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因在論壇發表不當言論而引起的約滿酬金僱傭糾紛

2019-04-30

簡介

先前在〈僱主決定是否向僱員支付約滿酬金時,可否把僱員的工作表現考慮在內?〉一文中,我們從Chok Kin Ming v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HCLA 42/2015一案,探討了關於僅在僱主認為僱員已「圓滿完成」僱傭合約的情況下才會支付約滿酬金的這項合約條款,在甚麼情況下適用。案件在原訟法庭審理後,發還至勞資審裁處(「審裁處」)重審。經第二次審訊,審裁處裁定僱主勝訴。涉案僱員就審裁處的決定再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背景

本案涉及束健銘先生(「索償人」)在受僱於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期間,於2014816日在一間教會舉辦的論壇上的言行而起的爭議。

索償人自1996年起受僱於平機會,最後一次續約的合約結束日期為20141031日。合約包括載於「平等機會委員會辦公室服務條件備忘錄」(「服務條件」)中的條款。

委聘索償人的委任函中訂明:

「在隨附的 [服務條件] 列明的條款規限下,若平機會認為協議已圓滿完成,閣下將就服務期間獲得酬金。……」(底線自加,以示強調)

服務條件第 13 條管限約滿酬金的支付。第 13.1 條訂明:

在僱主認為協議已圓滿完成的情況下……僱員將就實際服務期間(包括已累計及使用的假期及休假期間)獲得酬金。」(底線自加,以示強調)

在索償人的僱傭合約將近結束時,平機會就歧視條例檢討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該公眾諮詢於2014107日結束。索償人是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工作小組的主要成員之一,須負責在20148月舉行的四場諮詢論壇中,向公眾解釋檢討歧視條例的目的和建議。他於201489日以平機會代表及講者身分出席了首場公眾諮詢會,而於2014816日上午涉案的論壇事件後,同日下午再出席第二場公眾諮詢會。

在公眾諮詢論壇開始前,平機會於2014722日已通知索償人,當索償人的僱傭合約於201410月屆滿後,將不再與他續約。

2014816日,索償人出席了由香港崇真會舉辦的一個論壇(「該論壇」),並在論壇上介紹和解釋歧視條例檢討的諮詢事宜。該論壇開放予香港崇真會的分會成員及其主辦的學校參加,並無邀請傳媒採訪。在論壇上,索償人建議出席者就諮詢文件的某些問題作出特定回應,以反對同性婚姻。索償人亦指平機會就性取向歧視的訟訴為毫無意義,並批評平機會進行歧視條例檢討的方式。

索償人在論壇上的言論經報章報導後,索償人及平機會在媒體大受抨擊。平機會立即停止索償人的歧視條例檢討工作,並就事件進行內部調查,結果平機會主席作出紀律處分,向索償人發出正式警告信,列出其失當行為的詳情,包括索償人因在諮詢過程中發表個人意見而非保持中立,與平機會的角色衝突,因而違反平機會內部行為守則。索償人不同意內部調查結果,但並無提出上訴。索償人的僱傭合約終止時,平機會決定不向索償人支付服務條件第 13.1 條訂明的約滿酬金,理由是索償人並無圓滿完成僱傭合約。

審裁處及原訟法庭的初次裁決

索償人向審裁處控告平機會,審裁處裁定索償人勝訴,主要理由是就合約的詮釋而言,服務條件第 13 條中「圓滿完成」一句是指時間上完成合約,平機會在決定是否向索償人支付第 13 條的酬金時,不能將其工作表現考慮在內。平機會不服上訴。

上訴時,原訟法庭基於以下理由推翻了審裁處的決定:(i) 服務條件第13條中「在僱主認為協議已圓滿完成的情況下」一句,顯然包括僱員完成協議的方式,並加入了僱主的酌情權或判斷這項元素;(ii)「圓滿完成」的意思不應限於僅任職至任期/僱傭合約結束,而且還隱含要求索償人根據他的職位執行各項職責的意思;及 (iii) 審裁處指平機會不向索償人支付約滿酬金的決定屬不理性或悖謬,此結論並不適當,因為平機會在調查時有缺失,並無測試平機會主席的證供。

審裁處的第二次裁決

案件發還審裁處重審。審裁處需審理兩個核心問題:即 (i) 索償人未有事先向平機會匯報或申請而出席該論壇,以及他在該論壇的發言內容,是否與他妥當及忠誠地履行他在平機會職務的責任有所抵觸(「抵觸職責問題」);及 (ii) 平機會指索償人未能圓滿完成其僱傭合約,因而決定不向他支付約滿酬金,此結論是否不理性或悖謬(「拒付酬金問題」)。

就抵觸職責問題而言,審裁處認為,證據顯示索償人的言行明顯與他忠誠地履行他在平機會職務的責任及行為守則有所抵觸。就拒付酬金問題而言,審裁處認同,平機會在形成「索償人未能圓滿完成其僱傭合約」的意見之前,已考慮了多項因素,包括在該論壇記錄的聲音屬於索償人並沒有爭議的事實及索償人的發言內容,以及索償人在平機會調查過程中的態度等。因此,索償人的申索被駁回。

原訟法庭其後的裁決

索償人再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主要理由如下:(i) 審裁處未有考慮平機會調查過程中的所有錯誤及缺失;假如考慮了這些因素,審裁處將會認同拒付約滿酬金的決定屬不理性及/或悖謬;(ii) 審裁處接受平機會主席的證供是錯誤的,因為審裁處未有對該證供的相關性、比重及可信性作出任何或適當的評估;(iii) 抵觸職責問題不應獲接納為核心問題,因為這樣便等於審裁處自行調查索償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違反責任或不當行為。

就第一及第二個問題,原訟法庭注意到,平機會的調查及紀律程序本身並沒有直接導致索償人的僱傭合約或福利終止。平機會是後來考慮多項因素(包括調查及其結果),再行使其合約酌情權,才作出有關決定。法庭指出,索償人是知道調查結果的,並已獲告知平機會在判斷他是否已圓滿完成僱傭合約時會將調查結果考慮在內,而且調查結果可能對其約滿酬金造成影響。索償人大可以當時就他現在指稱平機會的「不穩妥調查結果」提出上訴,但他沒有這樣做。

原訟法庭裁定,索償人對審裁處裁決的批評欠缺理據,因為審裁處考慮的因素及得出的結論都是基於證據許可的範圍。雙方對於該論壇的發言者及發言內容並無爭議,任何合理的審裁處對該論壇錄音內容作出的詮釋,都不會與平機會所作的詮釋有重大差異。此外,審裁處在判斷索償人是否已圓滿完成僱傭合約時,亦有權考慮索償人在平機會調查中的態度及處事方式。

就第三個問題而言,原訟法庭認為抵觸職責問題和拒付酬金問題是緊密關相的。平機會表示,在形成「索償人未能圓滿完成其僱傭合約」的意見時,抵觸職責問題是其考慮的因素之一。要回答關於平機會的意見及結論是否不理性或悖謬這個問題,必須審視被指造成抵觸的基礎。基於本案的案情,原訟法庭維持審裁處的決定。索償人的上訴被駁回。

總結

原訟法庭裁定平機會勝訴的裁決澄清了,視乎僱傭合約條款的詮釋,僱主在決定是否向僱員發放約滿酬金時,有權考慮僱員的工作表現,甚至可能考慮僱員在工作以外以個人身分作出的言行,是否與僱員妥當及忠誠地履行職務的責任有所抵觸。


如有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 employment@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構成任何個別案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ONC柯伍陳律師事務所發行 © 2019

律師團隊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司徒肇基
司徒肇基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