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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申索是否屬於勞資審裁處專屬司法管轄權範圍 應以實質內容而非名稱判斷

2021-09-29

僱傭申索是否屬於勞資審裁處專屬司法管轄權範圍 應以實質內容而非名稱判斷


簡介

勞資審裁處(「審裁處」)成立的目的,是為僱傭雙方提供一個形式簡便的渠道,快捷地解決工資及其他款項的爭議。審裁處有權審理大多數與僱傭有關的申索,但不包括非金錢性質的申索及以侵權為訴訟因由的申索。在最近Xinhua News Media Ltd & Another v Chan Chun Wo & Another [2021] HKDC 903一案中,一名僱主對其前僱員提出一宗實質上是追討多付工資及開支的申索,被區域法院以案件應在審裁處提出為理由而剔除



背景


第一被告人是第二原告人的董事會聯席主席、執行董事兼行政總裁,亦是第一原告人的行政總裁第二被告人是第二原告人的常務董事、財務總監兼公司秘書,亦是第一原告人的僱員。兩名被告人各自在審裁處向第一原告人追討欠薪及其他款項。其後,原告人在區域法院向被告人追討多付的薪金及醫療開支,理由是他們挪用了原告人的資產。



審裁處的專屬司法管轄權


根據香港法例第25章《勞資審裁處條例》(「該條例」),任何基於違反僱傭合約明文或隱含條款的申索,均屬於審裁處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範圍


原告人認為,鑒於被告人在公司的職位, 他們與普通僱員不同,他們違反受信責任的問題並不屬於審裁處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範圍。此外,其申索不單是基於違反僱傭合約,而且也是基於侵權,因此不屬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法院裁決


判斷原告人的申索是否屬於審裁處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範圍,應取決於申索的實質而非其名稱(Ho Chee Sing James and Secretary for Justice [2015] 4 HKLRD 311法院認為:


……有些案件可能涉及違反因僱傭合約而起及衡平法施加的受信責任,另一些案件則可能涉及違反保密責任,例如僱員利用其職位取得本應保密的資料,並用作損害公司的利益……


前一類案件屬於審裁處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範圍,而後一類案件可能是同時基於合約和侵權,因而可能屬於該條例附表第3段所述審裁處無司法管轄權的範圍……


法院裁定,原告人申索實質上是追討多付的工資及墊付費用。原告人所謂的違反受信責任或侵權申索,只是「有名無實」。


法院注意到,工資/報酬是被告人僱傭合約內的明文條款,受到「僱傭手冊」內的墊付開支政策所規限。此申索顯然屬於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


在本案中,兩名被告人已在審裁處提出申索,原告人後在區域法院就實質上只是追討未經授權付款、工資及開支提出申索,原告人所須證明的只是有關付款未經授權。法院只需就被告人是否沒有遵循程序作出事實裁斷,便可裁定這宗申索。至於被告人沒有遵循程序是因為他們違反受信責任、惡意、嚴重行為不當還是純屬誠實犯錯,既不影響裁斷,也不影響補償金額。本案沒有理由不在審裁處審理


法院認為,原告人在區域法院提出此項申索明顯是濫用程序,故剔除其申索。



要點


很多僱主在面對控告時,如欲提出反申索,都會申請將案件由審裁處移交至較高級的法院審理。要移交案件,僱主的申索或反申索須不屬於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範圍。在僱主可否就僱員在職期間的不當行為在勞資審裁處向僱員提出申索?一文中,我們曾探討原訟法庭在Lee Yiu Hong v Well-in Hotel Supplies Company Limited [2020] HKCFI 2760一案中的裁決,原訟法庭在案中審視了該條例的相關條文,並重申侵權申索(包括同時基於合約和侵權而提出的混合型申索)並不屬於審裁處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範圍


僱主申請將案件由審裁處移交至較高級的法院審理,有時具有策略上的好處純粹因為僱主認為其對僱員有混合型反申索,並不自動代表案件將移交至較高級的法院審理。法院會審視僱主申索的實質內容來決定否屬於審裁處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範圍。如果一項所謂的混合型申索只是「有名無實」,將會被法院剔除,而申請移交案件失敗的一方,將須承擔訟費後果,因此僱主應謹慎處理,就其反申索是否屬於審裁處的專屬司法管轄權範圍徵詢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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