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若監管機構突擊上門搜查,應如何應對?

2017-01-31

簡介

假如有人清早持有搜查令來到你的住所或辦事處,要求入內搜查,你會怎樣做?廉政公署(「廉署」)、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及競爭事務委員會(「競委會」)擁有進入處所搜查的權力,如果搜查部門有合理理由相信或懷疑某公司或個人違反了特定法例,例如《防止賄賂條例》(香港法例第20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競爭條例》(香港法例第619章),該公司或個人便可能被「突擊搜查」。

最近,證監會發出了一份公告,通知業界一些關於反洗黑錢的問題。在公告中,證監會表示在巡查持牌人及進行反洗黑錢調查時,發現以下問題:

  • 未有查核存入客戶帳戶的現金和第三方存款;
  • 未能有效監察客戶帳戶的交易;
  • 未有採取足夠措施,以持續監察與洗黑錢風險較高的客戶的業務關係;
  • 未有作出足夠查問,以評估潛在的可疑交易,從而確定是否需要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匯報,而評估結果亦欠缺文件紀錄;及
  • 未有監察及監督反洗黑錢及防止恐怖分子集資政策和程序的持續實施情況。

因此,證監會明確表明,預期會對一些獲證監會發牌的經紀人採取執法程序。隨著各界日漸關注反洗黑錢的問題,加上近期《競爭條例》實施,預計當局將會進行更多突擊檢查,為調查工作搜集證據。

何謂突擊搜查?常見的指控是甚麼?

突擊搜查是在無公布、無預告的情況下搜查處所(例如辦事處、私人住所或貨倉),英文稱為dawn raid,因為搜查部門往往在早上進行搜查(例如上午9時或之前)。一般來說,廉署、證監會及競委會需要取得搜查令,才可進行突擊搜查。

以下是一些可能導致突擊搜查的常見指控:

  • 貪污、非法回佣及秘密佣金(由廉署調查);
  • 欺詐或串謀欺詐(由廉署調查);
  • 洗黑錢(由廉署調查);
  • 內幕交易及市場行為失當(由證監會調查);及
  • 合謀定價及圍標(由競委會調查)。

概述主要調查權力

我們需了解搜查部門的調查權力,以確保搜查以妥當的方式進行,和確保被調查的公司或個人履行其法律責任,而且他們的法律權利充分受到尊重。

廉署

廉政專員有責任代表香港行政長官接受及處理涉及貪污行為的投訴,並在其認為切實可行的情況下進行調查。《廉政公署條例》(香港法例第204章)授權廉署人員進行查問或訊問。

此外,《防止賄賂條例》亦賦予廉署廣泛權力,在廉署認為有合理理由相信 (i) 任何人可能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下的罪行,而 (ii) 任何帳目、簿冊或文件很可能與該罪行的調查有關,則可強制取得資料。

就《廉政公署條例》第10條下的逮捕權力而言,如廉署有理由懷疑任何人觸犯了《廉政公署條例》、《防止賄賂條例》或《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則可無須手令而逮捕該人。

證監會

如證監會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可能已觸犯有關條文下的罪行,或該人可能曾參與虧空、欺詐、不當行為或其他涉及金融產品及活動而受《證券及期貨條例》規管的失當行為,證監會可書面指示其一名或多名僱員,或在財政司司長同意下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以調查事件。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83條,證監會亦可發出書面通知,要求被調查的人士或證監會相信為持有任何相關紀錄、文件或資料的人士,在調查人員指明的時間和地點出席會面,以回答任何關於調查事件的問題。

競委會

競委會如有合理因由懷疑違反競爭規則的情況已經、正在或將會發生,則可進行調查。競委會有權根據《競爭條例》發出通知,要求任何人士向競委會提供文件、資料及/或作證。

此外,競委會可以向原訟法庭法官申索搜查令,以進入任何處所搜查可能與競委會的調查有關的文件。

應付突擊搜查的實用提示

假如搜查部門持有搜查令突擊上門搜查,你應在調查過程中保持鎮定、有禮和合作。以下是一些應付搜查的實用提示。

要求律師在場

搜查部門來到時,你可以聯絡你的律師到場監察搜查過程,最好安排法律代表(例如公司內部律師或外聘律師)在搜查期間在場。然而,廉署、證監會及競委會沒有法定責任等待你的律師到場後才開始搜查。假如搜查人員在你的法律代表到達前已開始搜查,你可以細閱搜查令的條款,以確保對方妥當地進行搜查。

應注意的是,競委會於2015年7月27日發出了一份《調查指引》,當中明確訂明,如有關各方要求搜查期間有其法律顧問在場,而其內部律師不在該處所內,競委會人員將等候一段合理的時間,待其外聘的法律顧問抵達該處所。在此期間,競委會人員可採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防證據被干擾,如指示處所內的僱員和其他人從其工作區離開、要求將電腦/資訊系統或電郵戶口封鎖、禁止有關人士與外界通訊,以及封鎖辦公室及/或文件櫃(《指引》第5.31段)。

享有法律保密權的文件

在調查期間,被調查者必須辨別哪些文件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以免意外地向調查人員披露。這一點也許不容易做到,而搜查部門亦沒有責任提醒疑犯/證人注意哪些文件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因此,公司內部律師或外聘律師最好在搜查期間一直在場。

根據《基本法》第35條,香港居民有權得到秘密法律諮詢。簡言之,這個權利分為訴訟保密權和法律意見保密權:

  • 訴訟保密權:保護完全或主要為了實際或預期的訴訟而產生的文件及通訊不被披露;及
  • 法律意見保密權:保護律師(包括公司內部律師)以專業身分與客戶就提供或徵詢法律意見而保密作出的文件及進行的通訊。

實際上,要即時確定被搜查部門帶走的文件是否含有法律保密權文件,並不容易。此外,搜查部門很多時會從處所帶走他們相信含有與搜查令所涉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手提電腦甚至手提電話。如果對於被帶走文件的性質有爭議,則應向搜查部門提出反對,搜查部門會把受爭議的文件放入密封容器,等候法院定奪。

疑犯/證人可保持緘默嗎?

假如搜查部門在搜查期間欲提出與調查有關的問題,在你的法律代表到場之前,你和你的職員最好保持緘默。在突擊搜查後,搜查部門可能會安排與調查事件有關的人士會面。任何人(例如被調查公司的僱員)如收到證監會或競委會發出的回答問題通知書,則必須回答有關問題,並不享有緘默權。

然而,在廉署安排的會面中,被接見人士一般可行使緘默權,只回答:「本人行使緘默權,本人無話可說。」

總結

辦事處或住所被突擊搜查是令人十分難堪的事,因此應盡早聯絡公司內部律師或外聘律師,而在整個突擊搜查和其後的會面過程中,最好亦有律師陪同。公司亦應制定方案和政策,讓員工在遇到突擊搜查的情況下知道如何應對。

(本文初刊於香港特許秘書公會會刊CSj(http://csj.hkics.org.hk)1月號,由Ninehills Media Ltd出版。)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訴訟及調解爭議部門:

E: regcom@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陳寳文
陳寳文
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甄灼寧
甄灼寧
主管合夥人
衞紹宗
衞紹宗
合夥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陳寳文
陳寳文
合夥人
龔海欣
龔海欣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