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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者在香港的權利:上訴法院推翻公務員同性伴侶福利

2018-06-30

簡介

20176月的通訊中,我們談及在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Another HCAL 258/2015這宗司法覆核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原訟庭」)裁定公務員的同性配偶應與公務員的異性配偶享有相同的配偶福利,否則有關待遇的差異至少會構成間接的性取向歧視

雖然這宗重要案例是香港的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者平權的重大突破,但過去一年爭議並未停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上訴庭」)於2017121112日聽取了政府一方的上訴(案件編號 [2018] HKCA 318CACV 126/2017),並於201861日宣判,推翻了原訟庭的裁決。


原訟庭的裁決

任職高級入境事務主任的梁鎮罡先生在為其同性配偶申請配偶福利時,被公務員事務局拒絕接納其同性配偶為其丈夫。梁先生於2015年年底向原訟庭提出司法覆核,質疑局方的決定。原訟庭覆核的項政府決定如下

  1. 梁先生是否應享有政府給予其他異性婚姻公務員配偶的同樣福利及津貼(「福利決定)?
  2. 梁先生的同性婚姻是否《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 112 章)所指的「婚姻」(「稅務決定」)?

關於福利決定,原訟庭認為,政府基於梁先生的性取向而對其配偶可享的福利作出差別對待是缺乏理據的,故裁定福利決定構成對梁先生的不合法歧視。

至於稅務決定,原訟庭認為,《稅務條例》界定「婚姻」為一「男」與一「女」的關係,但梁先生質疑的並非香港的婚姻法律或憲制秩序,因此原訟庭認為,若把《稅務條例》中的「婚姻」解釋為包括同性婚姻,將與違反此詞在香港法例中的涵義。


上訴庭的裁決

上訴時,政府一方陳詞指,作出福利決定及稅務決定的理據,是要保障及不削弱目前婚姻制度在香港的地位梁先生對這一點並無爭議。雖然上訴庭認同配偶福利及合併評稅問題牽涉到政府的財政考慮,但在可能違反人權(例如對性取向不同人士的待遇)的情況下,有關政策必須受到最嚴格的審視。至於司法機構應作出何等程度的審視,上訴庭裁定,法院只會作出「不超過所需程度」的審視;換言之,政府為達致上述合法目的而採取的手段不應超過所需的程度。

在裁決中,上訴庭明確指出,香港法律(包括《基本法》)只承認異性婚姻,而目前普遍社會道德標準仍然只接受異性婚姻為唯一可接受的婚姻形式,因此法院裁定,在作出評估時,應給予「保障婚姻制度」的重大公眾利益很大的比重。對於強烈反對同性婚姻的人士,上訴庭認同他們的憂慮是真實和實質的,因為假如容許同性配偶獲得異性配偶所享有的福利,便會削弱「婚姻」的特殊地位,並且會「違犯、挑戰、質疑、混淆或細微地改變」婚姻的觀念和理解。因此上訴庭認為,不能只將反對者視為不理性或純屬歧視而忽視他們的異議。

此外,上訴庭認為,儘管梁先生因無法享有配偶福利及選擇合併評稅而感到不公,但為了平衡保護婚姻制度地位這項重大公眾利益,亦屬合理。因此,上訴庭駁回梁先生就福利決定及稅務決定提出的司法覆核,裁定政府一方上訴得直,僅向公務員的異性配偶(而非同性配偶)提供配偶福利及選擇合併評稅的權利,是為了保障香港社會目前接受的婚姻制度的「不超過所需程度」的手段。


要點

雖然暫時梁先生仍未決定會否上訴至終審法院,但這宗司法覆核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仍然極具爭議性,引起香港社會對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者平權問題的激烈爭論。我們將繼續密切留意有關議題,如相關法律再有任何變更,我們將再撰文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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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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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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