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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监管机构突击上门搜查,应如何应对?

2017-01-31

简介

假如有人清早持有搜查令来到你的住所或办事处,要求入内搜查,你会怎样做?廉政公署(「廉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拥有进入处所搜查的权力,如果搜查部门有合理理由相信或怀疑某公司或个人违反了特定法例,例如《防止贿赂条例》(香港法例第20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及《竞争条例》(香港法例第619章),该公司或个人便可能被「突击搜查」。

最近,证监会发出了一份公告,通知业界一些关于反洗黑钱的问题。在公告中,证监会表示在巡查持牌人及进行反洗黑钱调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 未有查核存入客户帐户的现金和第三方存款;
  • 未能有效监察客户帐户的交易;
  • 未有采取足够措施,以持续监察与洗黑钱风险较高的客户的业务关系;
  • 未有作出足够查问,以评估潜在的可疑交易,从而确定是否需要向联合财富情报组汇报,而评估结果亦欠缺文件纪录;及
  • 未有监察及监督反洗黑钱及防止恐怖分子集资政策和程序的持续实施情况。

因此,证监会明确表明,预期会对一些获证监会发牌的经纪人采取执法程序。随着各界日渐关注反洗黑钱的问题,加上近期《竞争条例》实施,预计当局将会进行更多突击检查,为调查工作搜集证据。

何谓突击搜查?常见的指控是甚么?

突击搜查是在无公布、无预告的情况下搜查处所(例如办事处、私人住所或货仓),英文称为dawn raid,因为搜查部门往往在早上进行搜查(例如上午9时或之前)。一般来说,廉署、证监会及竞委会需要取得搜查令,才可进行突击搜查。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突击搜查的常见指控:

  • 贪污、非法回佣及秘密佣金(由廉署调查);
  • 欺诈或串谋欺诈(由廉署调查);
  • 洗黑钱(由廉署调查);
  • 内幕交易及市场行为失当(由证监会调查);及
  • 合谋定价及围标(由竞委会调查)。

概述主要调查权力

我们需了解搜查部门的调查权力,以确保搜查以妥当的方式进行,和确保被调查的公司或个人履行其法律责任,而且他们的法律权利充分受到尊重。

廉署

廉政专员有责任代表香港行政长官接受及处理涉及贪污行为的投诉,并在其认为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廉政公署条例》(香港法例第204章)授权廉署人员进行查问或讯问。

此外,《防止贿赂条例》亦赋予廉署广泛权力,在廉署认为有合理理由相信 (i) 任何人可能已触犯《防止贿赂条例》下的罪行,而 (ii) 任何账目、簿册或文件很可能与该罪行的调查有关,则可强制取得资料。

就《廉政公署条例》第10条下的逮捕权力而言,如廉署有理由怀疑任何人触犯了《廉政公署条例》、《防止贿赂条例》或《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则可无须手令而逮捕该人。

证监会

如证监会有合理因由相信,任何人可能已触犯有关条文下的罪行,或该人可能曾参与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涉及金融产品及活动而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失当行为,证监会可书面指示其一名或多名雇员,或在财政司司长同意下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以调查事件。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83条,证监会亦可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被调查的人士或证监会相信为持有任何相关纪录、文件或资料的人士,在调查人员指明的时间和地点出席会面,以回答任何关于调查事件的问题。

竞委会

竞委会如有合理因由怀疑违反竞争规则的情况已经、正在或将会发生,则可进行调查。竞委会有权根据《竞争条例》发出通知,要求任何人士向竞委会提供文件、资料及/或作证。

此外,竞委会可以向原讼法庭法官申索搜查令,以进入任何处所搜查可能与竞委会的调查有关的文件。

应付突击搜查的实用提示

假如搜查部门持有搜查令突击上门搜查,你应在调查过程中保持镇定、有礼和合作。以下是一些应付搜查的实用提示。

要求律师在场

搜查部门来到时,你可以联络你的律师到场监察搜查过程,最好安排法律代表(例如公司内部律师或外聘律师)在搜查期间在场。然而,廉署、证监会及竞委会没有法定责任等待你的律师到场后才开始搜查。假如搜查人员在你的法律代表到达前已开始搜查,你可以细阅搜查令的条款,以确保对方妥当地进行搜查。

应注意的是,竞委会于2015年7月27日发出了一份《调查指引》,当中明确订明,如有关各方要求搜查期间有其法律顾问在场,而其内部律师不在该处所内,竞委会人员将等候一段合理的时间,待其外聘的法律顾问抵达该处所。在此期间,竞委会人员可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防证据被干扰,如指示处所内的雇员和其他人从其工作区离开、要求将电脑/资讯系统或电邮户口封锁、禁止有关人士与外界通讯,以及封锁办公室及/或文件柜(《指引》第5.31段)。

享有法律保密权的文件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者必须辨别哪些文件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以免意外地向调查人员披露。这一点也许不容易做到,而搜查部门亦没有责任提醒疑犯/证人注意哪些文件享有法律专业保密权。因此,公司内部律师或外聘律师最好在搜查期间一直在场。

根据《基本法》第35条,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简言之,这个权利分为诉讼保密权和法律意见保密权:

  • 诉讼保密权:保护完全或主要为了实际或预期的诉讼而产生的文件及通讯不被披露;及
  • 法律意见保密权:保护律师(包括公司内部律师)以专业身分与客户就提供或征询法律意见而保密作出的文件及进行的通讯。

实际上,要即时确定被搜查部门带走的文件是否含有法律保密权文件,并不容易。此外,搜查部门很多时会从处所带走他们相信含有与搜查令所涉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手提电脑甚至手提电话。如果对于被带走文件的性质有争议,则应向搜查部门提出反对,搜查部门会把受争议的文件放入密封容器,等候法院定夺。

疑犯/证人可保持缄默吗?

假如搜查部门在搜查期间欲提出与调查有关的问题,在你的法律代表到场之前,你和你的职员最好保持缄默。在突击搜查后,搜查部门可能会安排与调查事件有关的人士会面。任何人(例如被调查公司的雇员)如收到证监会或竞委会发出的回答问题通知书,则必须回答有关问题,并不享有缄默权。

然而,在廉署安排的会面中,被接见人士一般可行使缄默权,只回答:「本人行使缄默权,本人无话可说。」

总结

办事处或住所被突击搜查是令人十分难堪的事,因此应尽早联络公司内部律师或外聘律师,而在整个突击搜查和其后的会面过程中,最好亦有律师陪同。公司亦应制定方案和政策,让员工在遇到突击搜查的情况下知道如何应对。

(本文初刊于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刊CSj(http://csj.hkics.org.hk)1月号,由Ninehills Media Ltd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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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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