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归属计划股份的表决权 | 没有限制 | · 就《上市规则》规定须经股东批准的事宜投票表决时,持有股份计划项下未归属股份的受托人须放弃表决权。 · 发行人须于月报表中披露其股份计划项下由受托人持有的未归属股份数目。 |
发行人的附属公司的股份计划 | 《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规定适用于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所采纳涉及发行新证券的股份期权计划。 | 《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的适用范围将扩大至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所采纳的股份期权计划,不论这些计划涉及发行新股或授予现有股份,而「非重大附属公司」可获豁免指定要求。 |
总结
联交所建议,在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第十七章生效日期或之后,所有获采纳的新股份计划必须遵循新的规定,而发行人只可向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第十七章下的合资格参与者继续授予股份奖励或股份期权。若上述修订稍后落实,我们强烈建议发行人就《上市规则》的修订对现有股份计划的影响征询专业顾问。有兴趣的人士可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联交所提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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