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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约所载的资料自相矛盾,算定损害赔偿条款应如何诠释?

2022-08-26

简介

我们先前在〈香港法院处理算定损害赔偿的法律原则——过去、现在与未来〉一文中谈及,在商业合约中,订约方往往会加入算定损害赔偿条款,订明在发生违约的情况下违约方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额。在建筑合约中,算定损害赔偿条款通常关乎承建商未能在合约订明的竣工日期前实际完工。

但在现实情况中,双方往往会就算定损害赔偿条款的解释及释义发生争议。在Buckingham Group Contracting Ltd v Peel L&P Investments and Property Ltd [2022] EWHC 1842 (TCC) 一案中,法院解释了在合约所载资料自相矛盾的情况下,应怎样诠释算定损害赔偿条款。

背景

根据一份日期为2018129日的书面协议(「该合约」),Peel L&P Investments and Property Ltd(「雇主」)委聘Buckingham Group Contracting Ltd(「承建商」)在默西赛德郡埃尔斯米尔港设计及兴建一座新厂房及相关工程(「该工程」)。该合约以JCT标准格式合约为基础,并连同一份自订修订附表(「修订附表」)。

该合约明文订明,修订附表构成该合约的一部分,如修订附表与JCT标准格式合约之间有任何分歧,应以前者为准。

根据该合约正文的详情,竣工日期为2018101日(「正文竣工日期」),而合约造价为26,164,049.28英镑(「正文合约造价」)。一方面,该合约第2.29条就该工程延误竣工的算定损害赔偿作出规定;另一方面,修订附表亦加入了自订的2.29A条,就未能达成「里程日期」的算定损害赔偿作出以下规定(其中包括):

2.29A  .1 如果承建商未能完成所需工程以达到里程日期,雇主可向承建商发出通知:

.1 要求承建商按附表10订明的费率或通知中订明的较低费率支付算定损害赔偿,在此情况下,雇主可将算定损害赔偿当作债务追讨;及/或

.2 雇主将按附表10订明的费率或通知中订明的较低费率,从雇主结欠承建商的款项中扣起或扣除算定损害赔偿。」

附表10的表格列出了各个里程日期,当中第七个实际竣工里程日期为20181130日(「附表竣工日期」)。附表10亦订明建议合约造价为25,710,050.28英镑(「附表合约造价」)(与正文合约造价有别),并订明了两组算定损害赔偿的每日费率、两组算定损害赔偿的每周费率,以及算定损害赔偿的上限为1,928,253.77英镑。

此外,附表10明文订明:

「如本附表与第2.29条的措词有任何抵触或不一致,应以本附表的措词为准。」

争议

该工程大幅延误,双方就延误责任谁属发生争议。承建商其后对雇主提出诉讼,要求宣布关于算定损害赔偿的条文因不确定而无效,以及算定损害赔偿上限亦应为一般损害赔偿的上限。

承建商认为,算定损害赔偿条文因以下原因无效,从而不可强制执行:

1.       正文竣工日期为2018101日,而附表竣工日期为20181130日;

2.       附表10载有两组费率,无法确定双方希望采用哪一组费率;

3.       该合约载有两个合约造价,即正文合约造价26,164,049.28英镑,及附表合约造价25,710.050.28英镑;

4.       附表10未有订明分段竣工/局部移交工程的方案。

裁决

在考虑算定损害赔偿条款是否无效及不可强制执行时,法院审视并再次确认了其他法院在过往一些案例所作的裁决。正如判词第39段总结:

「法院不会轻易因合约条文不确定而裁定其无效,如果法院可以找到一种实现双方意向的解释,法院会这样做。只有在法院无法就双方当时的想法得出任何结论,或选择某项可能的意思而非另一项同样可能的意思并不稳妥的情况下,有关条文才会无效。」

不同的竣工日期

关于两个不同的竣工日期,法院认为,双方选择在附表10加入自订的里程日期规则(涵盖整项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及算定损害赔偿),必定是希望以该条款为上述事项的唯一规则,因此应以自订规则为准。在此情况下,承建商如未能达到里程日期(而非正文竣工日期),便须承担法律责任。

 

不同的费率

对于附表10订明的两组费率,法院准许雇主援引证人供词来说明附表10的背景。虽然承建商反对证人供词的相关性,认为它只是磋商的证据,但法院仍认为为确定双方意向而将事实背景考虑在内是适合的。法院认为,「双方显然(也许不明智地)为求快捷而将整个表格复制到附表10,而没有将其描述为一项建议之处删除」。由于双方以契据形式签立整份协议,双方必定是希望该表格具法律效力。对于两组不同的费率,法院认为完全可以裁定右栏的一组费率是唯一相关的费率。

不同的合约造价

关于两个不同的合约造价,法院接纳雇主所指,附表10的算定损害赔偿表格明显是于最初建议阶段时草拟的。虽然在表格编制后合约造价有变,但双方仍将表格纳入合约,可见双方显然是希望采用附表10所计算的算定损害赔偿每周费率。

分段竣工

最后,法院亦不接纳承建商指附表10因未有提供可行的局部移交工程方案而不可强制执行。法院认为,该合约并无规定分段竣工。事实上,「合约详情多次注明『分段竣工不适用』」。虽然附表10的表格载有「分段里程」的描述,但这并不等于分段竣工。有关分段竣工与算定损害赔偿的关系,请参阅我们先前的文章〈建筑工程的棘手问题之一: 分段竣工后承建商是否有权减少应付的算定损害赔偿?〉。

总括而言,法院裁定有关条文能够确定及可强制执行。

要点

不妥善草拟的的算定损害赔偿条款日后可能会引起争议。在本案中,法院确认,如果能够推断出清楚的解释,法院不会轻易裁定算定损害赔偿条款因不确定而无效。因此,为避免争议及减低法律风险,在订立合约时务必确保妥善草拟有关算定损害赔偿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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