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冠狀病毒病大流行期間刊發業績公告及召開股東周年大會
簡介
隨著中國內地及香港爆發新一輪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香港的上市發行人再次關注及時刊發業績公告及召開股東大會的規定。鑒於香港政府收緊社交距離措施,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更新了「有關在嚴重新型傳染性病原體呼吸系統病的旅遊限制下刊發業績公告的聯合聲明及召開股東大會的常問問題」(「更新常問問題」)。
若上市發行人只可根據未經審計的管理賬目刊發業績公告,會否被要求暫停交易?
在更新常問問題中,聯交所維持其做法,即一般不會僅因為於12月31日會計年結的上市發行人未能於3月31日前提供經審核業績公告而暫停該上市發行人的證券交易。根據證監會及聯交所於2020年3月16日刊發的「有關在COVID-19大流行下刊發業績公告的聯合聲明的進一步指引」,上市發行人應在其未經審核的業績公告中披露以下資料,包括:
- 關鍵財務數據,例如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及股東權益變動;
- 對年度財務狀況和表現進行敘述性討論,包括已發生的任何重大事項和重大交易的影響,以補充其提供的財務數據;及
- 說明旅遊和其他限制怎樣及為何影響了其按時匯報的能力。
此外,上市發行人應說明該等業績並未經與核數師議定,解釋為何未有取得核數師的同意,提供預期將會與核數師議定業績的日期,並說明業績是否經與審核委員會議定,以及如果未經議定,則提供與審核委員會的分歧的詳細資料。
然而,上市發行人及其董事應時刻勤勉合理地編製賬目及盡可能披露現有的資料。上市發行人亦須根據《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2.13(2) 條,確保業績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且沒有誤導或欺詐成份。
其後,在核數師議定了業績公告中未經審核的業績後,上市發行人應刊發進一步公告;若有關業績未能獲核數師議定,上市發行人應刊發經修訂業績公告並解釋所作調整。
上市發行人可否召開現場股東周年大會?
根據《上市規則》,上市發行人須於會計年度或會計參考期間結束後六個月內在股東周年大會上向其股東提交財務報表。
在更新常問問題中,聯交所表示可能會根據個別情況豁免《上市規則》的規定,並允許上市發行人延遲召開股東周年大會,前提是該豁免不會導致違反上市發行人本身的章程或其註冊成立所在轄區的法律。
就股東大會形式的規定而言,上市發行人須遵守其註冊成立所在轄區的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規定。雖然《上市規則》對股東大會的舉行形式並無特別規定,但聯交所的《有關股東大會的指引》規定,股東大會應選擇在方便大多數股東能夠出席的地點和時間舉行,而上市發行人應考慮採用相關資訊科技來盡量提高股東參與股東大會的機會。
另一方面,上市發行人亦應注意香港法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及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聚集)規例》(第599G章」)下有關在香港召開股東大會的限制。目前,根據第599F章,在香港舉行的現場股東大會屬「指明活動」禁止,於2022年3月24日至2022年4月6日的14日期間進行。如需於上述期間在香港召開股東周年大會,上市發行人應考慮採用電子方式。就此而言,上市發行人應確保以電子方式召開的股東周年大會不會剝奪股東的出席權利。上市發行人以電子方式召開的股東周年大會仍須讓股東及所有參與大會的人士可同時及即時互相溝通,並允許股東向上市發行人的董事及核數師提問。
總結
上市發行人應留意在未經審核業績公告中所須披露的資料及就核數師意見刊發後續公告。隨著疫情迅速變化,上市發行人應注意在香港召開股東周年大會的限制可能會在短期內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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