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保荐人采取历来最严重的纪律行动
简介
2019年3月14日,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对UBS AG及UBS Securities Hong Kong Limited(统称「瑞银」)、Merrill Lynch Far East Limited(「美林」)、渣打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渣打证券」)及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作出谴责并处以罚款,原因是他们在担任若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提出的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时没有履行其应尽的责任 ,罚款金额分别为港币3.75亿元、1.28亿元、5,970万元及2.24亿元。此外,证监会亦 (1) 局部暂时吊销瑞银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一年,令瑞银不得为任何证券在联交所的上市申请担任保荐人;及 (2) 暂时吊销瑞银当时的主要人员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的牌照,为期两年。
证监会对瑞银、美林、渣打证券及摩根士丹利采取的纪律行动(「是次纪律行动」),反映了保荐人在上市申请中没有进行妥当尽职审查工作的严重性。
背景
是次纪律行动主要是关于中国森林控股有限公司(「中国森林」)及天合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天合」)的上市申请:
- 中国森林于2009年12月3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其股份自2011年1月26日起暂停买卖。该公司其后清盘,并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消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在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中,瑞银及渣打证券担任联席保荐人(统称「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
- 天合于2014年6月20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其股份自2015年3月26日起暂停买卖。在天合的上市申请中,瑞银、摩根士丹利及美林担任联席保荐人(统称「天合联席保荐人」)。
- 中国森林于2009年12月3日在联交所主板上市,其股份自2011年1月26日起暂停买卖。该公司其后清盘,并于2017年2月24日被取消其股份的上市地位。在中国森林的上市申请中,瑞银及渣打证券担任联席保荐人(统称「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
保荐人须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使其可确保上市文件(主要是招股章程)及在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供予联交所的所有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且并无遗漏任何重大资料。证监会的调查显示,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及天合联席保荐人的尽职审查工作犯下多项缺失。尽管保荐人在上市申请中的尽职审查工作具体性质、时间及程度可能有所不同,但证监会发现,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及天合联席保荐人明显未有进行妥当的尽职审查工作。正如下文所述,从他们的缺失详情可见,保荐人怎样的工作标准不获证监会接受。
问题在哪里?
中国森林
没有核实森林资产是否存在
根据中国森林的上市招股章程,中国森林是人工森林营运商,其主要业务为森林管理及可持续发展,以及采伐及销售原木,并在中国内地云南省及四川省拥有森林。然而,证监会发现,瑞银并没有实地考察任何森林。渣打证券虽然有进行实地考察,但证监会发现渣打证券的考察笔记上纪录其考察的森林位置,与招股章程或林权证所披露的森林位置不符,因此难以确定渣打证券实际上考察了招股章程所披露的哪些森林位置。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声称其他专业人士(包括律师及林业专家)亦有参与部分实地考察,但证监会发现该等专业人士均没有被指示核实招股章程所披露的森林资产是否存在。
没有核实林权
根据中国森林的上市招股章程,中国森林已就其森林拥有所需的法律权利以及相关的林权证,以证明其拥有林木的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虽然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声称已审视有关林权证的正本,但证监会发现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没有识别出多个不相符之处,例如招股章程披露的森林名称与相关林权证所载的名称不符。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声称其中国内地律师已核实及检查有关林权证,但却不清楚中国内地律师采取过甚么步骤。此外,有关的中国内地法律意见并无述明该等林权证经已核实及检查,而且该法律意见表明其假设中国森林所提供的文件属真实及准确。
没有核实遵守相关林业法律法规的情况
中国森林的上市招股章程披露了中国森林如何进行伐木活动以遵守相关的林业及环境法律法规。证监会发现,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依赖由中国森林提供据称由相关林业局签发的确认书,确认中国森林的业务和伐木活动符合相关的中国内地森林法。然而,并无证据证明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已核实有关的确认书是否由相关林业局签发,以及当中所记录的资料是否准确。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声称依赖其中国内地律师就确认书进行尽职审查,但证监会并无发现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曾要求中国内地律师检查或核实确认书真确性的证据。
对受保范围所作的尽职审查不足
为中国森林的森林资产投购充足的保险,对中国森林的业务至为重要。然而,证监会发现,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依赖中国森林提供的保险文件作为已投购有关保险的证据,而没有独立核实保险文件的真确性。尽管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声称他们和他们的中国内地律师已审阅了保险文件,但他们却没有识别出当中多个问题,例如保险文件内所载某些森林的位置与招股章程所披露的不符。当证监会向据称为中国森林所有森林承保的保险公司作出查询,该保险公司确认,中国森林向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提供的所有保险合同全部都并非由该保险公司发出的。
对客户的尽职审查不足
中国森林的上市招股章程披露,在截至2008年12月31日止的年度以及截止2009年6月30日止的六个月期间,中国森林的收入分别约有70.5% 及81.4% 来自位于云南的客户。证监会发现,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因当时云南地震,仅与云南客户进行了电话访谈而并无面对面访谈。由于没有进一步尽职审查工作,这表示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未能在客户的营业地点核实该等客户是否存在及确认客户代表的身份。此外,证监会发现,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是致电由中国森林提供的固网或手提电话以进行电话访谈,没有证据显示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曾采取任何步骤核实客户的电话号码及/或受访人士的身份。
天合
天合联席保荐人为客户进行尽职审查时,亦犯下与上述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类似的错误。此外,证监会发现,天合联席保荐人与天合的客户进行访谈时,访谈问题含糊不清,导致答案不清晰。
其中一次的客户访谈,天合联席保荐人要求与天合最大的客户(客户X)在后者的办事处进行面对面的尽职审查访谈,但天合告诉他们,由于中国内地当时正进行反贪腐行动,客户X作为大型国有企业,一般会拒绝任何第三方到访其处所的要求,最后天合联席保荐人同意在天合的办事处与客户X进行访谈。在访谈结束时,客户X的代表拒绝出示其身份证及名片,并冲出会议室。证监会发现,尽管发生这样不寻常的事件,但天合联席保荐人却没有进行任何跟进查询,以确认该名受访人士是客户X的获授权代表,及他具有适当的权限及知识接受该访谈。
教训
尽职审查是一项须要抱着专业的怀疑态度及判断而进行的艰巨工作。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只依赖上市申请人提供的文件及陈述而不进行独立的核实,并不符合保荐人履行尽职审查责任所须达到的标准。此外,保荐人在尽职审查过程中遇到预警迹象时,应当提出进一步查询。要是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及天合联席保荐人当初更勤勉地进行尽职审查工作,便可发现中国森林和天合的上市申请中的多项问题。不符标准的尽职审查工作不但令中国森林联席保荐人及天合联席保荐人付上代价,而且也令中国森林和天合的投资者蒙受损失。
总结
是次纪律行动重申了证监会的立场,即保荐人在上市申请中担当着非常重要的「把关」角色。若保荐人的尽职审查工作未能符合标准,便可能导致不适合上市的公司仍得以上市,或会令公众投资者蒙受重大损失,并打击他们对香港金融市场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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