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出資者的身分最早會於何時披露?
簡介
在香港,清盤人最常遇到的難題是欠缺資金,資金不足可令清盤人即使有充分的訴訟因由亦無法提出訴訟。不過,清盤人可與第三方訂立出資安排,以進行追索。法院通常不會頒令披露出資協議,因為假如披露了清盤人獲提供的資金,被告人便有機會評估在結案之前能透過非正審程序蠶食清盤人可動用的資金,從而阻礙出資協議的目的(Re Kingsheath Club
of Clubs Ltd [2003] FCA 1034)。
然而,在最近一宗英國案件Re Hellas
Telecommunications (Luxembourg) [2017]
EWHC 3465 (Ch) 中,英國法院命令早在申請訟費保證金階段便披露出資者身分。本文將討論此案例及其對香港的潛在影響。
背景
申請人(Hellas Communications (Luxembourg) 的清盤人提起的訴訟中的被告人)申請頒令披露出資者身分,以便決定是否申請訟費保證金。申請人倚賴英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25.14(2)(b) 條,該條文規定,英國法院可向為取得申索人在訴訟中追討的任何部分款項或財產而資助或同意資助申索人訟費的出資者頒令,要求該出資者支付訟費保證金。
判決
英國法院參考Wall v 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2017] 4 WLR 2 一案,裁定英國法院擁有固有或隱含權力,從而體現《民事訴訟程序規則》第 25.14 條授予訟費保證金,頒令披露第三方出資者的身分。即使英國法院先前尚未向訴訟任何一方作出訟費令,仍然擁有此權力。英國法院認為,只要訟費保證金申請有合理理據,並且有真正成功的機會,而非投機或憑空想像,那麼如果因為不披露答辯人身分而剝奪申請人的申請機會,將造成嚴重不公。
基於所有證據,英國法院認為,清盤人須倚賴第三方出資者(包括但不限於清盤公司的債權人)以進行訴訟。此外,英國法院認為,訟費保證金申請是適當而且有真實的成功機會,並非投機或憑空想像的申請,亦非出於不適當的謀略理由。因此,英國法院願意頒令披露出資者的身分及出資條款。在決定披露的條件時,英國法院裁定,法院在行使其固有或隱含權力時,所作出的披露令可以並應該盡量保護出資者身分及出資安排條款的保密性的合法權益。因此,英國法院頒令只向指定人士披露資料,並要求他們承諾不會把資料披露給任何第三方,及不會用於決定是否申請訟費保證金以外的用途。
對香港的影響
在香港,訟費保證金申請受《高等法院規則》(香港法例第 4A 章)第 23 號命令及《公司條例》(香港法例第 622 章)第 905 條管限。第 23 號命令及第 905 條均沒有關於頒令披露訴訟出資者身分及/或出資安排條款的明文規定。
如前文所述,出資者身分及出資協議條款一般屬出資者與受資助方之間的私人保密資料,香港法院通常不會在法律程序中頒令要求一方向另一方披露出資協議。例如,在Moulin Global
Eyecare Holdings Limited (In Liquidation) v Olivia Lee Sin Mei [2013] 3 HKLRD 72 一案中,上訴法庭便維持原審法官裁決,拒絕向原告人披露被告人的保單,其中一個理由是向原告人作出披露將會使原告人「在主訴訟中獲得意外收穫及明顯優勢」。上訴法庭亦特別同意原審法官所指,在和解談判等情況下及一般在訴訟過程中,披露該等資料顯然會對被告人不利。然而,雖然清盤人擔心披露出資資料會讓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不公平的優勢,這一點無疑是相關的考慮因素,但法院最終仍要平衡各方當事人的權利及司法工作的妥善執行(Enrich Future Ltd v
Deloitte Touche Tohmatsu [2016] 3 HKLRD 827)。
按理說,英國法院在Re Hellas Communications (Luxembourg) 一案中的立場與香港法院的立場似乎不一致,因為香港法院似乎不僅在某個命令申請上,而是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會考慮給予較多比重予訴訟各方的相對利弊。然而,我們不能完全排除香港法院有可能會跟隨
Re Hellas Communications (Luxembourg) 案例,在訟費保證金申請中頒令披露出資資料。正如我們在2017 年 9
月通訊提到,香港法院在Penta Investment Adviser Limited v Allied
Weli Development Limited [2017] HKEC 1475一案中作出訟費命令時便頒令披露出資者身分。這意味著如果香港法院採納英國法院在
Re Hellas Communications
(Luxembourg) 一案的做法,出資者的身分可能會在訴訟的更早階段披露。
總結
訟費保證金一般被視為被告人的武器,尤其是在訴訟初期(關於清盤案中訟費保證金的詳細討論,請參閱本所2017 年 8 月通訊)。香港法院會否跟隨和會在多大程度上跟隨英國法院在Re Hellas Communications (Luxembourg) 一案中的做法,目前尚未知。假如跟隨的話,這項武器的威力將會更加強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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