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濾器
上一頁

非法套丁觸犯串謀欺詐罪行

2015-12-31

簡介
我們於2014年6月〈以「套丁」形式發展新界丁屋〉一文中,從合約糾紛的角度探討了套丁計劃(「套丁」)的法律問題。套丁即地產發展商接觸原居民(即男丁),向他們購買興建小型屋宇的權利(「丁權」),利用他們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享有向地政總署申請優惠建屋牌照的資格,在發展商的土地上興建丁屋。過往案例顯示,套丁協議是非法的,訂約雙方無權循法律途徑解決合約糾紛。然而,直至最近香港特別行政區李欽培DCCC 25/2015一案才有參與套丁的人士首次被刑事檢控。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是一名地產發展商人,第二至十二被告人分別為涉事22名原居民中的11人,他們因參與套丁而被控串謀欺詐地政總署。

案情
根據新界丁屋政策,年滿18歲的男性原居民可享有丁權,只要他們擁有自己的土地,便可向地政總署申請優惠建屋牌照,在其土地上興建丁屋。

在本案中,第一被告人(擁有土地但無丁權)向第二至十二被告人付款購買丁權,以換取第二至十二被告人向地政總署申請在第一被告人的土地上興建小型屋宇的優惠建屋牌照(「興建丁屋牌照」)。各被告人簽訂了法律文件,將第一被告人的土地分別轉讓給第二至十二被告人(「轉讓文件」)。轉讓文件訂明,第二至十二被告人各須向第一被告人支付港幣15萬元,但實際上他們無須付款。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繼而簽署了授權書,授權第一被告人處理其後在第一被告人土地上興建丁屋的事宜。他們又與第一被告人訂立了秘密協議,協定會將落成的丁屋轉給第一被告人,否則各須以900萬元向第一被告人買下其丁屋。

第二至十二被告人各自向地政總署官員作出聲明,聲稱其本人為該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擬於該地段上興建小型屋宇。他們向地政總署提交的申請表中載有一項附註,列明申請人不可與任何人士訂定任何安排,以轉移其本人對有關地段的權利;若發現承批人/建築牌照持有人違反該條款,地政處將會採取執行契約條款行動。

法院需審理的兩個法律爭論點如下:

1.         第二至十二被告人作出聲明表示他們擁有丁權和土地,是否構成虛假陳述?及

2.         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簽署不反映各方真實意圖的文件從而獲得(他們不應獲得的)丁權費,是否不誠實的行為?

控方案情
控方稱被告人串謀欺詐地政總署,因為第二至十二被告人向地政總署作出虛假陳述,聲稱他們擁有土地,以令他們符合申請興建丁屋牌照的資格,而第一被告人則與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簽訂轉讓文件及秘密協議,以協助他們欺騙地政總署。他們的行為是不誠實的。

辯方案情
各被告人承認案中的大部分案情,但否認他們的套丁行為構成串謀欺詐,亦否認這是不誠實的行為。

法律原則
串謀欺詐是普通法下的一項嚴重罪行。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59C(6) 條,任何人被裁定干犯該罪行可被判處監禁14年。串謀欺詐是指兩名或以上人士之間達成協議,以不誠實的手段剝奪一個人的專有權利。

就犯罪行為而言,法院在DPP v Ra [1974] A.C. 370一案指出,緘默亦可構成明確陳述。而在犯罪意圖方面,若要確定一個人是否不誠實,法院應採用R v Ghosh [1982] QB 1053一案中的測試來確定:

a.           按照合理和誠實的人的標準,被告人的行為是否不誠實?及

b.           如是,被告人是否意識到按照上述標準,自己的行為是不誠實的?

對受害者造成的損害不僅限於經濟損失,亦包括欺騙一名公職人員作出違背其公職的行為。

討論
法院認為,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知道他們必須先擁有土地,方有資格申請興建丁屋牌照。按照他們與第一被告人的秘密安排,他們需向地政總署官員隱瞞自己其實並不擁有土地業權,否則他們的申請不會獲批。因此,他們在提交申請表後的緘默,已令地政總署官員以為他們有資格申請興建丁屋牌照。他們的緘默因而構成虛假陳述。

法院應用了Ghosh一案的測試,認為合理和誠實的人會認為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的行為是不誠實的。若非他們以保持緘默和簽署假文件的方式作出虛假陳述,他們便沒有資格申請興建丁屋牌照,亦不會獲得(他們不應獲得的)丁權費。利用丁權謀利並不符合政府向原居民批地以供其自住用途的政策原意。法院亦認為,被告人必定意識到,合理和誠實的人會認為他們的行為是不誠實的,因為他們知道該等交易文件並不反映各方的真實意圖。由於第一被告人與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簽訂了轉讓文件及秘密協議,法院認為各被告人騙取了地政總署官員發出興建丁屋牌照,因此裁定他們串謀欺詐罪名成立。

總結
一直以來,人們都知道套丁是非法的,但本案確定了參與套丁的地產發展商和原居民可能須因串謀欺詐而負上刑事責任。然而,本案只是區域法院的裁決,預計各被告人會就定罪提出上訴。我們且看上級法院將會如何裁決。


如有查詢,請聯絡我們的物業部門:

E: property@onc.hk

T: (852) 2810 1212

W: www.onc.hk

F: (852) 2804 6311

香港中環康樂廣場 8 號交易廣場第三期 19 樓

注意:以上內容涉及十分專門和複雜的法律知識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僅是對有關題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參考,不能作為任何個別案件的法律意見。如需進一步的法律諮詢或協助,請聯絡我們的律師。


律師團隊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葉鉅雲
葉鉅雲
合夥人
Back to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