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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唱高散貨」騙案急升,當局目前有何打擊措施?

2021-03-30

簡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近日家經紀行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它們處理或處置32個交易帳戶內的若干資產。這些資產與一宗懷疑社交媒體「唱高散貨」騙局有關,當中涉及就一家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的公司的股份進行的市場操縱活動。我們於20211月的通訊中已談及限制通知書;在本文中,我們將探討「唱高散貨」騙局的特點以及執法機關近期就此採取的監管行動。

經深入調查,證監會發現透過社交媒體平台而成為「唱高散貨」騙局的受害人的投資者數目有所增加。「唱高散貨」騙局是一種操縱股市的行為,騙徒往往假裝成投資教練,循不同的社交媒體途徑為投資者提供「貼士」和「內幕消息」,「唱高」目標股份的股價,然後以高價向其他投資者出售股份「散貨」,從中獲利。

「唱高散貨」騙局的典型特點

「唱高散貨」騙局通常涉及以下三個階段:

  1. 挾倉並推高股價:第一階段,騙徒通常會大量購入一些低市值的上市公司的股份,因為這類型的股票相對較容易被操縱。
  2. 出貨:第二階段,騙徒試圖取得投資者的信任,並在社交媒體平台散布有關目標公司的虛假利好消息,藉此誘使投資者買入目標股票。
  3. 拋售:最後階段,當目標股份的股價被人為地推高而需求放緩後,騙徒便會拋售其於目標公司的所有股票,引致股價大跌,受害人便因此蒙受重大投資損失,騙徒則從被騙的投資者身上不當獲利。


證監會採取的行動

證監會自2020年起已不時提醒公眾注意利用社交媒體平台進行的金融騙局證監會於20209月發出《執法通訊》,列出「唱高散貨」騙局的典型特點及監管條文。

直至近日,證監會於20212月對多家經紀行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它們處理或處置若干交易帳戶內與多宗懷疑社交媒體「唱高散貨」騙局有關的資產

此外,證監會與警方亦於近日對一個活躍且組織嚴密的詐騙集團採取聯合行動。該集團涉嫌進行「唱高散貨」操縱計劃。證監會與警方聯合搜查全港27個處所,並在行動期間拘捕了該集團多名人士。案件除涉及《證券及期貨條例》(「該條例」)下特定的市場失當行為罪行外,亦基於涉嫌干犯的欺詐及洗錢罪行的規模,故被轉介至警方跟進。證監會與警方的反詐騙協調中心早前聯合製作了短片,解釋典型「唱高散貨」計劃的特點。

從上述執法部門的各種行動可見,證監會顯然致力打擊此類騙案;而杜絕嚴重的市場失當行為以保障公眾和維持市場穩健,亦是證監會的其中一項工作承諾。以下是與「唱高散貨」騙局有關的市場失當行為及相關條例。


潛在罪行及控罪

「唱高散貨」騙局可構成該條例下的市場操縱。其中,操縱市場活動可能會被視為該條例第XIIIXIV部所指的「市場失當行為」,包括 (i) 該條例第 274 295 條訂明的虛假交易;(ii) 該條例第 278299條訂明的操縱證券市場;(iii) 該條例第277298條訂明的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及 (iv) 該條例第300條訂明的欺詐。

虛假交易

「唱高散貨」騙局可能觸犯該條例第274 295 條所指的虛假交易,即任何人意圖作出某事情以造成證券交投活躍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表象這對應騙徒在典型「唱高散貨」騙局的第一階段以多個代名帳戶進行「虛售交易」,即以幾乎相等於其擬議售價的價格要約購買股份,而不改變股份的實益擁有權,以在市場製造交投活躍及成交量高的具誤導性表象,從而誘使投資者購買有關股份。

操縱市場

「唱高散貨」騙局的騙徒亦可能違反該條例第278299條,即騙徒及其同黨就某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兩宗或以上的交易,藉以推高該股份的價格,及意圖誘使另一人購買或認購該上市股份

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的資料以誘使進行交易

在「唱高散貨」騙局的第二階段,騙徒及其同黨可能因在社交媒體披露、流傳或散播關於某股份的虛假或具誤導性的利好消息,以致不虞有詐的投資者進行交易或人為地影響股價,而觸犯該條例第277298根據《執法通訊》,騙徒通常在社交媒體假裝成網友或投資專家,並與投資者建立信任關係。騙徒很多時候聲稱收到有關某上市公司的內幕消息並承諾會有保證投資利潤,以誘使投資者以被人為地推高的價格買入股份。

 

總結及要點

「唱高散貨」騙局近期佔了證監會市場操縱個案調查的接近20%散戶投資者在收到關於特定公司股份的消息時,應加倍小心處理和分析有關資料,再根據自己的能力及判斷進行交易。

投資經驗較淺及非專業的投資者更應避免倚賴從社交媒體平台的陌生群組收到的投資貼士,並且在網上遇到自稱投資專家並主動提供投資建議的陌生人時,應時常保持懷疑的態度,並在適當情況下向有關當局舉報懷疑是「唱高散貨」騙局的個案相信有關當局將會在日後陸續對違法者採取法律行動,以進一步杜絕與「唱高散貨」騙局有關的金融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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