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银因向客户多收款项被证监会谴责及罚款港币4亿元
简介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因UBS AG(「瑞银」)在长达十年的期间向客户多收款项及存在严重的相关系统性内部监控问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6条对其作出公开谴责及罚款港币4亿元,相等于过往最高纪录。
多收的款项涉及约28,700宗交易,影响约5,000个在香港管理的客户帐户。瑞银同意将多收的款项连同利息全数退回予受影响的客户,总额约为港币2亿元。
背景事实
在买卖后增加差价
于2008年至2015年期间,瑞银财富管理部的客户顾问(「客户顾问」)及客户顾问助理(「助理」)惯常地在执行债券及结构性票据买卖后增加向客户收取的差价。瑞银并无充分而准确地向客户披露成交价及收费。
若实际成交价高于客户发出的限价盘价格,客户顾问和助理便会于执行买卖后在未向客户作出披露或未与客户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增加差价,藉此为瑞银保留该有利的价格差异。
客户顾问和助理甚至有时会向客户误报成交价,篡改发放予获客户授权进行买卖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帐户结单,从而隐瞒瑞银多收款项的情况。
按高于披露的比率收费
于2008年至2017年期间,瑞银向客户收取的费用或差价,一直超出其向客户披露或与客户协定的比率。例如,客户顾问向客户多收高于其《标准费用和佣金手册》所载指定比率的配发费用。就划一收费模式的客户而言,瑞银曾在客户不知情或未经客户同意下就零费用产品收取差价及附加费用。
瑞银没有遵守监管规定
多收款项的不当手法
证监会裁定,瑞银在执行买卖后增加差价,以在客户不知情下获得有利价格差异以及按高于所披露或协定的比率收取费用,即未能遵守(其中包括)以下监管规定:
- 以誠實、公平、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及以維護客戶最佳利益的方式行事;
- 向客戶充分披露所收取的金錢利益及相關重要資料;
- 避免利益衝突及確保客戶得到公平的對待;
- 確保向客戶作出的陳述和提供的資料均属準確及沒有誤導成分;
- 確保所有費用及收費均属公平、合理及具備誠信;
- 基於其所能取得的最佳條款替客戶執行交易指示;及
- 确保就其所提供的服务、所征收的费用和收费的性质及范围而言,客户已获提供充分的资料。
证监会认为,瑞银的客户顾问和助理误报成交价以及偶尔篡改帐户结单,是以不诚实的手法在未向客户作出披露或未与客户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从客户身上获取利益。
此外,证监会认为瑞银未能防止或侦察有关多收款项的不当手法,乃由于下列多项严重的系统性内部监控问题:
- 没有就管限定价、披露、所收取的差价及以最佳价格执行制定足够的政策及程序;
- 没有充足的系统监控,以致客户顾问或助理可以在交易执行后单方面修改向客户收取的差价,以及未能防止及侦察他们在代表客户进行买卖时的不当活动;
- 缺乏有效监督,部门主管无法识别出客户顾问的操守问题及不合乎道德的决定;
- 缺乏职员培训,没有为前线员工就监管规定及其基本责任提供指引(即以最佳条款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及公平对待客户);及
- 第一及第二防线功能(风险部门及法规部门)失效,未能解决客户顾问或助理与其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亦没有识别出与定价及披露手法相关的风险。
该等内部监控缺失显示瑞银违反了《操守准则》及《内部监控指引》,这亦是证监会在决定纪律处分时考虑的其中一项因素。
没有向客户适当披露交易身分
瑞银确认其过往在处理交易身分的做法混乱(即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或主事人行事),而其过去与监管机构进行的沟通并不完整,与客户就其交易身分进行的沟通亦有欠清晰。证监会认为,瑞银对其为客户进行交易的身分缺乏正确认识,令人关注它如何可确保遵守有关法例及监管规定以及妥善地向客户披露正确的资讯。
逾时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尽管瑞银于2014年6月已发现存在不当多收款项的元素,但它于2016年6月才首次向证监会汇报其多收款项的做法,延迟了两年之久,此举违反了《操守准则》第12.5段,当中规定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若发现任何严重违反或不遵守证监会任何规则或规例的情况,须立即向证监会作出汇报。
未能处理有关不当行为
瑞银在陈词中表示,其于发现多收款项行为后曾采取数项系统提升措施,以补救及改善其替客户执行买卖指示的做法。然而,瑞银随后汇报了15宗关于新系统未能处理多项问题(包括多收款项、没有披露准确的身分及其他不合规行为)的事故。在上述情况下,证监会再次质疑瑞银是否有效地以其新系统处理有关多收款项手法,以及瑞银是否有能力改善其内部监控程序,避免过往的缺失再度出现。
证监会除了有上述发现外,亦考虑了以下各项:瑞银曾对超过20名涉事职员采取纪律行动;瑞银曾委任独立检讨机构,以识别根本成因及检讨其补救措施;及瑞银同意全数赔偿受影响的客户,故此最终决定就瑞银多收款项的不当手法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港币4亿元。
要点
上述纪律处分行动提醒《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注册机构向客户收费时应小心谨慎。注册机构须确保接触客户的职员知悉其在为客户进行买卖时的职责,即以诚实、公平和维护客户最佳利益的态度行事,并且不会按高于向客户披露或与客户协定的比率收取差价或费用。如任何机构不幸知悉其内部出现任何上述多收款项的不当手法,须立即向证监会汇报事故及采取行动以有效地补救及解决问题,从而避免违反证监会其他规则及规例。
如有查询,请联络我们的诉讼及调解争议部门: |
E: regcom@onc.hk T: (852) 2810 1212 香港中环康乐广场8号交易广场第三期19楼 |
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
ONC柯伍陈律师事务所发行 © 2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