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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確認候命時間不可被計算為法定休息日或合約休假日

2023-01-27

簡介

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規定,僱員每7日期間有權獲給予不少於1個「休息日」(rest day除此以外,僱傭合約也可能提供稱為「休假日」(day off)或其他名稱的休假權利。如果一名僱員被要求候命值勤,而候命期間須確保僱主能以電話聯絡到他並在被要求的情況下上班,這種候命時間是否可被計算為《僱傭條例》下的休息日或僱傭合約下的休假日?

最近在Breton Jean v香港麗翔公務航空有限公司 (HK Bellawings Jet Limited) [2022] HKCA 1736一案中,上訴法庭(「上訴庭」)確認區域法院的裁決,裁定候命時間不應被視為《僱傭條例》下的「休息日」或僱傭合約承諾的「休假日」。我們於20212月份的通訊亦曾探討區域法院的裁決,可按此處閱覽。

背景

香港麗翔公務航空有限公司(「僱主」)是一間商務客機管理公司,它根據日期為2015713日的信函(「僱傭合約」)僱用了Jean Breton先生為機師(「該僱員」)

根據被納入僱傭合約的附加規則及規例,該僱員不得在工作多於連續7日後才獲得1個休假日。該僱員在任何連續14日內須獲得至少3個休假日,及在任何連續28日內須獲得至少8個休假日。上述休假日是在《僱傭條例》下享有的年假以外的額外權利。

僱傭合約並無訂明固定的工作時間,該僱員須按僱主指示「候命值勤」。該僱員在候命值勤期間,須確保僱主能透過傳呼機或電話聯絡到他,並須在一小時內回覆僱主。僱主可要求該僱員在候命期間上班,如僱主要求,該僱員必須在4小時內上班。

該僱員獲准於2016121430日放年假。然而,他於201612813日在欠缺有效理由下缺勤,因此僱主於20161231日將他即時解僱。

區域法院的裁決

該僱員在區域法院提出申索,(1) 向僱主追討其法定休息日的薪酬,及 (2) 控告僱主不當解僱該僱員認為,他在受僱期間要不是在「飛行值勤」或「候命值勤」,就是在放年假,從未獲得《僱傭條例》下的休息日或僱傭合約下的休假日。該僱員亦認為他有權為享用其「休息日」而缺勤,因此僱主將他解僱乃不當解僱。

區域法院裁定,該僱員「候命值勤」的時間不應被視為《僱傭條例》下的休息日或僱傭合約下的休假日。但該僱員未經批准缺勤而欠缺有效理由,因此解僱是有效的。

僱主不服區域法院就該僱員追討休息日薪酬所作出的裁決,並提出上訴。

上訴理

僱主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1.       該僱員是控告僱主未有向他提供「休假日」,而非控告僱主違反《僱傭條例》,但下級法院錯誤地採用了《僱傭條例》下「休息日」的概念及相關原則(「上訴理由一」)。

 

2.       此外/或者,法官未有適當地按僱傭合約的前文後理解釋休假日及「候命」的意思,因此錯誤地認為該僱員未有按照僱傭合約獲得「休假日」(「上訴理由二」)。

 

3.       因此,法官錯誤地裁定僱主須支付僱員追討的「休假日」薪酬(「上訴理由三」)。


上訴理由二:僱傭合約的真正解釋

上訴庭首先處理上訴理由二上訴庭裁定,該僱員被要求候命值勤、並須在收到僱主通知後短時間內上班的日子不應被視為其「休假日」,部分理由如下:

1.       該僱員被編排候命值勤時,須隨時候命及在1小時內回覆傳呼機或電話,並在4小時內履行所需的飛行職務。

 

2.       該僱員在須候命的日子,是被編排作僱傭合約中所指的「候命值勤」。

 

3.       根據已納入僱傭合約的附加規則及規例,「值勤及值勤期間」的定義包括僱員被編排候命值勤的任何期間,而該僱員在該等期間被視為正在「值勤」。

 

4.       按照正常語言用法,任何人如正在「值勤」,便不應被視為正在「休假」,反之亦然。

 

5.       附加規則及規例亦清楚訂明,受僱於僱主的機組人員除非正在「本地休假日」/「休息」或「預先安排的年假」,否則均須候命/候命值勤。

 

6.       以上對於僱傭合約下的休假日的解釋,並不包括僱員被要求候命值勤的日子,這與《僱傭條例》界定的「休息日」(即「僱員…… 有權無須為僱主工作的一段不少於24小時的連續期間」)一致,而「休息日」的意思也令休假日的概念更加清晰。


上訴理由一:休息日的概念是否相關

僱主認為,該僱員申述的案情並不涉及「休息日」,但下級法院錯誤地准許該僱員採用《僱傭條例》的「休息日」概念來解釋「休假日」一詞僱主又認為,法官錯誤地將《僱傭條例》的「休息日」概念當作僱傭合約下的「休假日」的意思。

兩項上訴理由均被上訴庭駁回。休假日一詞的解釋屬法律問題,是雙方需爭辯而非申述的事宜。上訴庭看不到為何該僱員不能倚賴《僱傭條例》的「休息日」概念來協助其爭辯僱傭合約下的「休假日」的適當解釋。

至於在解釋「休假日」一詞時休息日的概念相關與否的實質問題,上訴庭指出,僱傭合約訂明,提供「休假日」是為了給機組人員充分休息的機會,以確保他們能夠妥善地履行飛行職務。「休假日」與「休息日」的概念明顯相關,雖然這兩個概念的意思未必完全相同,但《僱傭條例》下的「休息日」的意思顯然與正確地解釋僱傭合約下的「休假日」是相關的。

在沒有清晰的相反示意的情況下,上訴庭傾向認為合約雙方希望這兩個概念具有相同意思,以確保雙方在僱傭合約及《僱傭條例》下的權利和責任貫徹一致。

此外,上訴庭注意到,下級法院在釋義時不僅倚賴《僱傭條例》下「休息日」的法例定義,還考慮了僱傭合約的其他條文以及整體案情。上訴庭認為,下級法院倚賴「休息日」的法例定義來協助適當解釋僱傭合約下的「休假日」一詞, 是正確的做法。

駁回上訴理由一及二後,上訴庭認為無需處理上訴理由三。

要點

本案顯示,當僱員被要求候命值勤時,除非另有清晰的相反示意,否則候命的時間不大可能被視為《僱傭條例》下的「休息日」或僱傭合約下的「休假日」

僱主如未能依照《僱傭條例》在每7日期間給予僱員不少於1個法定休息日,即屬犯罪;而未能給予僱員合約訂明的「休假日」,則屬違約。任何人如對其工作安排是否符合法定休息日/合約休假日的規定有任何疑問,最好向僱傭事務律師了解自己的權利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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