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交所就主板盈利規定刊發諮詢總結
簡介
2021年5月20日,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刊發主板盈利規定的諮詢總結,當中列出即將把《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8.05(1)(a) 條所訂明有關在聯交所主板(「主板」)上市的盈利規定(「盈利規定」)調高60%,故此在營業紀錄期內三個財政年度的盈利總和規定變為8,000萬港元。
有關主板盈利規定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以及本所所提交回應意見的詳情,請參閱本所於2020年12月及2021年2月刊發的通訊:〈聯交所擬調高主板上市的盈利規定〉及〈柯伍陳律師事務所就聯交所的盈利規定諮詢文件提交回應意見〉。
調高盈利規定
鑒於諮詢文件內有關將盈利規定調高 150%(「方案1」)或200%(「方案2」)的原先建議(統稱「原先建議」)遭到83%的回應人士以中小企及傳統公司會被拒於主板上市、會使聯交所相對於其他主要交易所的競爭力降低等理由強烈反對,聯交所決定:改為將盈利規定調高60%(即盈利總和要求變為 8,000 萬港元);及將盈利規定中所涉及的盈利在三年營業紀錄期的首兩個財政年度及最後一個財政年度之間的分布(「盈利分布」)由 60%:40%改為 56%:44%,故此首兩個財政年度的盈利總和規定將為 4,500 萬港元,而最近一個財政年度的盈利規定則為 3,500 萬港元(統稱「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
聯交所採納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主要是基於下列因素:
- 自1994年以來的通脹:建議調高幅度與每月綜合消費物價指數(常用於評估通賬)1994年9月(68.6)至2020年12月(110.7)期間的61%增幅(2019年:60%)一致;
- 由於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較原先建議為低,不合資格在主板上市的盈利規定申請將會減少,而這是許多回應人士的關注;及
- 在115名回應人士中,有27名建議減低調高幅度的回應人士認為盈利總和要求應介乎6,000萬港元至1億港元之間,而新的8,000萬港元盈利總和要求符合他們的期望。
按照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現行盈利分布將由60%:40%調整為56%:44%,相信有助吸引具理想業務規模和增長的公司於主板上市。符合此等最低要求的上市申請人的引申歷史市盈率約為14倍,與1994年至2020年間恒生指數的平均市盈率一致。現有盈利規定、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與原先建議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 現時 | 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 | 方案1 | 方案2 |
建議調高幅度(%) | / | 60% | 150% | 200% |
| 百萬港元 | |||
首兩個財政年度總和 | 30 | 45 | 75 | 90 |
最近一個財政年度 | 20 | 35 | 50 | 60 |
總計 | 50 | 80 | 125 | 150 |
盈利分布 | 60%:40% | 56%:44% | 60%:40% | 60%:40% |
引申歷史市盈率 | 25倍 | 14倍 | 10倍 | 8倍 |
對盈利分布更靈活的寬限
只要上市申請人符合調高後的盈利總和要求(8,000萬港元),聯交所預期會按情況就個別申請人不用符合盈利分布授予寬限,而不是按照固定條件。就此,聯交所一般會(其中包括):
- 評估上市申請人的業務性質及其未能符合盈利分布要求的理由(例如公司尚處增長階段,又或公司業務受新冠肺炎疫情及當前經濟衰退重創等);及
- 適當時施加條件,包括上市申請人須在上市文件中披露盈利預測。
在考慮申請豁免符合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下的修訂後的盈利分布規定時,聯交所 (a) 將嚴格評估其上市文件可需包括盈利預測,讓投資者能夠對發行人的狀況及前景作出知情決定;及 (b) 或會詢問發行人其招股價是如何參照簿記建檔過程而釐定。
實施時間表
經修訂的《上市規則》載於附錄四,包括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及對《上市規則》第15項應用指引第3(c) 段的相應修訂,將於2022年1月1日生效。任何於2022年1月1日或之後提交的主板上市申請(包括之前提交的續期申請或發行人的證券由聯交所GEM轉往主板上市的申請),將按修訂後的盈利調高幅度評估。
檢討GEM
聯交所亦將會檢討GEM,其中包括關於GEM的定位及市場觀感。若檢討後認為必須修訂《GEM證券市規則》,聯交所將刊發諮詢文件,就如何作出恰當改革徵詢市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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