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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跨性别者在香港的权利:谈近期一宗重要案件及其影响

2017-06-30

简介

性取向歧视无疑是一个极受争议的议题。目前,香港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过往亦有多宗关于性取向歧视的司法复核以失败告终,因为《婚姻条例》(香港法例第181章)第40条规定,婚姻是一「男」一「女」自愿终身结合,不容他人介入,故此同性婚姻不获承认。不过,在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Another HCAL 258/2015一案中,情况则并非如此。在本案中,高等法院裁定,如公务员根据外国法律合法地与同性结婚,其同性配偶可享有公务员配偶的配偶福利,而公务员事务局拒绝公务员的同性配偶享有配偶福利构成不合法的性取向歧视。高等法院的判决被视为争取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跨性别者(「LGBT」)权益人士及支持者的一次重大胜利。


Leung Chun Kwong v Secretary for the Civil Service and Another

背景

本案是一宗司法复核案件,申请人梁镇罡先生是一名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他于2014418日与同性伴侣Adams先生在纽西兰合法结婚。梁先生向公务员事务局申请 (1) 香港政府提供予公务员配偶的配偶福利,及 (2) Adams先生以夫妇合并评税。公务员事务局告知梁先生,根据有关政府规例,梁先生与Adams先生的婚姻「不符合婚姻定义」,因此拒绝了梁先生的申请。

尽管梁先生向公务员事务局、平等机会委员会及申诉专员公署力陈情况,但他与伴侣仍被拒享有有关福利。20151225日,梁先生向高等法院申请司法复核,提出多项理据质疑公务员事务局的两项决定,理据之一是拒绝给予有关福利构成对他的性取向歧视。


高等法院的裁决

争论点

在司法复核中,高等法院需处理以下两个主要争论点:

  1. 梁先生是否应享有政府给予其他异性婚姻公务员「配偶」的同样福利及津贴(「福利问题」)?
  2. 梁先生与Adams先生的同性婚姻是否《税务条例》(香港法例第112章)所指的「婚姻」(「税务问题」)?

福利问题

代表梁先生的资深大律师陈词指,公务员事务局拒绝确认梁先生的同性伴侣享有配偶福利是不合法的歧视行为,违反了《基本法》第25条「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人权法案》第1(1) 条「人人得享受 [《香港人权法案》] 所确认之权利,无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见或其他主张……」及第22条「人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且应受法律平等保护,无所歧视……」赋予他的平等权利。

代表政府的资深大律师认为,公务员事务局在福利问题上的决定本质上并非歧视,即使是歧视,但为免香港人一般理解的「破坏婚姻制度的完整性」,亦属理据充分及必要的。

法院不接纳政府代表律师的论点,裁定对梁先生的配偶可享的福利作出差别对待,至少是间接歧视他性取向的行为,因此是毫无理据的。周家明法官表示,政府间接承认海外同性婚姻本身并无任何不当或不应允许。此外,周法官还表示,他看不到何以拒绝给予梁先生、其配偶及所有其他同性伴侣福利会有助于保护传统婚姻制度。因此,周法官裁定梁先生对公务员事务局的司法复核申请胜诉。

税务问题

关于税务问题,法院驳回梁先生对税务局的司法复核申请,因为《税务条例》明确界定「婚姻」是一「男」与一「女」的关系,而梁先生质疑的并非香港的婚姻法律或宪制秩序。因此法院裁定,若把《税务条例》中的「婚姻」解释为包括同性婚姻,将与此词在香港法例中的涵义不一致。

法院进一步指出,无论如何,税务局局长拒绝梁先生与其配偶以夫妇合并评税,对两人没有造成亦不会造成任何损害,因为合并评税对于梁先生及其伴侣的税务负担总额没有任何影响。因此,局长拒绝梁先生与Adams先生以夫妇合并评税并没有影响他们的平等权利。


总结

本案被部分人权份子视为法院对香港同性恋社群罕有的承认,标志着香港法院在法律上及态度上对同性婚姻的一个有趣转变。鉴于这项裁决对公务员事务规例的施行可能造成影响,周法官在判词中作出指引,任何按照本案判决作出的命令在201791日或之后才生效,以使各方就如何落实判决达成一致。

虽然从表面上看,本案只影响到公务员的同性配偶享有福利的权利,但香港的私人或公营机构日后都可能会出现更多涉及LGBT权利的诉讼及争议。受影响人士应密切注意此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及变化,以确保遵守法律。我们亦会继续留意和探讨相关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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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十分专门和复杂的法律知识或法律程序。本篇文章仅是对有关题目的一般概述,只供参考,不能作为任何个别案件的法律意见。如需进一步的法律咨询或协助,请联络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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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肇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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