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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银国际金融因未有履行保荐人尽职审查职责遭证监会罚款

2018-07-31

背景

建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建银国际金融」)近期就福建东亚水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东亚」)的首次公开发售申请被裁定未有履行其作为福建东亚的独家保荐人的尽职审查职责。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指建银国际金融没有 (i) 对福建东亚进行所有合理的尽职审查;(ii) 进行妥善的客户尽职审查;及 (iii) 就其尽职审查工作备存妥善的审计线索或书面纪录。证监会基于建银国际金融未有履行其职责而对其作出谴责及罚款2,400万港元。

尽职审查规定

在首次公开招股过程中,保荐人须就上市文件(尤其是招股章程)所须披露的事宜进行尽职审查,这是一项久已确立的原则。实行这规定的主要原因,是该项程序有助确保上市文件所作的声明和陈述准确。在尽职审查过程中,保荐人须抱持专业的怀疑态度,对不确定的事情作出提问,并就上市文件所披露的事宜持续进行严谨评估。

背景资料及建银国际金融尽职审查工作的漏洞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建银国际金融在核实福建东亚的营业额时没有获取充分证据。简言之,在福建东亚的往绩纪录期间,约90%的营业额是来自其向海外客户的销售,并由其海外客户透过第三方付款安排(「付款安排」)作出支付。建银国际金融故指示其律师制订一项核实福建东亚销售额的尽职审查计划。

建银国际金融在进行尽职审查的过程中,没有完成其律师拟订的尽职审查计划。例如,尽管它发现该支付安排存在若干可疑问题,但却没有作出进一步查询;又例如,部分福建东亚客户倚赖多名第三方付款方向福建东亚付款,但这些第三方付款方亦同时是福建东亚的顾客,而且同时也再倚赖其他第三方付款方向福建东亚付款。此外,尽管建银国际金融交易小组的一名成员曾经就数份弥偿协议上的签署的合法性表示关注,但建银国际金融并没有作出进一步调查。证监会的调查显示,曾有同一人代表不同客户在同一份弥偿协议上签署,而其中更有一些是由同一人在同一日于不同国家代表不同客户签署。

就对客户进行的尽职审查工作而言,建银国际金融没有取得福建东亚客户的名单,亦没有会见任何第三方付款方。虽然建银国际金融曾经向福建东亚清楚表明他们打算与福建东亚的客户会面,而只会与少数能够合理地解释为何无法出席会面的客户进行电话访谈,但最后,几乎有一半客户都是透过电话进行访谈,而对于这些接受电话访谈的客户,却又没有任何关于它们为何无法出席会面的纪录。

最后,建银国际金融并没有就其尽职审查工作备存妥善的审计线索或书面纪录,以供作进一步的调查。明显地,建银国际金融未有核实接受尽职审查会见或访谈的人士是否具有权限去接受会见或访谈。

证监会的决定

证监会在确定建银国际金融未有履行身为保荐人的尽职审查职责后,决定对建银国际金融作出谴责和罚款2,400万港元。在作出该项决定时,证监会考虑到并无证据显示建银国际金融是蓄意或故意违规,而建银国际金融并没有就证监会的结论提出争议,它以往亦并无遭受纪律处分的纪录。此外,证监会亦考虑到建银国际金融与保荐人工作有关的政策、程序及常规并没有明显的系统性缺失。最后,建银国际金融确曾尝试优化其内部监控系统,并曾委聘独立检讨机构来为其优化工作进行检讨。

总结

就《上市规则》所要求的尽职审查标准而言,本案对保荐人是一个很好的提醒。正如证监会在2018年7月9日的声明所指出,为了确保所提交的上市申请都是公平及准确,保荐人必须透彻了解上市申请人的业务,并使其本身信纳上市文件所提供的资料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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