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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銀國際金融因未有履行保薦人盡職審查職責遭證監會罰款

2018-07-31

背景

建銀國際金融有限公司(「建銀國際金融」)近期就福建東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東亞」)的首次公開發售申請被裁定未有履行其作為福建東亞的獨家保薦人的盡職審查職責。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指建銀國際金融沒有 (i) 對福建東亞進行所有合理的盡職審查;(ii) 進行妥善的客戶盡職審查;及 (iii) 就其盡職審查工作備存妥善的審計線索或書面紀錄。證監會基於建銀國際金融未有履行其職責而對其作出譴責及罰款2,400萬港元。

盡職審查規定

在首次公開招股過程中,保薦人須就上市文件(尤其是招股章程)所須披露的事宜進行盡職審查,這是一項久已確立的原則。實行這規定的主要原因,是該項程序有助確保上市文件所作的聲明和陳述準確。在盡職審查過程中,保薦人須抱持專業的懷疑態度,對不確定的事情作出提問,並就上市文件所披露的事宜持續進行嚴謹評估。

背景資料及建銀國際金融盡職審查工作的漏洞

本案的關鍵問題,是建銀國際金融在核實福建東亞的營業額時沒有獲取充分證據。簡言之,在福建東亞的往績紀錄期間,約90%的營業額是來自其向海外客戶的銷售,並由其海外客戶透過第三方付款安排(「付款安排」)作出支付。建銀國際金融故指示其律師制訂一項核實福建東亞銷售額的盡職審查計劃。

建銀國際金融在進行盡職審查的過程中,沒有完成其律師擬訂的盡職審查計劃。例如,儘管它發現該支付安排存在若干可疑問題,但卻沒有作出進一步查詢;又例如,部分福建東亞客戶倚賴多名第三方付款方向福建東亞付款,但這些第三方付款方亦同時是福建東亞的顧客,而且同時也再倚賴其他第三方付款方向福建東亞付款。此外,儘管建銀國際金融交易小組的一名成員曾經就數份彌償協議上的簽署的合法性表示關注,但建銀國際金融並沒有作出進一步調查。證監會的調查顯示,曾有同一人代表不同客戶在同一份彌償協議上簽署,而其中更有一些是由同一人在同一日於不同國家代表不同客戶簽署。

就對客戶進行的盡職審查工作而言,建銀國際金融沒有取得福建東亞客戶的名單,亦沒有會見任何第三方付款方。雖然建銀國際金融曾經向福建東亞清楚表明他們打算與福建東亞的客戶會面,而只會與少數能夠合理地解釋為何無法出席會面的客戶進行電話訪談,但最後,幾乎有一半客戶都是透過電話進行訪談,而對於這些接受電話訪談的客戶,卻又沒有任何關於它們為何無法出席會面的紀錄。

最後,建銀國際金融並沒有就其盡職審查工作備存妥善的審計線索或書面紀錄,以供作進一步的調查。明顯地,建銀國際金融未有核實接受盡職審查會見或訪談的人士是否具有權限去接受會見或訪談。

證監會的決定

證監會在確定建銀國際金融未有履行身為保薦人的盡職審查職責後,決定對建銀國際金融作出譴責和罰款2,400萬港元。在作出該項決定時,證監會考慮到並無證據顯示建銀國際金融是蓄意或故意違規,而建銀國際金融並沒有就證監會的結論提出爭議,它以往亦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此外,證監會亦考慮到建銀國際金融與保薦人工作有關的政策、程序及常規並沒有明顯的系統性缺失。最後,建銀國際金融確曾嘗試優化其內部監控系統,並曾委聘獨立檢討機構來為其優化工作進行檢討。

總結

就《上市規則》所要求的盡職審查標準而言,本案對保薦人是一個很好的提醒。正如證監會在2018年7月9日的聲明所指出,為了確保所提交的上市申請都是公平及準確,保薦人必須透徹了解上市申請人的業務,並使其本身信納上市文件所提供的資料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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