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局監管儲值支付工具以防止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活動
簡介
隨著金融科技及電子支付發展,越來越多創新的支付產品及服務在市場出現。有見及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於2015年推出了新的儲值支付工具監管框架。其後,儲值支付工具有長足的發展,與「傳統」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分庭抗禮。截至2021年第3季末,香港共有6,557萬個活躍的儲值支付工具帳戶,而2021年第3季的儲值支付工具交易總值為732億港元(較前一季上升16.6%),相等於同期信用卡交易[1] 總值大約41.2%。
甚麼是儲值支付工具?儲值支付工具受到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該條例」)規管。根據該條例第2A條,如有以下情況,某工具即屬儲值支付工具:(1) 該工具可用作儲存款額的價值,而該款額是不時存入該工具並根據該工具的規則儲存於該工具的;及 (2) 該工具可根據發行人作出的承諾用作就貨品或服務付款的方法及/或向另一人付款的方法。在香港,典型的儲值支付工具例子包括八達通卡及預繳卡。
金管局根據該條例第54(1A)(b) 條刊發了《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該指引」)。鑒於儲值支付工具在香港日益普及,本文旨在提醒業界關於有效內部監控的重要性,以防止及識別涉及儲值支付工具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由於儲值支付工具的業務性質,大部分儲值支付工具被視為具有較低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因此這一點往往為人忽略;但隨著儲值支付工具業務發展,風險較高的情況可能會出現。
近期金管局對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紀律行動
最近金管局對兩名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採取了紀律行動,分別為全球付技術有限公司(「全球付」)及三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三三金融」),兩家公司均未有制定健全及適當的管控制度,以確保在交易監察及姓名/名稱篩查方面遵守該指引。這是金管局就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未有遵守反洗錢規定而採取的首兩次紀律行動。
交易監察
金管局發現全球付沒有持續監察有關交易:
- 全球付的自動交易監察系統(「全球付系統」)曾發出大量警示,但未獲處理;
- 對於若干類型的交易,全球付設置了一些參數作監察用途。然而,某些參數設置為高於相關的交易限額,令系統不會發出警示,從而不能達到監察目的。此外,參數僅以港元為單位,全球付系統不能將採用其他常用貨幣(例如美元或人民幣)的交易轉換為港元;及
- 於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間,全球付系統的監察範圍相當狹窄,沒有監察增值交易,而且未能顧及某些典型可疑交易模式,例如分散交易、化整為零、掉頭交易等。
同樣地,金管局亦發現三三金融未能符合規定,包括:
- 三三金融的監察系統(「三三系統」)會不時發出報告,但其政策和程序未有就審查該等報告為職員提供充足及適當的指引。因此,即使審查了交易,職員也可能無法識別或確認洗錢或恐怖分子籌集資金活動的跡象;
- 三三金融發現若干交易有可疑,而在作出有關查詢時,客戶顯然無法妥當解釋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但三三金融還是接納了這些表面的解釋;
- 三三金融發出的部分預付卡被用作透過自動櫃員機在境外提取現金,而提款的資金來自第三方。三三金融沒有審查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亦忽視了其內部管控措施(關於不允許第三方存款及不接受公司客戶發出可充值卡)及其內部政策中的相關警示,以及該指引所載的示例;及
- 三三金融就交易向其分銷商或客戶進行的調查所得以及清除警示的理據並未以書面記錄。
姓名/名稱篩查
全球付及三三金融均未有實施有效的姓名/名稱篩查機制,而且在客戶開戶後,當姓名/名稱篩查的數據庫有更新資料時,全球付及三三金融均未有對各自的客戶進行姓名/名稱篩查。
因此,金管局對全球付及三三金融作出譴責,並分別罰款1,000,000港元及875,000港元。
該指引
在全球付及三三金融的案件中,金管局發現,上述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未有遵守該指引中關於客戶盡職審查、持續監察及打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制裁及武器擴散資金籌集的規定,尤其是第5.1及6.16段。
該指引第5.1段
該指引第5.1段訂明,持續監察是有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制度不可或缺的元素,而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從兩方面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i) 持續盡職審查,主要是透過不時覆核客戶資料,以確保該等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的;及 (ii) 交易監察(全球付及三三金融均未能遵守的範疇),主要是透過適當地審查交易,以確保交易與客戶的性質相符,以及識別複雜及異乎尋常的交易,從而審查該等交易並妥為記錄審查結果。
在監察交易方面,應注意以下重點:
- 設立及維持適當的系統及程序以監察交易是十分重要的。交易監察系統及程序的設計應顧及持牌人業務的規模及複雜程度,以及持牌人的產品及服務性質等因素。
- 在設計交易監察系統時,應顧及交易的特性,例如交易的性質及類別。
- 應就可疑交易採取適當措施(包括審查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及作出適當查詢)。
- 審查的發現及結果、向客戶作出的查詢以及其後作出任何決定的理由,應以書面方式記錄在案。有關紀錄應亦提供給金管局、其他主管當局及核數師。
該指引第6.16段
該指引第6.16段訂明,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實施有效的篩查機制[2],以避免與任何懷疑恐怖分子及可能的被指定人士建立業務關係或進行交易。
在篩查機制方面,應注意以下重點:
- 應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根據 (a) 在與客戶建立關係當時的數據庫,及 (b) 數據庫內所有新增及任何更新的指定人士,對客戶及任何實益擁有人進行篩查。
- 在執行跨境電傳轉帳前,根據當時的數據庫對所有有關各方進行篩查。
總結
這是金管局就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未有遵守反洗錢規定而採取的首兩次紀律行動。金管局向所有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發出強烈訊息,表明他們亦須遵守與銀行相同的反洗錢規定。此外,儘管如文首所述,大部分儲值支付工具可被視為具有較低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但必須注意的是,隨著持牌人的業務模型發展及規模擴大,風險較高的情況可能會出現。金管局在三三金融案件的其中一項調查結果清楚顯示,當第三方在海外存入資金並透過自動櫃員機提取現金,確實出現較高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
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政策、程序及內部監控應與該指引及持牌人不斷發展的業務一致,從而有效地識別潛在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並符合最新的反洗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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