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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确认候命时间不可被计算为法定休息日或合约休假日

2023-01-27

简介

香港法例第57章《雇佣条例》规定,雇员每7日期间有权获给予不少于1个「休息日」(rest day)。除此以外,雇佣合约也可能提供称为「休假日」(day off)或其他名称的休假权利。如果一名雇员被要求候命值勤,而候命期间须确保雇主能以电话联络到他并在被要求的情况下上班,这种候命时间是否可被计算为《雇佣条例》下的休息日或雇佣合约下的休假日?

最近在Breton Jean v香港丽翔公务航空有限公司 (HK Bellawings Jet Limited) [2022] HKCA 1736一案中,上诉法庭(「上诉庭」)确认区域法院的裁决,裁定候命时间不应被视为《雇佣条例》下的「休息日」或雇佣合约承诺的「休假日」。我们于20212月份的通讯亦曾探讨区域法院的裁决,可按此处阅览。

背景

香港丽翔公务航空有限公司(「雇主」)是一间商务客机管理公司,它根据日期为2015713日的信函(「雇佣合约」)雇用了Jean Breton先生为机师(「该雇员」)。

根据被纳入雇佣合约的附加规则及规例,该雇员不得在工作多于连续7日后才获得1个休假日。该雇员在任何连续14日内须获得至少3个休假日,及在任何连续28日内须获得至少8个休假日。上述休假日是在《雇佣条例》下享有的年假以外的额外权利。

雇佣合约并无订明固定的工作时间,该雇员须按雇主指示「候命值勤」。该雇员在候命值勤期间,须确保雇主能透过传呼机或电话联络到他,并须在一小时内回复雇主。雇主可要求该雇员在候命期间上班,如雇主要求,该雇员必须在4小时内上班。

该雇员获准于2016121430日放年假。然而,他于201612813日在欠缺有效理由下缺勤,因此雇主于20161231日将他即时解雇。

区域法院的裁决

该雇员在区域法院提出申索,(1) 向雇主追讨其法定休息日的薪酬,及 (2) 控告雇主不当解雇。该雇员认为,他在受雇期间要不是在「飞行值勤」或「候命值勤」,就是在放年假,从未获得《雇佣条例》下的休息日或雇佣合约下的休假日。该雇员亦认为他有权为享用其「休息日」而缺勤,因此雇主将他解雇乃不当解雇。

区域法院裁定,该雇员「候命值勤」的时间不应被视为《雇佣条例》下的休息日或雇佣合约下的休假日。但该雇员未经批准缺勤而欠缺有效理由,因此解雇是有效的。

雇主不服区域法院就该雇员追讨休息日薪酬所作出的裁决,并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

雇主提出的上诉理由如下:

1.       该雇员是控告雇主未有向他提供「休假日」,而非控告雇主违反《雇佣条例》,但下级法院错误地采用了《雇佣条例》下「休息日」的概念及相关原则(「上诉理由一」)。

 

2.       此外/或者,法官未有适当地按雇佣合约的前文后理解释「休假日」及「候命」的意思,因此错误地认为该雇员未有按照雇佣合约获得「休假日」(「上诉理由二」)。

 

3.       因此,法官错误地裁定雇主须支付雇员追讨的「休假日」薪酬(「上诉理由三」)。


上诉理由二:雇佣合约的真正解释

上诉庭首先处理上诉理由二。上诉庭裁定,该雇员被要求候命值勤、并须在收到雇主通知后短时间内上班的日子不应被视为其「休假日」,部分理由如下:

1.       该雇员被编排候命值勤时,须随时候命及在1小时内回复传呼机或电话,并在4小时内履行所需的飞行职务。

 

2.       该雇员在须候命的日子,是被编排作雇佣合约中所指的「候命值勤」。

 

3.       根据已纳入雇佣合约的附加规则及规例,「值勤及值勤期间」的定义包括雇员被编排候命值勤的任何期间,而该雇员在该等期间被视为正在「值勤」。

 

4.       按照正常语言用法,任何人如正在「值勤」,便不应被视为正在「休假」,反之亦然。

 

5.       附加规则及规例亦清楚订明,受雇于雇主的机组人员除非正在「本地休假日」/「休息」或「预先安排的年假」,否则均须候命/候命值勤。

 

6.       以上对于雇佣合约下的「休假日」的解释,并不包括雇员被要求候命值勤的日子,这与《雇佣条例》界定的「休息日」(即「雇员…… 有权无须为雇主工作的一段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期间」)一致,而「休息日」的意思也令「休假日」的概念更加清晰。


上诉理由一:「休息日」的概念是否相关

雇主认为,该雇员申述的案情并不涉及「休息日」,但下级法院错误地准许该雇员采用《雇佣条例》的「休息日」概念来解释「休假日」一词。雇主又认为,法官错误地将《雇佣条例》的「休息日」概念当作雇佣合约下的「休假日」的意思。

两项上诉理由均被上诉庭驳回。「休假日」一词的解释属法律问题,是双方需争辩而非申述的事宜。上诉庭看不到为何该雇员不能倚赖《雇佣条例》的「休息日」概念来协助其争辩雇佣合约下的「休假日」的适当解释。

至于在解释「休假日」一词时「休息日」的概念相关与否的实质问题,上诉庭指出,雇佣合约订明,提供「休假日」是为了给机组人员充分休息的机会,以确保他们能够妥善地履行飞行职务。「休假日」与「休息日」的概念明显相关,虽然这两个概念的意思未必完全相同,但《雇佣条例》下的「休息日」的意思显然与正确地解释雇佣合约下的「休假日」是相关的。

在没有清晰的相反示意的情况下,上诉庭倾向认为合约双方希望这两个概念具有相同意思,以确保双方在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下的权利和责任贯彻一致。

此外,上诉庭注意到,下级法院在释义时不仅倚赖《雇佣条例》下「休息日」的法例定义,还考虑了雇佣合约的其他条文以及整体案情。上诉庭认为,下级法院倚赖「休息日」的法例定义来协助适当解释雇佣合约下的「休假日」一词, 是正确的做法。

驳回上诉理由一及二后,上诉庭认为无需处理上诉理由三。

要点

本案显示,当雇员被要求候命值勤时,除非另有清晰的相反示意,否则候命的时间不大可能被视为《雇佣条例》下的「休息日」或雇佣合约下的「休假日」。

雇主如未能依照《雇佣条例》在每7日期间给予雇员不少于1个法定休息日,即属犯罪;而未能给予雇员合约订明的「休假日」,则属违约。任何人如对其工作安排是否符合法定休息日/合约休假日的规定有任何疑问,最好向雇佣事务律师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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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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