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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合約所載的資料自相矛盾,算定損害賠償條款應如何詮釋?

2022-08-26

簡介

我們先前在〈香港法院處理算定損害賠償的法律原則——過去、現在與未來〉一文中談及,在商業合約中,訂約方往往會加入算定損害賠償條款,訂明在發生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應支付的損害賠償金額。在建築合約中,算定損害賠償條款通常關乎承建商未能在合約訂明的竣工日期前實際完工

但在現實情況中,雙方往往會就算定損害賠償條款的解釋及釋義發生爭議。在Buckingham Group Contracting Ltd v Peel L&P Investments and Property Ltd [2022] EWHC 1842 (TCC) 一案中,法院解釋了在合約所載資料自相矛盾的情況下,應怎樣詮釋算定損害賠償條款。

背景

根據一份日期為2018129日的書面協議(「該合約」),Peel L&P Investments and Property Ltd(「僱主」)委聘Buckingham Group Contracting Ltd(「承建商」)在默西賽德郡埃爾斯米爾港設計及興建一座新廠房及相關工程(「該工程」)該合約以JCT標準格式合約為基礎,並連同一份自訂修訂附表(「修訂附表」)。

該合約明文訂明,修訂附表構成該合約的一部分,如修訂附表與JCT標準格式合約之間有任何分歧,應以前者為準。

根據該合約正文的詳情,竣工日期為2018101日(「正文竣工日期」),而合約造價為26,164,049.28英鎊(「正文合約造價」)。一方面,該合約第2.29條就該工程延誤竣工的算定損害賠償作出規定;另一方面,修訂附表亦加入了自訂的2.29A條,就未能達成「里程日期」的算定損害賠償作出以下規定(其中包括):

2.29A  .1 如果承建商未能完成所需工程以達到里程日期,僱主可向承建商發出通知:

.1 要求承建商按附表10訂明的費率或通知中訂明的較低費率支付算定損害賠償,在此情況下,僱主可將算定損害賠償當作債務追討;及/或

.2 僱主將按附表10訂明的費率或通知中訂明的較低費率,從僱主結欠承建商的款項中扣起或扣除算定損害賠償。」

附表10的表格列出了各個里程日期,當中第七個實際竣工里程日期為20181130日(「附表竣工日期」)。附表10亦訂明建議合約造價為25,710,050.28英鎊(「附表合約造價」)(與正文合約造價有別),並訂明了兩組算定損害賠償的每日費率、兩組算定損害賠償的每周費率,以及算定損害賠償的上限為1,928,253.77英鎊。

此外,附表10明文訂明:

「如本附表與第2.29條的措詞有任何抵觸或不一致,應以本附表的措詞為準。」

爭議

該工程大幅延誤,雙方就延誤責任誰屬發生爭議承建商其後對僱主提出訴訟,要求宣布關於算定損害賠償的條文因不確定而無效,以及算定損害賠償上限亦應為一般損害賠償的上限。

承建商認為,算定損害賠償條文因以下原因無效,從而不可強制執行:

1.       正文竣工日期為2018101日,而附表竣工日期為20181130日;

2.       附表10載有兩組費率,無法確定雙方希望採用哪一組費率;

3.       該合約載有兩個合約造價,即正文合約造價26,164,049.28英鎊,及附表合約造價25,710.050.28英鎊;

4.       附表10未有訂明分段竣工/局部移交工程的方案。

裁決

在考慮算定損害賠償條款是否無效及不可強制執行時,法院審視並再次確認了其他法院在過往一些案例所作的裁決正如判詞第39段總結:

「法院不會輕易因合約條文不確定而裁定其無效,如果法院可以找到一種實現雙方意向的解釋,法院會這樣做。只有在法院無法就雙方當時的想法得出任何結論,或選擇某項可能的意思而非另一項同樣可能的意思並不穩妥的情況下,有關條文才會無效。」

不同的竣工日期

關於兩個不同的竣工日期,法院認為,雙方選擇在附表10加入自訂的里程日期規則(涵蓋整項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及算定損害賠償),必定是希望以該條款為上述事項的唯一規則,因此應以自訂規則為準。在此情況下,承建商如未能達到里程日期(而非正文竣工日期),便須承擔法律責任。

 

不同的費率

對於附表10訂明的兩組費率,法院准許僱主援引證人供詞來說明附表10的背景雖然承建商反對證人供詞的相關性,認為它只是磋商的證據,但法院仍認為為確定雙方意向而將事實背景考慮在內是適合的。法院認為,「雙方顯然(也許不明智地)為求快捷而將整個表格複製到附表10,而沒有將其描述為一項建議之處刪除」。由於雙方以契據形式簽立整份協議,雙方必定是希望該表格具法律效力。對於兩組不同的費率,法院認為完全可以裁定右欄的一組費率是唯一相關的費率。

不同的合約造價

關於兩個不同的合約造價,法院接納僱主所指,附表10的算定損害賠償表格明顯是於最初建議階段時草擬的雖然在表格編製後合約造價有變,但雙方仍將表格納入合約,可見雙方顯然是希望採用附表10所計算的算定損害賠償每周費率。

分段竣工

最後,法院亦不接納承建商指附表10因未有提供可行的局部移交工程方案而不可強制執行。法院認為,該合約並無規定分段竣工。事實上,「合約詳情多次註明『分段竣工不適用』」。雖然附表10的表格載有「分段里程」的描述,但這並不等於分段竣工。有關分段竣工與算定損害賠償的關係,請參閱我們先前的文章〈建築工程的棘手問題之一: 分段竣工後承建商是否有權減少應付的算定損害賠償?〉。

總括而言,法院裁定有關條文能夠確定及可強制執行。

要點

不妥善草擬的的算定損害賠償條款日後可能會引起爭議在本案中,法院確認,如果能夠推斷出清楚的解釋,法院不會輕易裁定算定損害賠償條款因不確定而無效。因此,為避免爭議及減低法律風險,在訂立合約時務必確保妥善草擬有關算定損害賠償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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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環康樂廣場8號交易廣場第三期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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