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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跨性别者在香港的权利:上诉法院推翻公务员同性伴侣福利

2018-06-30

简介

20176月的通讯中,我们谈及在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Another HCAL 258/2015这宗司法复核案中,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原讼庭」)裁定公务员的同性配偶应与公务员的异性配偶享有相同的配偶福利,否则有关待遇的差异至少会构成间接的性取向歧视。

虽然这宗重要案例是香港的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跨性别者平权的重大突破,但过去一年争议并未停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上诉庭」)于2017121112日听取了政府一方的上诉(案件编号 [2018] HKCA 318CACV 126/2017),并于201861日宣判,推翻了原讼庭的裁决。


原讼庭的裁决

任职高级入境事务主任的梁镇罡先生在为其同性配偶申请配偶福利时,被公务员事务局拒绝接纳其同性配偶为其丈夫。梁先生于2015年年底向原讼庭提出司法复核,质疑局方的决定。原讼庭需复核的两项政府决定如下:

  1. 梁先生是否应享有政府给予其他异性婚姻公务员配偶的同样福利及津贴(「福利决定」)?
  2. 梁先生的同性婚姻是否《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 112 章)所指的「婚姻」(「税务决定」)?

关于福利决定,原讼庭认为,政府基于梁先生的性取向而对其配偶可享的福利作出差别对待是缺乏理据的,故裁定福利决定构成对梁先生的不合法歧视。

至于税务决定,原讼庭认为,《税务条例》界定「婚姻」为一「男」与一「女」的关系,但梁先生质疑的并非香港的婚姻法律或宪制秩序,因此原讼庭认为,若把《税务条例》中的「婚姻」解释为包括同性婚姻,将与违反此词在香港法例中的涵义。

 

上诉庭的裁决

上诉时,政府一方陈词指,作出福利决定及税务决定的理据,是要保障及不削弱目前婚姻制度在香港的地位。梁先生对这一点并无争议。虽然上诉庭认同配偶福利及合并评税问题牵涉到政府的财政考虑,但在可能违反人权(例如对性取向不同人士的待遇)的情况下,有关政策必须受到最严格的审视。至于司法机构应作出何等程度的审视,上诉庭裁定,法院只会作出「不超过所需程度」的审视;换言之,政府为达致上述合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不应超过所需的程度。

在裁决中,上诉庭明确指出,香港法律(包括《基本法》)只承认异性婚姻,而目前普遍社会道德标准仍然只接受异性婚姻为唯一可接受的婚姻形式,因此法院裁定,在作出评估时,应给予「保障婚姻制度」的重大公众利益很大的比重。对于强烈反对同性婚姻的人士,上诉庭认同他们的忧虑是真实和实质的,因为假如容许同性配偶获得异性配偶所享有的福利,便会削弱「婚姻」的特殊地位,并且会「违犯、挑战、质疑、混淆或细微地改变」婚姻的观念和理解。因此上诉庭认为,不能只将反对者视为不理性或纯属歧视而忽视他们的异议。

此外,上诉庭认为,尽管梁先生因无法享有配偶福利及选择合并评税而感到不公,但为了平衡保护婚姻制度地位这项重大公众利益,亦属合理。因此,上诉庭驳回梁先生就福利决定及税务决定提出的司法复核,裁定政府一方上诉得直,仅向公务员的异性配偶(而非同性配偶)提供配偶福利及选择合并评税的权利,是为了保障香港社会目前接受的婚姻制度的「不超过所需程度」的手段。


要点

虽然暂时梁先生仍未决定会否上诉至终审法院,但这宗司法复核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仍然极具争议性,引起香港社会对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跨性别者平权问题的激烈争论。我们将继续密切留意有关议题,如相关法律再有任何变更,我们将再撰文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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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及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构成任何个别个案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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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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