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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主決定是否向僱員支付約滿酬金時,可否把僱員的工作表現考慮在內?

2017-04-30

簡介

很多僱傭合約都載有條款,訂明僱主會在認為僱傭合約已「圓滿完成」的情況下支付約滿酬金,作為推動僱員在受僱期間表現良好的獎勵。那麼,僱主在決定是否向僱員支付約滿酬金時,是否有權把僱員的工作表現考慮在內?最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在Chok Kin Ming v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HCLA 42/2015一案中審視了這個問題。

案情背景

本案涉及平等機會委員會(「平機會」)與其前僱員(「索償人」)就索償人於2014816日在一間教會舉辦的論壇上的言行而起的爭議。

索償人自1996年起受僱於平機會,最後一次續約為期三年,由2011111日至20141031日,職位為總平等機會主任,合約包括載於「平等機會委員會辦公室服務條件備忘錄」(「服務條件」)中的條款。

委聘索償人的委任函中訂明:

「在隨附的 [服務條件] 列明的條款規限下,若平機會認為協議已圓滿完成,閣下將就服務期間獲得酬金。……協議的應付酬金,加上平機會在上述強積金計劃作出的供款,將為該期間實任職位支取的總基本薪金的25%……

服務條款第13條管限約滿酬金的支付。第13.1條訂明:

「在僱主認為協議已圓滿完成的情況下,……僱員將就實際服務期間(包括已累計及使用的假期及休假期間)獲得酬金。該酬金將按委任函指明的比率支付。」

在索償人的僱傭合約將近結束時,平機會就歧視條例檢討進行了為期三個月的公眾諮詢,該公眾諮詢於2014107日結束。索償人是平機會歧視條例檢討工作小組的主要成員之一。歧視條例檢討是一項大型工作,旨在全面檢討所有現有歧視條例,和研究如何令法例與時並進,以回應社會需要。檢討工作於2012年底展開,分為五個階段,而公眾諮詢屬於第二階段,其後再進行平機會內部檢討、評估在公眾諮詢期間收到的所有意見、草擬提交予政府的立場書及建議,以及就如何實施建議向政府提供意見。

公眾諮詢文件列出了超過70條問題。平機會表示,平機會就歧視條例檢討徵詢公眾意見時應保持中立。索償人須負責在201489162330日舉行的諮詢論壇中,向公眾解釋檢討歧視條例的目的和建議。他於89日以平機會代表及講者身分出席了首場公眾諮詢會,而於816日上午的教會論壇事件後,同日下午再出席第二場公眾諮詢會。

而平機會於20147月決定,當三個月後索償人的僱傭合約於10月屆滿後,將不再與他續約。

2014816日,索償人出席了由香港崇真會舉辦的論壇,並在論壇上介紹和解釋歧視條例檢討的諮詢事宜。該論壇開放予香港崇真會的分會成員及其主辦的學校參加,出席者看來包括校長、老師及學生家長,並無邀請傳媒採訪。索償人其後向勞資審裁處控告平機會,主任審裁官裁定,索償人因為是基督徒而獲邀以個人身分出席論壇。審裁處亦裁定該論壇屬私人活動。

在論壇上,索償人建議出席者就諮詢文件的某些問題作出特定回應,以反對同性婚姻。索償人亦指平機會就性取向歧視的訟訴為毫無意義,並批評平機會進行歧視條例檢討的方式。

索償人在論壇上的言論經報章報導後,索償人及平機會在媒體大受抨擊。平機會立即停止索償人的歧視條例檢討工作,並就事件進行內部調查,結果平機會主席作出紀律處分,向索償人發出正式警告信,列出其失當行為的詳情,包括索償人因在諮詢過程中發表個人意見而非保持中立,與平機會的角色衝突,因而違反平機會內部行為守則。索償人不同意內部調查結果,但並無提出上訴。

平機會決定不向索償人支付服務條件第13.1條訂明的約滿酬金,因為索償人並無圓滿完成僱傭合約。由於索償人是長期服務僱員,平機會給他機會並草擬了一份責任解除契,表示假如索償人接受條款(包括就其行為發出書面道歉,以及不得再發表任何關於平機會的負面言論),則可酌情向他支付酬金。索償人拒絕簽署責任解除契,而平機會亦沒有向他支付酬金。

勞資審裁處的裁決

索償人向勞資審裁處控告平機會。審裁處裁定,在合約的釋義上,服務條件第13條中「圓滿完成」一句是指時間上完成合約,在本案中即指完成三年的合約期。平機會在決定是否向索償人支付第13條的酬金時,不能將其工作表現考慮在內。即使上述第13條的解釋不正確,審裁處仍根據案情在裁決書中述明其他理由,裁定索償人勝訴。審裁處裁定索償人有權獲得酬金,並命令平機會支付。平機會不服上訴。

原訟法庭的裁決

原訟法庭認為,本案的法律問題如下:(1) 在釋義上,僱傭合約是否賦予平機會權利,可在決定是否向索償人支付酬金時,把其工作表現考慮在內;及 (2) 審裁處在裁定平機會錯誤地未有支付酬金時,是否未有採用正確的法律測試。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原訟法庭裁定,第13.1條中「在僱主認為協議已圓滿完成的情況下」一句,顯然包括完成協議的方式。雖然第13.1條的措辭是「將…… 獲得 [酬金]」,訂明享有「酬金」的合約權利,但這權利的前提是僱主認為協議已圓滿完成。提述僱主的意見,即加入了僱主的酌情權或判斷這項元素。

原訟法庭認為,勞資審裁處對於「圓滿完成」的理解過於狹窄,未有按整份合約的前文後理解釋該條文。該合約對索償人施加多項責任,而其職位亦要求他履行多項職責。「完成僱傭合約」隱含的意思是透過履約解除責任,並不表示「圓滿完成」的涵義僅限於只需任職至任期結束。「圓滿」涉及僱主的判斷,與「認為」一致,主要並不是指完成任期,而是履行其任命伴隨的責任。

至於第二個問題,原訟法庭認為平機會不向索償人支付酬金的決定並非不理性或悖謬。審裁處在裁定平機會決定不向索償人支付酬金是違反僱傭合約時,並未採用在過往案例訂下的正確法律測試。原訟法庭裁定平機會上訴得直,案件發還審裁處參照原訟法庭的裁決重審。

要點

僱主在決定是否向僱員支付約滿酬金時是否可把僱員的工作表現考慮在內,是釋義問題,需視乎僱傭合約條款而定,酬金條文需按整份僱傭合約的前文後理解釋。酬金條款如妥善擬定,而規定僱主在認為僱傭合約已圓滿完成的情況下須支付酬金,是可執行的,而僱主在決定是否向僱員支付酬金時,有權把僱員的工作表現考慮在內。當然,僱主必須理性和適當地行使此酌情權,否則可能會被僱員控告違反合約。僱主如有意在僱傭合約加入酬金條款作為奬勵,以招攬人才,最好先徵詢專業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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