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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套丁触犯串谋欺诈罪行

2015-12-31

简介
我们于2014年6月〈以「套丁」形式发展新界丁屋一文中,从合约纠纷的角度探讨了套丁计划(「套丁」)的法律问题。套丁即地产发展商接触原居民(即男丁),向他们购买兴建小型屋宇的权利(「丁权」),利用他们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享有向地政总署申请优惠建屋牌照的资格,在发展商的土地上兴建丁屋。过往案例显示,套丁协议是非法的,订约双方无权循法律途径解决合约纠纷。然而,直至最近香港特别行政区李钦培DCCC 25/2015一案才有参与套丁的人士首次被刑事检控。本案的第一被告人是一名地产发展商人,第二至十二被告人分别为涉事22名原居民中的11人,他们因参与套丁而被控串谋欺诈地政总署。

案情
根据新界丁屋政策,年满18岁的男性原居民可享有丁权,只要他们拥有自己的土地,便可向地政总署申请优惠建屋牌照,在其土地上兴建丁屋。

在本案中,第一被告人(拥有土地但无丁权)向第二至十二被告人付款购买丁权,以换取第二至十二被告人向地政总署申请在第一被告人的土地上兴建小型屋宇的优惠建屋牌照(「兴建丁屋牌照」)。各被告人签订了法律文件,将第一被告人的土地分别转让给第二至十二被告人(「转让文件」)。转让文件订明,第二至十二被告人各须向第一被告人支付港币15万元,但实际上他们无须付款。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继而签署了授权书,授权第一被告人处理其后在第一被告人土地上兴建丁屋的事宜。他们又与第一被告人订立了秘密协议,协定会将落成的丁屋转给第一被告人,否则各须以900万元向第一被告人买下其丁屋。

第二至十二被告人各自向地政总署官员作出声明,声称其本人为该地段的唯一合法注册业权人,拟于该地段上兴建小型屋宇。他们向地政总署提交的申请表中载有一项附注,列明申请人不可与任何人士订定任何安排,以转移其本人对有关地段的权利;若发现承批人/建筑牌照持有人违反该条款,地政处将会采取执行契约条款行动。

法院需审理的两个法律争论点如下:

1.         第二至十二被告人作出声明表示他们拥有丁权和土地,是否构成虚假陈述?及

2.         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签署不反映各方真实意图的文件从而获得(他们不应获得的)丁权费,是否不诚实的行为?

控方案情
控方称被告人串谋欺诈地政总署,因为第二至十二被告人向地政总署作出虚假陈述,声称他们拥有土地,以令他们符合申请兴建丁屋牌照的资格,而第一被告人则与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签订转让文件及秘密协议,以协助他们欺骗地政总署。他们的行为是不诚实的。

辩方案情
各被告人承认案中的大部分案情,但否认他们的套丁行为构成串谋欺诈,亦否认这是不诚实的行为。

法律原则
串谋欺诈是普通法下的一项严重罪行。根据《刑事罪行条例》第159C(6) 条,任何人被裁定干犯该罪行可被判处监禁14年。串谋欺诈是指两名或以上人士之间达成协议,以不诚实的手段剥夺一个人的专有权利。

就犯罪行为而言,法院在DPP v Ra [1974] A.C. 370一案指出,缄默亦可构成明确陈述。而在犯罪意图方面,若要确定一个人是否不诚实,法院应采用R v Ghosh [1982] QB 1053一案中的测试来确定:

a.           按照合理和诚实的人的标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不诚实?及

b.           如是,被告人是否意识到按照上述标准,自己的行为是不诚实的?

对受害者造成的损害不仅限于经济损失,亦包括欺骗一名公职人员作出违背其公职的行为。

讨论
法院认为,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知道他们必须先拥有土地,方有资格申请兴建丁屋牌照。按照他们与第一被告人的秘密安排,他们需向地政总署官员隐瞒自己其实并不拥有土地业权,否则他们的申请不会获批。因此,他们在提交申请表后的缄默,已令地政总署官员以为他们有资格申请兴建丁屋牌照。他们的缄默因而构成虚假陈述。

法院应用了Ghosh一案的测试,认为合理和诚实的人会认为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的行为是不诚实的。若非他们以保持缄默和签署假文件的方式作出虚假陈述,他们便没有资格申请兴建丁屋牌照,亦不会获得(他们不应获得的)丁权费。利用丁权谋利并不符合政府向原居民批地以供其自住用途的政策原意。法院亦认为,被告人必定意识到,合理和诚实的人会认为他们的行为是不诚实的,因为他们知道该等交易文件并不反映各方的真实意图。由于第一被告人与第二至十二被告人签订了转让文件及秘密协议,法院认为各被告人骗取了地政总署官员发出兴建丁屋牌照,因此裁定他们串谋欺诈罪名成立。

总结
一直以来,人们都知道套丁是非法的,但本案确定了参与套丁的地产发展商和原居民可能须因串谋欺诈而负上刑事责任。然而,本案只是区域法院的裁决,预计各被告人会就定罪提出上诉。我们且看上级法院将会如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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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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