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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者在香港的權利:談近期一宗重要案件及其影響

2017-06-30

簡介

性取向歧視無疑是一個極受爭議的議題。目前,香港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過往亦有多宗關於性取向歧視的司法覆核以失敗告終,因為《婚姻條例香港法例181章)第40條規定,婚姻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故此同性婚姻不獲承認。不過,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Another HCAL 258/2015一案中,情況則並非如此。在本案中,高等法院裁定,如公務員根據外國法律合法地與同性結婚,其同性配偶可享有公務員配偶的配偶福利,而公務員事務局拒絕公務員的同性配偶享有配偶福利構成不合法的性取向歧視。高等法院的判決被視為爭取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跨性別者(「LGBT」)權益人士及支持者的一次重大勝利。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Another

背景

本案是一宗司法覆核案件,申請人梁鎮罡先生是一名高級入境事務主任,他於2014418日與同性伴侶Adams先生在紐西蘭合法結婚梁先生向公務員事務局申請 (1) 香港政府提供予公務員配偶的配偶福利,及 (2) Adams先生以夫婦合併評稅。公務員事務局告知梁先生,根據有關政府規例,梁先生與Adams先生的婚姻「不符合婚姻定義」,因此拒絕了梁先生的申請。

儘管梁先生向公務員事務局、平等機會委員會及申訴專員公署力陳情況,但他與伴侶仍被拒享有有關福利。20151225日,梁先生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提出多項理據質疑公務員事務局的兩項決定,理據之一是拒絕給予有關福利構成對他的性取向歧視。


高等法院的裁決

爭論點

在司法覆核中,高等法院需處理以下兩個主要爭論點:

  1. 梁先生是否應享有政府給予其他異性婚姻公務員「配偶」的同樣福利及津貼(「福利問題」)?
  2. 梁先生與Adams先生的同性婚姻是否《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所指的「婚姻」(「稅務問題」)?

福利問題

代表梁先生的資深大律師陳詞指,公務員事務局拒絕確認梁先生的同性伴侶享有配偶福利是不合法的歧視行為,違反了《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人權法案》第1(1) 條「人人得享受 [《香港人權法案》] 所確認之權利,無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其他主張……」及第22條「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應受法律平等保護,無所歧視……」賦予他的平等權利。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認為,公務員事務局在福利問題上的決定本質上並非歧視,即使是歧視,但為免香港人一般理解的「破壞婚姻制度的完整性」,亦屬理據充分及必要的。

法院不接納政府代表律師的論點,裁定對梁先生的配偶可享的福利作出差別對待,至少是間接歧視他性取向的行為,因此是毫無理據的。周家明法官表示,政府間接承認海外同性婚姻本身並無任何不當或不應允許。此外,周法官還表示,他看不到何以拒絕給予梁先生、其配偶及所有其他同性伴侶福利會有助於保護傳統婚姻制度。因此,周法官裁定梁先生對公務員事務局的司法覆核申請勝訴。

稅務問題

關於稅務問題,法院駁回梁先生對稅務局的司法覆核申請,因為《稅務條例》明確界定「婚姻」是一「男」與一「女」的關係,而梁先生質疑的並非香港的婚姻法律或憲制秩序。因此法院裁定,若把《稅務條例》中的「婚姻」解釋為包括同性婚姻,將與此詞在香港法例中的涵義不一致。

法院進一步指出,無論如何,稅務局局長拒絕梁先生與其配偶以夫婦合併評稅,對兩人沒有造成亦不會造成任何損害,因為合併評稅對於梁先生及其伴侶的稅務負擔總額沒有任何影響。因此,局長拒絕梁先生與Adams先生以夫婦合併評稅並沒有影響他們的平等權利。


總結

本案被部分人權份子視為法院對香港同性戀社群罕有的承認,標誌著香港法院在法律上及態度上對同性婚姻的一個有趣轉變。鑒於這項裁決對公務員事務規例的施行可能造成影響,周法官在判詞中作出指引,任何按照本案判決作出的命令在201791日或之後才生效,以使各方就如何落實判決達成一致。

雖然從表面上看,本案只影響到公務員的同性配偶享有福利的權利,但香港的私人或公營機構日後都可能會出現更多涉及LGBT權利的訴訟及爭議。受影響人士應密切注意此方面的進一步發展及變化,以確保遵守法律。我們亦會繼續留意和探討相關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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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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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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