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局监管储值支付工具以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
简介
随着金融科技及电子支付发展,越来越多创新的支付产品及服务在市场出现。有见及此,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于2015年推出了新的储值支付工具监管框架。其后,储值支付工具有长足的发展,与「传统」支付方式(包括信用卡)分庭抗礼。截至2021年第3季末,香港共有6,557万个活跃的储值支付工具账户,而2021年第3季的储值支付工具交易总值为732亿港元(较前一季上升16.6%),相等于同期信用卡交易[1] 总值大约41.2%。
甚么是储值支付工具?储值支付工具受到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该条例」)规管。根据该条例第2A条,如有以下情况,某工具即属储值支付工具:(1) 该工具可用作储存款额的价值,而该款额是不时存入该工具并根据该工具的规则储存于该工具的;及 (2) 该工具可根据发行人作出的承诺用作就货品或服务付款的方法及/或向另一人付款的方法。在香港,典型的储值支付工具例子包括八达通卡及预缴卡。
金管局根据该条例第54(1A)(b) 条刊发了《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该指引」)。鉴于储值支付工具在香港日益普及,本文旨在提醒业界关于有效内部监控的重要性,以防止及识别涉及储值支付工具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由于储值支付工具的业务性质,大部分储值支付工具被视为具有较低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因此这一点往往为人忽略;但随着储值支付工具业务发展,风险较高的情况可能会出现。
近期金管局对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纪律行动
最近金管局对两名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采取了纪律行动,分别为全球付技术有限公司(「全球付」)及三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三三金融」),两家公司均未有制定健全及适当的管控制度,以确保在交易监察及姓名/名称筛查方面遵守该指引。这是金管局就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未有遵守反洗钱规定而采取的首两次纪律行动。
交易监察
金管局发现全球付没有持续监察有关交易:
- 全球付的自动交易监察系统(「全球付系统」)曾发出大量警示,但未获处理;
- 对于若干类型的交易,全球付设置了一些参数作监察用途。然而,某些参数设置为高于相关的交易限额,令系统不会发出警示,从而不能达到监察目的。此外,参数仅以港元为单位,全球付系统不能将采用其他常用货币(例如美元或人民币)的交易转换为港元;及
- 于2016年11月至2019年5月期间,全球付系统的监察范围相当狭窄,没有监察增值交易,而且未能顾及某些典型可疑交易模式,例如分散交易、化整为零、掉头交易等。
同样地,金管局亦发现三三金融未能符合规定,包括:
- 三三金融的监察系统(「三三系统」)会不时发出报告,但其政策和程序未有就审查该等报告为职员提供充足及适当的指引。因此,即使审查了交易,职员也可能无法识别或确认洗钱或恐怖分子筹集资金活动的迹象;
- 三三金融发现若干交易有可疑,而在作出有关查询时,客户显然无法妥当解释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但三三金融还是接纳了这些表面的解释;
- 三三金融发出的部分预付卡被用作透过自动柜员机在境外提取现金,而提款的资金来自第三方。三三金融没有审查这些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亦忽视了其内部管控措施(关于不允许第三方存款及不接受公司客户发出可充值卡)及其内部政策中的相关警示,以及该指引所载的示例;及
- 三三金融就交易向其分销商或客户进行的调查所得以及清除警示的理据并未以书面记录。
姓名/名称筛查
全球付及三三金融均未有实施有效的姓名/名称筛查机制,而且在客户开户后,当姓名/名称筛查的数据库有更新数据时,全球付及三三金融均未有对各自的客户进行姓名/名称筛查。
因此,金管局对全球付及三三金融作出谴责,并分别罚款1,000,000港元及875,000港元。
该指引
在全球付及三三金融的案件中,金管局发现,上述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未有遵守该指引中关于客户尽职审查、持续监察及打击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金融制裁及武器扩散资金筹集的规定,尤其是第5.1及6.16段。
该指引第5.1段
该指引第5.1段订明,持续监察是有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不可或缺的元素,而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从两方面持续监察与客户的业务关系:(i) 持续尽职审查,主要是透过不时复核客户数据,以确保该等资料反映现况及仍属相关的;及 (ii) 交易监察(全球付及三三金融均未能遵守的范畴),主要是透过适当地审查交易,以确保交易与客户的性质相符,以及识别复杂及异乎寻常的交易,从而审查该等交易并妥为记录审查结果。
在监察交易方面,应注意以下重点:
- 设立及维持适当的系统及程序以监察交易是十分重要的。交易监察系统及程序的设计应顾及持牌人业务的规模及复杂程度,以及持牌人的产品及服务性质等因素。
- 在设计交易监察系统时,应顾及交易的特性,例如交易的性质及类别。
- 应就可疑交易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审查交易的背景及目的,及作出适当查询)。
- 审查的发现及结果、向客户作出的查询以及其后作出任何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方式记录在案。有关纪录应亦提供给金管局、其他主管当局及核数师。
该指引第6.16段
该指引第6.16段订明,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实施有效的筛查机制[2],以避免与任何怀疑恐怖分子及可能的被指定人士建立业务关系或进行交易。
在筛查机制方面,应注意以下重点:
- 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根据 (a) 在与客户建立关系当时的数据库,及 (b) 数据库内所有新增及任何更新的指定人士,对客户及任何实益拥有人进行筛查。
- 在执行跨境电传转账前,根据当时的数据库对所有有关各方进行筛查。
总结
这是金管局就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未有遵守反洗钱规定而采取的首两次纪律行动。金管局向所有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发出强烈讯息,表明他们亦须遵守与银行相同的反洗钱规定。此外,尽管如文首所述,大部分储值支付工具可被视为具有较低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但必须注意的是,随着持牌人的业务模型发展及规模扩大,风险较高的情况可能会出现。金管局在三三金融案件的其中一项调查结果清楚显示,当第三方在海外存入资金并透过自动柜员机提取现金,确实出现较高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政策、程序及内部监控应与该指引及持牌人不断发展的业务一致,从而有效地识别潜在的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并符合最新的反洗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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