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沒有引致損失,持牌法團仍因未有遵守打擊洗錢規定而被罰款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最近公布兩宗紀律處分案件,分別就日發期貨有限公司(「日發」)在營運其客戶交易指示系統時沒有遵守「認識你的客戶」規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以及就天財資本國際有限公司(「天財資本」)在中國糖果控股有限公司(「中國糖果」)的上市申請中未有履行其保薦人職責,對兩家公司作出譴責並處以罰款。
儘管案情略有不同,但日發與天財資本兩宗案件有頗多共通點,例如兩者均涉及持牌法團在審查客戶的資金轉移時的程序缺失。雖然兩宗案件據報並無引致損失,但證監會清楚表明,需要透過這兩宗案件向市場傳遞具阻嚇力的強烈訊息,表明證監會決不接受或容忍這種缺失。
日發的「認識你的客戶」缺失
證監會針對日發的調查源於其接獲多宗投訴(「該等投訴」),指多家持牌法團在向投資者提供電子交易服務時使用一款名為「信管家」的軟件(「該軟件」),容許客戶向經紀自設系統發出交易指示。該等投訴指稱,該軟件容許持牌法團的客戶在無須在該等持牌法團開設證券帳戶的情況下,開設子帳戶及招攬中國內地的投資者,透過該軟件經有關子帳戶進行買賣。在2016至2018年期間,日發允許了310名客戶使用其客戶自設系統(包括該軟件)進一步連接至日發的經紀自設系統,以發出交易指示。然而,日發並無對客戶自設系統進行任何盡職審查或測試。因此,證監會認為日發沒有徹底認識客戶自設系統的特點及功能,以致未能妥善評估相關的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導致日發承受無牌活動、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代名人帳戶安排及未經授權使用客戶帳戶等各種不當行為的風險。
證監會的調查進一步發現,存入五名客戶的帳戶內的款額與他們在開戶文件中申報的財政狀況(包括收入及資產淨值)不相稱。儘管日發進行了定期及特別覆核、「認識你的客戶」檢查,並曾致電客戶詢問存款事宜,但證監會認為上述「認識你的客戶」檢查流於表面,因其只在「道瓊斯風險與合規」(Dow Jones Risk & Compliance)數據庫和證監會的《持牌人及註冊機構的公眾紀錄冊》 進行名稱搜尋,而且所進行的電話查詢並不及時或充分。
天財資本的保薦人缺失
天財資本於2015年在中國糖果於聯交所創業板的上市申請中擔任保薦人。聯交所發現,32名不同的第三方曾代表中國糖果的兩名主要客戶付款,而該兩名主要客戶合共佔中國糖果往績紀錄期內收益的50%,但身為保薦人的天財資本未有就該等第三方付款進行合理的盡職審查。證監會強調,客戶(尤其是主要客戶)透過第三方進行付款是一項明顯的預警跡象,因為第三方付款可能被用作掩飾資金的原本來源及/或利便進行欺詐計劃。天財資本未有進行適當的盡職審查以及查明第三方付款的理由和各方之間的關係,它在就中國糖果的上市申請進行盡職審查工作時欠缺專業、懷疑的態度,因而無法妥善地評估兩名主要客戶利用第三方付款人一事是否屬於需在中國糖果的招股章程內披露的重大資料。此外,天財資本沒有就聲稱已進行有關中國糖果上市申請的盡職審查工作備存妥善的紀錄。因此,證監會認為天財資本沒有履行其作為保薦人的職責,對天財資本作出讉責及罰款300萬港元。但證監會清楚表明,若非考慮到天財資本的財務狀況,證監會對其施加的罰款額本應更高。
相關規則及規例
兩項紀律行動提醒所有持牌法團,他們有責任積極及主動監察客戶資金的流向及客戶帳戶的運作,在察覺到異樣時進行妥善及充分的盡職審查及查詢,及妥善保存所有查詢及調查的紀錄。
為審慎起見,持牌法團應遵從《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操守準則》)首要的一般原則2及《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第5.1段,當中要求持牌法團在經營其業務時必須具備適當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地行事,以維護客戶的最佳利益及確保市場廉潔穩健。《操守準則》第5.1段特別規定,持牌法團須確立其每位客戶的真實和全部的身分以及財政狀況。《操守準則》第17.2、17.4及17.6段規定,保薦人在遞交上市申請前,須對上市申請人進行一切合理盡職審查,並進行盡職審查時作出合理判斷。
持牌法團亦須確保其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特別是附表2第23條)及《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當中要求持牌法團不但應制定及實施足夠及適當的內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政策、程序及控制,亦應覆核客戶資料、其與客戶的業務關係以及識別複雜、大型或不尋常的交易。
總結
上述兩宗紀律處分案件顯示,證監會對持牌法團審查客戶資金流向、監察客戶的交易和帳戶運作的要求甚高。客戶透過第三方付款或由不明用戶操作客戶帳戶往往是預警跡象,持牌法團應立即採取行動以作出充分查詢。證監會不接受持牌法團不作查詢或作不充分的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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