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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宗来自竞争事务审裁处的上诉案:厘清第一行为守则的犯罪意念元素

2021-10-29

首宗來自競爭事務審裁處的上訴案:釐清第一行為守則的犯罪意念元素

简介

2021618日,上诉法庭(「法院」)审理了首宗来自竞争事务审裁处的上诉案件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W. Hing Construction Company Ltd and Others [2021] HKCA 877。上诉人就竞争事务审裁处(「审裁处」)时任主任法官林云浩法官于2019517日在 [2019] HKCT 3一案(见本所先前的文章)的裁决提出上诉。


背景

两名上诉人是大道建筑公司(一家合伙商号)的合伙人,亦是香港房屋委员会的指定装修承办商,他们及其他承办商作出以下行为,被裁定违反香港法例第619章《竞争条例》的第一行为守则:

  • 参与以下反竞争安排:自行分配每座公屋的楼层以承接装修工程,并承诺不会主动向分配予其他承办商的楼层的住户招揽生意。
  • 订立「套餐价格安排」,与其他承办商议定统一的服务套餐价格,印制传单以作宣传。

上述两项行为涉及瓜分市场及合谋制定服务价格,被审裁处裁定为构成严重反竞争行为,违反第一行为守则。

上诉人认为,审裁处在裁定他们有罪时,未有考虑案件的刑事性质。在刑事案件中,合伙商号是独立实体,因此两名上诉人(作为合伙人,而非合伙实体)不应纯粹由于他们是合伙人而被判有罪。基于有关罪行属刑事性质,上诉人又认为控方未能以刑事案件的举证准则证明上诉人具有必需的犯罪意念元素;上诉人不应被要求就其他合伙人的决定负责。


裁决

因此,上诉庭须考虑在涉及违反第一行为守则(「违规行为」)的案件中,竞争事务委员会(「竞委会」)作为控方是否需要与进行刑事案件一样证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念元素。上诉庭驳回上诉人的论点,并澄清违规行为的性质。


违规行为的刑事性质

审裁处在Competition Commission v Nutanix Hong Kong Ltd and Others [2018] HKCT 1一案(与本案同日颁下裁决)中已审视了违规行为的性质。审裁处注意到,在竞争事务诉讼中作出罚款的执法行动有其特点,与一般私人间的民事诉讼不同。竞委会向审裁处承认,竞争事务诉讼涉及就《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第十一条(被控告或判定犯有刑事罪的人的权利)(「第十一条」)所指的刑事控罪作出裁决,而第十一条保障了被控以刑事罪行的人士的权利。但审裁处强调,第十一条适用于竞争事务诉讼,不一定代表刑事法理学及刑事程序在所有方面都以相同方式适用,尤其是对于不涉及传统典型刑事罪行检控的竞争事务诉讼。

法院维持审裁处的判决,认为被告人的违规行为虽然属于第十一条所保障的范围,但就实质刑事法而言,其违规行为不被视为刑事罪行。

基于第一行为守则的若干特点,法院认为,就实质刑事法而言,违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罪行。由于违规行为不被视为刑事罪行,因此在以罚款为刑罚的诉讼中无须证明犯罪的意念元素。违规行为受第十一条保障,并不等于控方必须证明犯罪的意念元素,因为那并非第十一条订明的保障之一。即使法院考虑上诉人的犯罪意念元素,根据审裁处的裁断,他们的申索仍欠缺法律依据。

至于上诉人反对纯粹由于其合伙人身份而被判须负上法律责任,同样不获法院接纳。法院指出,商号每名合伙人均须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原则,以及大道建筑公司另外两名合伙人没有加入诉讼,并不会令诉讼因由变为无效。


竞争事务诉讼的举证标准

审裁处认为,根据终审法院在Koon Wing Yee v Insider Dealing Tribunal (2008) 11 HKCFAR 170一案的裁决,举证标准是「无合理疑点」。终审法院裁定,对于妥善地被视为涉及裁断第十一条所指刑事控罪的诉讼,除非经相称的法例以明文条款或必要的默示方式修改,否则适用的举证标准是「无合理疑点」。审裁处受上述裁决约束,而由于《竞争条例》并无明文规定应用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因此刑事案件的举证标准适用。

竞委会请求法院推翻审裁处的决定,并将举证标准重新定为民事案件的「相对可能性的衡量」。考虑到竞争事务诉讼固有的复杂性和技术细节,竞委会认为要达到刑事案件的「无合理疑点」举证标准有实际困难,窒碍《竞争条例》的有效执法。竞委会亦认为,《竞争条例》与外国的制度相似,而外国的制度则采用民事举证标准。

然而,法院拒绝在本案进行深入讨论。法院初步认为,根据合法性原则,除非可以透过法例释义将民事标准解释为适用于《竞争条例》,否则刑事举证标准适用。此外,《竞争条例》具有外国制度所欠缺的独有特征,两者不能直接比较。

虽然法院承认不同的举证标准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产生不同结果,但法院拒绝行使酌情权受理上诉,因为这项「极具争议性的重要论点」不应在欠缺相关材料以评估对立论点的情况下作出裁断。在本案中,由于法院已基于其他理由驳回上诉,而采用不同的举证标准亦不会带来真正的影响,因此在能够实际评估证据之前,法院不会就争议作出裁决。


总结

上诉庭的裁决说明,就实质刑事法而言,违反第一行为守则并非刑事性质。由于在证明有否违规时无须证明犯罪的意念元素,企业应特别小心,以免无意中订立了任何反竞争安排。

至于在以罚款为惩罚的竞争事务诉讼中刑事举证标准是否可以放寛,则仍未明确。由于法院承认举证标准会影响某些案件的结果,预期法院在不久的将来会探讨此问题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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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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